案件回顧
梁某的本科畢業論文通過答辯后,被學校組織專家進行的抽檢復審判定為“不合格”,學校據此拒絕授予其學士學位。梁某不服,提起行政復議,提出:依據該校已有學位授予和答辯工作安排等文件,學位論文并無專家復審要求。學校在該屆學生進入畢業程序后方印發的《學位論文答辯后抽檢復審學位論文的通知》違反現行工作規范,且未設置過渡期,應屬無效。案件受理后,經行政復議機關與被申請人溝通,被申請人為梁某提供二次答辯機會,梁某因此申請撤回行政復議,本案以程序終止告終。
專家釋法 安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以下簡稱《學位法》)、《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基本規范》(以下簡稱《基本規范》)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的規定,高校作為學位授予單位,具有對學位申請人提出的學位授予申請進行審查、組織專家復審并決定是否授予學位的法定職權。學校對論文的復審應依法實施。
第一,做好政策的過渡工作,切實保障學生利益。本案中,學校在本屆學生進入畢業程序后突然印發文件立即要求復審,沒有設置政策過渡期。學校在政策過渡工作中應細化新舊政策的銜接方案,明確政策變更的時間節點、執行細節及對學生可能產生的影響,并通過官方渠道及時向全體師生發布通知,確保信息透明。同時,加強對學生的政策解讀與指導,特別是針對即將畢業的學生,提供個性化的咨詢與幫助,確保他們在新政策下能夠順利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與答辯。此外,學校還應建立健全反饋機制,及時收集并解決學生在過渡期間的問題與困惑,切實保障每一名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明確畢業論文復審結果與評閱答辯的關系。《學位法》規定了論文評閱、答辯程序。《基本規范》規定,論文評閱要保證有一定數量的外單位同行專家參與。至于論文復審程序,并非《學位法》和《基本規范》規定的程序,僅有部分高校為避免教育部抽檢出現問題而自行設置。由于論文評閱、答辯程序是法定程序,高校論文復審程序的建構應嵌入其論文評閱、答辯程序當中,原則上不宜凌駕于評閱、答辯程序之上,不能否認評閱、答辯程序所形成的結論。
第三,細化畢業論文復審程序和規則。本案中,“論文撰寫—答辯—專家復審”程序直接導致專家復審流程中認定不合格但缺少后續申訴復核機制的結果。學校應當設立異議處理環節,當專家意見分歧較大或學生對復審結果有異議時,可組織二次復核,并設置復核時間限制,確保問題能夠快速高效解決。同時,本案中梁某認為專家提出的問題不足以導致復審不合格,反饋的結果缺乏具體量化的評分標準。學校也應當制定明確規范的評分標準,細化評分維度和評分結果,并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結合的結果反饋方式,從而提升復審流程的公開性和結果的公信力,進一步提高畢業論文的評審質量。
《中國教育報》2025年06月04日 第0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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