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耿芳芳,天津市紅橋區法院民四庭員額法官、本案審判長。
案號:(2025)津0106民初2283號糾紛。
請求事項:
1. 依法裁定被申請人耿芳芳回避本案的審理;
2. 確認2025年5月29日違法評估程序無效;
3. 終止對千吉花園等三套房產的評估程序啟動。
事實與理由:
一、被申請人耿芳芳依法不得再參與本案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
被申請人耿芳芳已實際參與以下與本案存在緊密關聯案件的審理工作:
1、(2022)津0106民初391號離婚糾紛案,該案為申請人首次被訴離婚案件,耿芳芳作為第一次原告起訴離婚時的審判員,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原告主張的出軌事實認定存在明顯不當,在證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仍作出對申請人不利的認定,該不當認定已使申請人對耿芳芳的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與強烈抗拒(具體可參見出軌情形的抗辯意見)。在駁回此次離婚請求后,本案系原告第二次提起的離婚糾紛訴訟,屬于同一糾紛的延續審理,耿芳芳繼續參與本案審理顯然違反回避規定。
2、(2022)津0106民初5991號婚內財產分割糾紛案,耿芳芳擔任審判長。此案與離婚糾紛案所涉及的法定審理范圍均為婚姻存續期間(自2016年4月26日結婚后)經審理確認的夫妻共同財產。在該案審理中,耿芳芳對于千吉花園這一財產,在經其審理確認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屬于本案審理分割范圍的情況下,卻強行對沒有任何轉移隱匿行為的銀行賬戶進行分割;同時,還對明顯不屬于訴請及審理范圍的事項進行超范圍錯誤辨析。而二審(2023)津01民終6903號判決已糾正了一審的錯誤做法,未對超出審理范圍的事項作任何辨析,且對千吉花園的歸屬作出了全面加強版認定:無論何種情形,千吉花園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申請人已就耿芳芳在一審判決中的違法行為提出控告,然而其卻拒不回避,極有可能在本案中實施報復性枉法裁判。
鑒于上述兩案均是本案離婚糾紛的延續,耿芳芳明顯屬于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且耿芳芳對自己作出以及二審法院認定的“千吉花園無論何種情形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一生效判決,竟做出相反的錯誤處理,強行將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事項納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司法評估和分割范圍。即便一方對此存在爭議,也應通過另案解決。基于上述違法事由,耿芳芳繼續審理本案,明顯違反法定回避規定,應依法予以回避。
二、新發現的違法事由:未審先判與單方操縱程序
在2025年5月29日詢問庭中,耿芳芳新增以下違法行為:
1.未審先判:在未對財產權屬實質審理的情況下,直接啟動評估程序(庭審筆錄第6-7頁),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
2.單方接觸原告:要求申請人離場后單獨與原告會談,誘導其變更訴請(庭審筆錄第5-6頁),構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一項“私下會見一方當事人”的回避情形;
3. 越權啟動評估:未經合議庭決議擅自聯系技術室(庭審筆錄第7頁),違反《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規定》第六條。
三、原回避理由仍持續存在
1. 耿芳芳在(2022)津0106民初5991號案中存在枉法裁判行為,申請人已持續投訴,其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系(《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2. 耿芳芳未依法處理財產保全解封及管轄權異議申請,程序違法傾向明顯。
法律依據:
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2.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
3. 《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十三條。
綜上,耿芳芳既已參與關聯案件審理,依法不得再審理本案,且其新實施的程序違法行為進一步證明其無法公正履職。為維護司法公正,懇請天津紅橋法院立即裁定其回避。
#懇請最高人民法院 督察局 督查;
#懇請天津市高級法院 李 靜院長重視并關注天津法院系統爛透了,公檢法相互袒護天津法院大量枉法裁判導致天津營商環境極差
#懇請天津市紀委監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
#懇請天津市檢察院 陳燦平 副檢察長 監督履行全過程、全方位民事檢察監督職責;
#懇請 天津市高級法院 孫長華 副院長重視并關注糾錯;
#懇請天津市紀委監委駐天津高院紀檢監察組王 榮組長調查處理;
#懇請天津市紅橋區人大常委會張軍副主任組織司法監察
#懇請天津市紅橋區檢察院 陳建強 檢察長履行全過程、全方位民事檢察監督職責;
#懇請 天津市紅橋區法院李波副院長履行院長糾錯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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