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高雁鴻/文圖
近日,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發生在幼兒園內的因未成年人受傷引發的健康權糾紛,通過依法調解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筑牢校園安全防線。
某天晚上,某幼兒園舉辦畢業晚會。晚會現場,小朋友們手持熒光棒、煙花棒揮舞,在此過程中,六歲的小明的眼睛意外受傷,由于活動現場較為昏暗,無法確定受傷過程。因就賠償問題未協商一致,小明父母將幼兒園訴至法院。
該案由宛城區法院民二庭員額法官葉俊凡承辦,庭審過程中,幼兒園未到庭應訴也未提交相關證據。從活動現場視頻畫面來看,現場光線較為昏暗,能看出小朋友們在現場老師的帶領下揮動熒光棒以及小明在活動中受傷的事實,但無法確定小明的整個受傷過程,也無法確定小明受傷是否存在第三人所為。
由于小明只有6周歲,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是在幼兒園內受到人身損害。秉承著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原則,庭審結束后,葉俊凡法官與幼兒園負責人進行電話溝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就園方在日常教學中的教育、管理職責進行釋明,結合法庭調查情況,就園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進行逐一列舉,并從幼兒園的整體形象、社會責任感及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引導園方明白自身存在的問題,主動承擔責任。
經過與負責人的耐心溝通,園方同意就小明的損失進行賠償。在葉俊凡的主持下,原告及被告某幼兒園經充分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被告某幼兒園也以微信轉賬的方式將相關賠償款履行完畢。至此,這起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心智發育不成熟,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其設立特殊保護機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時,對教育機構采用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受傷的,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教育機構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8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對教育機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幼兒園或其他教育機構對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均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規范校園安全管理,設置安全警示裝置,常態化對在校學生開展安全知識教育。在舉辦大型活動前,一定要做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安全防范措施和事前安全教育提醒,在活動舉辦中也要有教職工進行安全保障和監管,確保校園活動安全順利進行,以防范和化解校園事故發生的風險隱患,最大限度避免學生在校期間受到人身傷害。必要情況下,學校可以按照規定為在校學生投保人身意外險,以分擔相關風險責任。另外,家長也應當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工作,提升孩子的自我保護能力和風險防范意識。
同樣,也要摒棄在學校受傷,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的思想,如果教育機構已經在安全防范、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措施等方面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法院應依法認定其不承擔侵權責任,以保障和支持學校開展正常的教學管理活動。
【編審:趙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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