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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這些廣告是不是讓你心動不已?別急!這些“薅羊毛”的背后,可能藏著“套代購”走私的違法犯罪行為!
近年來,隨著海南自貿港的建設,免稅購物政策惠及了更多消費者,但是卻有不法分子企圖利用國家優惠政策,通過“套代購”的方式走私牟利,擾亂市場秩序,危害國家稅收征管秩序。
什么是“套代購”?
“套代購”就是“套購”+“代購”,聽起來像是省錢小妙招,實則是違法的“騷操作”!
套購:組織、利用他人購買離島免稅品的資格和額度購買免稅品,并在國內市場再次銷售牟利的行為。
代購:利用自己購買離島免稅品的資格和額度為他人購買免稅品,并從中牟利的行為。
“套代購”行為通過偷逃關稅獲取暴利,導致合法經營者失去競爭力,嚴重損害國家稅收和經濟安全。“套代購”的參與者輕則被行政處罰、列入征信黑名單,重則構成刑事犯罪,面臨牢獄之災。“套代購”常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洗錢等犯罪交織,成為滋生違法犯罪的溫床。
根據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通過套購或代購等方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10萬元以上的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以案釋法
2020年至2022年間,王某多次前往海南,使用自己以及利用他人離島免稅購物額度,“代購”和“套購”免稅首飾、手表、護膚品等轉售牟利,價值共計400萬元,偷逃稅款105萬元,后被海關緝私部門查獲,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最終,王某被法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罰金105萬元。
根據《關于海南離島旅客免稅購物政策的公告》(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33號),離島免稅政策是指對乘飛機、火車、輪船離島(不包括離境)旅客實行限值、限量、限品種免進口稅購物,離島免稅政策免稅稅種為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離島旅客每年每人免稅購物額度為10萬元人民幣,不限次數。免稅商品種類及每次購買數量限制,按照本公告附件執行。超出免稅限額、限量的部分,照章征收進境物品進口稅。已經購買的離島免稅商品屬于消費者個人使用的最終商品,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
也就是說,離島旅客購買免稅品只能用于個人消費使用,不得進入國內市場再次銷售,如果以轉售牟利為目的,利用自己或他人的免稅額度未他人購買免稅品的行為,就構成“套購”或者“代購”走私,偷逃稅款超過10萬元以上構成走私犯罪。本案中,王某具有轉售牟利的目的和行為,構成“套代購”走私犯罪。
近年來,海關緝私部門開展打擊離島免稅“套代購”走私行動,打掉多個走私團伙,涉案人員年齡多在19—22 歲之間,有很多是大學生,處于即將離開校園,走向社會的人生關鍵時期,參與“套代購”走私可能面臨失信聯合懲戒等處罰,被認定為失信人的,三年內不得購買離島免稅商品;情節嚴重的還將承擔刑事責任,對個人、家庭及社會都會產生不利影響。
檢察官提示
1.理性消費 警惕“低價誘惑”
2.保護個人信息 勿出借身份證件
3.發現走私線索 向海關或公安機關舉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準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走私共犯】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納稅款、逃避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為:
(一)運輸、攜帶、郵寄國家禁止或者限制進出境貨物、物品或者依法應當繳納稅款的貨物、物品進出境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并且未繳納應納稅款、交驗有關許可證件,擅自將保稅貨物、特定減免稅貨物以及其他海關監管貨物、物品、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在境內銷售的;
(三)有逃避海關監管,構成走私的其他行為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海關沒收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專門或者多次用于掩護走私的貨物、物品,專門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運輸工具,予以沒收,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特制設備,責令拆毀或者沒收。
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應繳稅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偷逃應繳稅額在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的;(三)為實施走私犯罪,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婦等特殊人群走私的;(五)聚眾阻撓緝私的。
第十七條: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中的“一年內”,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又走私”行為僅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來源: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四分院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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