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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文旅,迎來重大消息!
日前,南通市司法局發布了《關于征求《南通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草案) 》 (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關系到南通文旅發展。
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并報市委批準,《南通市旅游促進條例》被確定為2025年正式立法項目,后經是人大常委會討論報請市委批準,將立法項目名稱調整為《南通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市文化廣電和旅游局作為起草部門,牽頭起草了《南通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在備受關注的南通國際郵輪港建設方面,條例也明確提出———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濱江臨海的地理優勢,加強區域協作,打造跨區域郵輪旅游航線,融入上海郵輪產業鏈,推進國際郵輪訪問港建設,豐富船岸聯動消費新場景。
根據此前消息,南通狼山國際郵輪港項目是除上海外,華東區域的第二座郵輪港,年游客吞吐量達90萬人次。項目將配備10萬噸級郵輪碼頭及配套客運中心等設施,目標打造南通版“外灘”。
此外,對于濠河景區,條例提出培育濠河旅游新業態,創新開發水岸聯動實景演出、燈光秀、龍舟競賽、文創市集等特色項目。
此外,積極推進水繪園、嗇園等重點景區和開沙島、圓陀角等旅游度假區建設,突出特色主題,豐富產品類型,創新業態場景,支持創建國家AAAAA級旅游景區和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
優化紫瑯湖、南山湖、謇公湖、龍游湖、上湖等特色區域的功能布局和項目配置,發展生態觀光、文化體驗、體育休閑和餐飲購物等業態,推動文商體旅多元融合。
支持舉辦體育賽事、音樂節、演唱會、動漫展、燈會等特色項目,發展票根經濟,延伸消費鏈條。
南通市全域旅游促進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三章產業促進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五章規范管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促進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滿足多樣化、多層次旅游消費需求,建設江海特色文化強市和長三角新興旅游目的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江蘇省旅游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全域旅游發展的規劃建設、產業促進、服務保障、規范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發展原則】發展全域旅游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堅持守正創新、提質增效、融合發展,實現旅游業發展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政府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域旅游發展工作的組織領導,將全域旅游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把旅游業作為戰略性支柱產業,制定促進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統籌解決全域旅游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江蘇省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等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做好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相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區域內促進全域旅游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市、縣級旅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全域旅游的指導協調、公共服務、宣傳推廣和監督管理等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全域旅游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城市旅游形象推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域旅游宣傳推廣機制,推廣本市旅游形象。本市舉辦的重大外事、經貿、文化、科技、體育等活動,應當使用本市旅游形象。
第七條【區域、國際合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與長江三角洲地區等其他城市合作,在旅游規劃、宣傳推介、線路互通、客源互送等方面建立常態化協作機制。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拓展國際旅游市場,加強與國際旅游機構合作,發展入境旅游。
第八條【行業組織】旅游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經營規范和服務標準,引導旅游經營者以及旅游從業人員誠信經營,為會員提供市場信息發布、旅游市場拓展、產品宣傳推廣、行業培訓交流等服務。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九條【資源保護和普查】開發利用旅游資源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遵循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等有關部門對旅游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游資源檔案及相關數據庫,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全域旅游發展規劃,明確全域旅游的發展目標、空間布局和重點項目,并向社會公布。
跨縣級行政區域且適宜進行整體利用的旅游資源,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相關縣級人民政府協商編制統一的全域旅游發展規劃。
編制全域旅游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市場導向,體現特色化、差異化發展要求,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交通運輸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等相銜接,體現江海特色文化內涵。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全域旅游發展規劃,會同教育、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退役軍人事務、海洋發展等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研學旅游、工業旅游、鄉村旅游、紅色旅游、海洋旅游等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海事等有關部門在編制和調整相關規劃時,應當征求同級旅游主管部門意見,統籌考慮旅游業發展需求。
第十二條【規劃評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全域旅游發展規劃,并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根據評估情況和公眾意見,規劃確需調整的,依法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招商引資】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發展的產業政策,加大對數字文旅、景區度假、海洋文旅、演藝娛樂、文旅裝備、體育運動等重點領域旅游項目招商引資力度,開展精準招商,引進國內外優質企業投資,推動旅游資源開發和重點旅游項目建設。
第十四條【江海河文旅空間體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動全域旅游發展,推進揚子江世界級城市休閑旅游帶南通段、世界級濱海生態旅游廊道南通濱海精華段、大運河國家文化公園南通段等文旅空間體系建設,依托江海交匯的獨特優勢,創新開發兼具自然風貌與人文底蘊的旅游項目和產品,打造江海文化旅游目的地城市。
第十五條【海洋旅游資源開發】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海洋旅游發展,支持利用蠣岈山、小洋口、通州灣、呂四漁港等臨海區域,挖掘海島、灘涂、溫泉、漁業等資源,豐富濱海觀光休閑、海上娛樂運動、海鮮美食品鑒、漁港漁村民宿等近海親海旅游產品,開發趕海觀潮、濕地尋趣、觀鳥攝影等體驗式旅游項目,提升海洋旅游品質。
第十六條【海洋旅游資源開發配套】沿海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海洋旅游重點項目,在土地、海域、能耗、岸線、活動水域劃定等方面依法給予支持及保障,推動完善觀景臺、海堤路、濱海步道、服務驛站、導覽標識等海洋旅游配套設施建設。
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洋發展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開通臨海觀光專線、景區直通車,提升海洋旅游便利性。
第十七條【長江資源保護開發】市人民政府、沿江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兼顧長江生態環境保護修復與開發,依托沿江地區的自然生態、濱江風貌等資源,推動沿江生態景觀帶、長江國家文化公園南通段等建設。
推進濱江觀景平臺、沿江風景道等配套設施建設,開發江豚觀賞、輪渡休閑等具有長江文化特色的旅游產品。
第十八條【五山地區資源開發】有關景區管理機構、運營機構應當完善五山地區發展規劃,統籌山體景觀、濱江岸線及歷史文化資源的保護利用,推進生態涵養、人文歷史、休閑體驗、運動健體融合發展,建設生態文旅融合示范區。
鼓勵和支持推進五山特色文旅品牌建設,優化環五山生態廊道系統,聯通區域內特色景點與濱江綠道,推行聯票制和旅游交通接駁服務,完善住宿、餐飲、休閑等服務配套,優化多語種標識標牌和智慧導覽等公共服務,提升景區整體聯動水平。
第十九條【濠河資源開發】有關景區管理機構、運營機構應當依托濠河自然景觀,整合沿岸博物館群等歷史文化資源,推動濠河特色旅游品牌建設。
培育濠河旅游新業態,創新開發水岸聯動實景演出、燈光秀、龍舟競賽、文創市集等特色項目。
完善環濠河交通以及濱水步道等配套設施,串聯水上觀光航線和岸上文化景點,設計主題游覽路線,推動濠河水岸游聯動,豐富游客體驗。
第二十條【寺街、西南營保護開發】市人民政府、崇川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寺街、西南營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和利用,堅持規劃引領,完善基礎配套與公共服務設施,挖掘名人文化資源,推進名人紀念館、傳統民居、古街古巷的修繕和開發,煥新傳統街巷風貌,提升旅游吸引力。
支持引入購物、餐飲、娛樂、特色民宿、文化展示、藝術表演等業態,推動文商旅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張謇文化傳承】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足“中國近代第一城”定位,挖掘張謇精神時代價值,充分利用南通博物苑、唐閘工業遺存、通海墾牧公司舊址、張謇歷史人文記憶軸等場所,支持開發張謇名人旅游線路,打造具有人文研學、場景體驗功能的旅游產品。
鼓勵和支持張謇研究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實地觀摩等活動,提升張謇文化旅游名片影響力。
鼓勵和支持將體現張謇文化的元素應用于街路巷、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等公共設施的設計、命名。
第二十二條【景區和旅游度假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水繪園、嗇園等重點景區和開沙島、圓陀角等旅游度假區建設,突出特色主題,豐富產品類型,創新業態場景,支持創建國家AAAAA級旅游景區和省級以上旅游度假區。
鼓勵和支持依托栟茶古鎮、余東古鎮等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推出具有歷史文化名城特色的旅游項目和產品。
第二十三條【文商體旅融合發展】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化紫瑯湖、南山湖、謇公湖、龍游湖、上湖等特色區域的功能布局和項目配置,發展生態觀光、文化體驗、體育休閑和餐飲購物等業態,推動文商體旅多元融合。
支持舉辦體育賽事、音樂節、演唱會、動漫展、燈會等特色項目,發展票根經濟,延伸消費鏈條。
第三章產業促進
第二十四條【鄉村旅游】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鄉村旅游發展與鄉村振興有機結合,推動鄉村旅游與現代農業、文化創意、健康養生等產業深度融合,支持創建省級以上鄉村旅游重點村鎮。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采用靈活多樣的土地供應方式,依法為鄉村旅游發展提供用地支持。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和其他投資主體依法利用閑置宅基地、農房等資源開展鄉村旅游。
鼓勵和支持依托特色小鎮、傳統村落、現代農業產業園、家庭農場等資源,發展體驗型鄉村旅游,豐富鄉村旅游業態。
支持利用啟東海鮮?、海門山羊、海安大米、如東狼山雞、如皋長壽產品等地方特色產品,推進鄉村旅游“后備箱行動”。
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商務等有關部門在推動鄉村振興建設中,應當統籌考慮鄉村旅游發展需求,同步完善游客中心、民宿、停車場、廁所等鄉村旅游配套設施。
第二十五條【工業旅游】縣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南通家紡、船舶海工、絲綢、光纖光纜、綠色精品鋼等特色工業企業,開發科技創新、精益制造、科普講解、產品銷售等工業旅游項目,展現南通工業特色。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要工業遺產的保護利用,支持工業園區、工業展示區等創建省級以上工業旅游區。
第二十六條【紅色文化】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紅色資源傳承利用與旅游融合發展,培育紅色旅游品牌。
支持將紅色旅游與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緊密結合,開發紅色文化主題課程、情景教學和紅色文化創作等產品,將紅色旅游納入中小學“大思政”實踐教育體系,推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開展黨性教育培訓。
第二十七條【文博旅游】旅游主管部門鼓勵和支持依托環濠河博物館群、市縣各類文博資源,發展文博創意產業,提升南通都市文博品牌效應。
文博場館應當通過科技手段打造數字博物館和虛擬旅游,發揮博物館聯盟作用,推動展品共享、故事共創、人才共建。
第二十八條【非遺旅游】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梅庵派古琴藝術、藍印花布印染技藝、板鷂風箏制作技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將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保護陣地納入旅游線路。
教育、旅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鼓勵國家、省、市等各級非遺傳承人及保護單位創新開發文化創意產品,支持在校園、景區、街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集市、會客廳、體驗店。
第二十九條【郵輪旅游】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濱江臨海的地理優勢,加強區域協作,打造跨區域郵輪旅游航線,融入上海郵輪產業鏈,推進國際郵輪訪問港建設,豐富船岸聯動消費新場景。
第三十條【體育旅游】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體育公園、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公共體育場等體育設施建設,支持發展運動休閑、競賽觀賞等體育旅游產品。
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發揮“世界冠軍搖籃”效應,舉辦馬拉松、足球、騎行、船艇等各類國際國內體育賽事,培育本土體育賽事品牌,促進體育消費和賽事經濟發展。
第三十一條【會展旅游】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舉辦具有影響力的會展會務活動,鼓勵利用有關專業會議、博覽交易、文藝演出、科技交流等活動,促進旅游產業發展。
第三十二條【研學旅游】鼓勵和支持利用江海文化、張謇文化、運鹽河文化、青墩文化等研學素材,創新開發研學旅行產品,開展研學旅行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旅游等有關部門推出特色研學課程,加強研學旅游線路推廣,促進文化傳承與旅游產業協同發展。
第三十三條【康養旅游】鼓勵和支持利用生態、溫泉和中醫藥等特色養生保健資源,加強旅游與醫療康體、養生養老產業的融合,創新康養旅游模式,打造南通“長壽之鄉”康養旅游品牌。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揮醫療產業集聚和區位優勢,推動建設具有完善設施和承載力的綜合性康養旅游基地,滿足旅游者度假、養生的消費需求。
鼓勵和支持旅游經營者完善適老化設備設施和服務,開設銀發旅游專線,推出適合老年人的旅游產品。
第三十四條【夜間經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城市建設布局,改建、新建小劇場、特色園區、特色藝術街區,規劃建設夜間文旅消費集聚區。
鼓勵和支持發展夜間旅游經濟,挖掘夜間景觀、商業街區、文化場所等優勢要素,構建夜覽通城、夜品通味、夜觀演藝等消費場景,豐富夜間旅游產品供給。
支持有條件的景區、公共文化場館等開放夜間旅游、延長營業時間和開發夜間旅游項目。
第三十五條【旅游餐飲】鼓勵和支持餐飲商家傳承特色名品制作技藝,挖掘特色食材資源,創新菜品研發,推動特色餐飲入駐景區、商業街區等,打造美食集聚區。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旅游、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行業組織,培育名菜、名小吃、名廚、名店,舉辦特色美食推介活動,利用線上線下多渠道宣傳推廣,提升南通美食的知名度與影響力。
第三十六條【旅游住宿】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特色民宿、主題酒店、度假酒店等住宿業態發展,鼓勵本地區住宿品牌化發展,支持參與旅游星級飯店、等級民宿評定,提升住宿業的整體品質和知名度。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消防救援、數據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合理放寬民宿市場準入,簡化開辦手續。民宿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縣級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文旅產業融合】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文化創意、影視制作、演藝娛樂、動漫產業、網絡視聽、數字藝術和文化會展等產業與旅游業融合發展,支持文藝院校和團體、演出制作機構、演出中介機構等開展多種形式的文化演藝活動。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景區創新文化旅游項目,利用科技手段打造全息互動投影、無人機表演、夜間光影秀等體驗互動型產品,推動沉浸式體驗、旅游演藝、線上演播等業態發展。
第三十八條【以文塑旅、以旅彰文】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拓展公共文化服務空間,推動公共圖書、文化活動、公益演出進景區。
鼓勵和支持文化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利用數字化展示、智慧講解技術、網上虛擬展廳等多樣化手段,開發數字化體驗場景。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規劃中小型旅游演藝空間建設,推進精品舞臺藝術轉化為線下旅游產品,通過影視、動漫、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木偶等形式講好南通故事。
第三十九條【旅游商品】旅游、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市場主體研制開發、推廣銷售具有南通特色的旅游商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培育體現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品牌。
鼓勵各地推出旅游商品推薦名單,加強景區、旅游集散中心、商業街區、高速公路服務區等特色商品購物區建設,展示、銷售旅游特色商品。
第四章服務保障
第四十條【資金保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域旅游發展需求統籌資金安排,支持城市形象宣傳、旅游規劃編制、旅游基礎設施建設、旅游項目建設和重大旅游促進活動的組織等。
第四十一條【社會資金】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旅游業,推動全域旅游資源開發和重點旅游項目建設。
鼓勵金融機構創新產品和服務,完善門票收入擔保、資產證券化等符合旅游業特點的信貸、保險產品,拓寬投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
第四十二條【宣傳推廣】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域旅游宣傳推廣規劃,建立旅游、宣傳、外事等有關部門協同推進機制。
旅游主管部門根據全域旅游宣傳推廣規劃制定具體實施方案,通過政府采購、服務外包等方式利用主流媒體、社交平臺、國際傳播渠道開展推廣。
鼓勵商業街區、景區、賓館、車站、機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場所在顯著位置設置宣傳本市旅游公益廣告,突出江海文化底蘊與旅游特色。
第四十三條【公共服務保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提升全域旅游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主要景區、商業街區、交通樞紐等區域建設全域旅游集散中心及游客中心,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咨詢與服務。
旅游景區、街區等游客集中的場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配套廁所、母嬰服務、無障礙、醫療救治、無線網絡等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
第四十四條【智慧旅游】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景區管理機構、運營機構應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旅游智慧平臺,提供旅游信息資訊、旅游公共服務和產品線路推介,開展旅游監督管理、旅游應急指揮等。
鼓勵和支持智慧景區建設,利用科技手段打造智慧旅游場景,提升景區線路推薦、語音導覽等智慧化服務水平。
第四十五條【交通支持】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旅游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旅游交通建設與管理,完善連接市區、景區、交通樞紐的快速交通網絡,在機場、火車站、客運站等交通樞紐站點和景區合理設置團隊旅游車輛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優化全域旅游客運專線布局。
道路旅游標識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道路旅游標識建設,保障旅游者出行便捷、順暢。
第四十六條【用地支持】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將重點旅游項目和重要旅游基礎設施列為重要內容,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合理安排項目用地。
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荒地、荒坡、荒灘等土地資源開發旅游項目。
第四十七條【企業支持】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場主體培育、標準化提升、營銷推廣等企業扶持政策,支持旅游企業規模化發展、合規化經營、品牌化提升。
市人民政府應當兼顧生態保護與旅游發展需要,在重大節慶期間支持景區依法燃放煙花爆竹。
第四十八條【職工療養休養與活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公務活動和工會組織的職工療養休養活動,可以通過政府采購、購買服務等方式委托符合條件的旅行社、鄉村旅游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提供交通、食宿、會務等服務。
鼓勵各級工會將景區、旅游度假區、文化產業園區、鄉村旅游重點村鎮納入職工療養休養基地。
第四十九條【旅游人才和智庫】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旅游人才中長期發展規劃,加強旅游人才引進和培養,建立高素質人才隊伍。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加強旅游學科建設,與旅游企業共建旅游人才實訓基地,提高旅游從業人員素質。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設立旅游專家智庫,為全域旅游高質量發展提供決策咨詢和指導。
第五十條【旅游志愿者】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旅游志愿服務機制,搭建志愿服務平臺,組織開展旅游志愿者招募、培訓、管理與激勵工作。
引導旅游志愿者在景區、旅游集散中心等地,為旅游者提供信息咨詢、翻譯接待、文明引導、醫療救助等志愿服務。
第五章規范管理
第五十一條【規范經營】旅游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虛假宣傳,欺騙、誤導旅游者。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業組織、俱樂部、網絡社交平臺等形式,從事旅行社經營業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攔截車輛和糾纏、圍堵、追逐等方式,向旅游者推銷商品和服務。
第五十二條【監督管理】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旅游綜合監管機制,通過日常抽查、專項檢查、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旅游市場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旅游主管部門、景區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加強對車站、景區及旅游者集聚區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第五十三條【應急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游安全工作的組織管理,完善旅游應急管理體系,建立旅游安全聯動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應急演練。
第五十四條【旅游安全責任】旅游經營者應當承擔旅游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安全風險預警和提示,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妥善處置旅游突發事件。
經營高空、高速、水上、潛水、探險等高風險旅游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取得經營等許可,配備專業救援人員和設施,提供符合國家強制性安全標準的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五條【旅游預警、交通秩序維護】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假日旅游預警制度和旅游警示信息發布制度。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衛生健康、氣象、應急管理等部門和景區管理機構,發布景區、住宿等旅游接待信息和交通、氣象、公共衛生等應急預警服務保障信息。
旅游高峰期間,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加強主要旅游通道的車輛疏導,維護交通秩序,合理組織、科學調度公共客運。
第五十六條【服務質量評價】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健全旅游經營者和從業人員服務質量評價機制,開展滿意度調查。旅游者可以通過線上評價平臺、旅游網站評論區等渠道,對旅游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第五十七條【數據共享、旅游統計】旅游、公安、交通運輸、商務、統計、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據共享機制。
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統計部門建立健全旅游統計監測體系,開展旅游統計監測,及時向社會發布相關旅游統計信息。
第五十八條【投訴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統一的旅游投訴受理機構,公布投訴電話、網站等,優化旅游投訴受理機制,確保投訴渠道暢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指引性條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條【未取得旅行社經營許可證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由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部門工作人員法律責任】旅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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