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寫了篇關于重婚犯罪的文章,我自己感覺寫的不好,沒有寫透。但沒想到閱讀量很大。此前的文章中假設了各種可能構成重婚的情形,但唯獨沒有列舉網友最關心的,同時也可能是實踐中最常見的一種情況。那就是跨境婚姻的問題。
不少網友在公眾號和視頻號發(fā)來私信,詢問:在境外結過婚,又在境內結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情況,能不能構成重婚罪。考慮到詢問的人很多,我就不再一一單獨回復。寫這篇稿子,統(tǒng)一答復網友提問。
我想從兩個層面來說,跨境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的問題。第一個層面是淺層次的,也是規(guī)范適用層面的。第二個層面是深層次的,也是法理和道理層面的。希望通過這兩方面的解讀,既為讀者講清跨境婚姻和重婚犯罪的問題,又為讀者提供一個法律人的思考模式和思考邏輯。
先談第一個層次。根據(jù)我國刑法規(guī)定,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對上述規(guī)定中的“配偶”的認定,不宜區(qū)分境內外的差異。也就是說,有配偶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在境外有,就是已經有了,來到我國境內同樣自動認定為有。不能因為境內境外的差異,而對這種事實狀態(tài)的認定,產生區(qū)分。直白的說,就是在國外有老婆的,國內自動承認。總不能說外國夫妻到了中國,就不是夫妻,就必須給他們分房睡吧?
由此去對應刑法上述規(guī)定可能遭遇的實踐情況:
一是,在國外正式的結過婚。這就是“有配偶”,而后又在我國與他人正式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構成事實婚姻的,這就是較為典型的重婚罪。
二是,在我國正式的結過婚。這也是“有配偶”,而后又跑境外去浪去撩騷,形成正式婚姻或者事實婚姻的。這也構成重婚罪。這里涉及到一個障礙,就是對刑法規(guī)定的“雙重犯罪原則”如何掌握?在國外干點壞事,能不能在國內受到追究?根據(jù)刑法規(guī)定,只有國外同樣也規(guī)定,干的這個壞事也是犯罪的情況下,我們才能追究,這就是刑法中規(guī)定的“雙重犯罪原則”。跨境婚姻的情況,一半行為在境內浪,另一半行為在境外騷,表面上看和雙重犯罪很像,實際上完全是兩碼事。雙重犯罪原則,管的是境外的一個完整的、獨立的、可以單獨評價的行為。就像:有些國家和地方,“吸點東西”是合法的,他在這些地方真吸點,那我國刑法不能追究。但跨境婚姻的情況,是一半境內一半境外,就像是從我國境內一直吸,上了勁兒以后,在境外還吸。這就不是雙重犯罪的問題,而是我國刑法對我國行為進行追究,同時要涉及到境外取證的問題了。(關于境外取證的相關問題,請參考我的另一篇公眾號:一文讀懂國際執(zhí)法司法合作)
三是,在境外有事實婚姻,而后又跑到我國來結婚或者有事實婚姻;或者反過來,在我國有事實婚姻,而后又跑到境外結婚或者有事實婚姻。在這兩種情況下,與前一個斷了,不再“鼓搗”了,那頂多被罵個當代“陳世美”,不構成犯罪。但如果腳踏兩只船,來回穿梭來回浪,那就構成重婚罪。
上面是第一個層面的,也就是規(guī)范適用層面的。
下面談第二個層面的,也就是為什么會作出這種認定。
為說明問題,先舉一個完全相反的例子。刑法當中規(guī)定了偽造出入境證件罪,偽造護照的構成這個犯罪。但偽造外國護照構成嗎?刑法中的護照,規(guī)定的是中國護照。偽造外國護照的,還真是刑法規(guī)定的盲區(qū),不構成犯罪。所以有些失信被執(zhí)行人被限高后,就鉆這個空子。“不是不能坐飛機也不能坐高鐵嗎?”“那我不當中國人了,我辦個外國護照,以外國人的身份繼續(xù)坐。”我就曾經辦過這種案子,嫌疑人關了幾天放了,因為外國護照不屬于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護照,偽造外國護照的不構成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犯罪。
由上面這個例子可以看出:境內外證件的認定是有嚴格區(qū)分的。刑法中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等,均都是僅指我國的證件。
如果延續(xù)這種思路,那境外的“結婚證”,外國刑法也應該不承認。這就錯了。結婚,不僅是一種身份,更是一種事實狀態(tài)。在境外領結婚證,一方面是在形式上結了婚,另一方面也在實質上有了配偶和婚姻狀態(tài)。這個狀態(tài),屬于事實認定方面的問題。“境內境外”這個因素,只影響取證程序、證據(jù)形式,不影響實體上和實質上的認定結論。
所以,跨境婚姻多數(shù)情況下構成重婚犯罪。
但需要在最后說明的還有兩點:一是,法是人執(zhí)的,我國這邊有些時候會“知難而退”,外國那邊有些時候也不配合。跨境婚姻查處的技術難度很大。二是,不管技術難度大小,真要辦還是能辦得了的。到境外去,也別瞎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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