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重慶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段宏泉律師代理起訴被告重慶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主張支付拖欠工程款1340萬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自2017年5月25日起按央行貸款利率計算),并要求確認對xx大世界項目享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原告稱雙方2015年簽訂固定總價3066萬元的施工合同,工程已竣工并投入使用,被告僅支付1634萬元。被告抗辯稱合同實為單價1338元/㎡據實結算,工程未完成綜合驗收且存在未施工部分(如內墻、車庫等),付款條件未成就,優先受償權已超期限。
雙方主要爭議在于結算依據、付款條件是否成就及優先受償權效力。
律師觀點
段宏泉律師深入研判案情,全面收集證據材料,精準把握爭議焦點。通過系統梳理合同條款、工程驗收記錄及付款憑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制定最優訴訟策略,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專業保障,作出以下觀點:
1、合同第一部分約定工程為綜合單價包干(1338元/㎡,總價暫定3066萬元),除發包人原因導致的工程量增減按2008定額下浮10%調整外,其他情況不予調價。第二部分約定承包人提交竣工報告后,發包人應在28天內組織驗收,14天內批復,逾期視為已被認可。
2、我方提交竣工驗收意見書載明工程面積22918.25平方米且完成合同全部內容,被告未舉證反駁。據此認定工程款總額為30664618.5元(1338元/㎡×22918.25㎡),被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3、綜合驗收合格是案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建設單位共同作出的驗收意見,而被告認為綜合驗收合格是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驗收意見。在合同約定不明而雙方又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范性文件作出理解。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我方主張的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并予以支持。
最終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重慶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支付原告重慶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798776.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2798776.5元為本金,從2018年9月29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慶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重慶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范圍內就xx大世界項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三、駁回原告重慶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7410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重慶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7410元,被告重慶市xx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負擔105000元。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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