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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法律評論》2025年第3期要目
【理論前沿】
1.未屆出資期限股權的前股東責任范圍與次序新論
繆因知(5)
2.公司強制清算制度的破產化建構
何歡(20)
3.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認定與規制
——以141份裁判文書為樣本
謝宜璋(38)
4.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訴訟的實踐傾向與應然展開
林瀟瀟(53)
5.論規范性要素場合故意的認識對象
孫運梁(70)
6.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規范新解與司法適用
李蘭英(87)
7.道德領域刑事立法的法理基礎與入罪界限
李志恒(106)
8.算法信任的法律性質
黃偉文(120)
9.反思行政訴訟中的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梁君瑜(136)
【主題研討: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研究】
10.以危險歸責替代結果歸責:重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體系
張航(152)
11.刑事涉案財物失范處置司法賠償的反思與重塑
豐怡凱(168)
【國際法研究】
12.國際投資條約日落條款:規范模式、實踐適用與中國因應
桑遠棵(183)
13.數據控制者取證模式的實踐抵牾、理論反思及應對策略
王雪(201)
【理論前沿】
1.未屆出資期限股權的前股東責任范圍與次序新論
作者:繆因知(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202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溯及力的備案審查意見凸顯了新修訂《公司法》第88條的爭議性和重要性。雖然此條已被明確不具有溯及力,但《公司法》實施后轉讓未屆出資期限股權的前股東承擔補充責任時的范圍和次序仍然有諸多未解之題。現行法下,股權前手的責任重于票據前手,未見合理。對股權轉讓、分期出資的負面激勵可能會妨礙投資。令分散的債權人而非少數前股東承擔一定的市場經營風險,可能更為合理。在現行法律框架下,較之只令現股東的直接前手股東擔責的前一手責任主義,前多手責任主義更為適宜。較之所有前多手責任主義,基于債權形成時日或前股東過錯的“點狀”或“帶狀”的區分前多手責任主義更為合理。在前多手股東中,從前往后式追責更為允當。
關鍵詞:未屆出資期限;股東出資責任;股權轉讓;前股東;認繳制
2.公司強制清算制度的破產化建構
作者:何歡(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司法政策文件與地方性規范對強制清算制度進行的破產化建構,有其法理正當性。在事實層面,財務困境是導致公司怠于自行清算而適用強制清算的根本成因;在制度層面,強制清算與破產程序在程序構造與實體構造上均相契合。強制清算與破產程序本質上均屬困境公司債務概括清理制度,就這一共同主題,不應僅因規定在公司法下或破產法下而有所不同,而應確保程序和實體上的相同問題均得到相同處理。公司強制清算制度的破產化建構未來應拋棄“分立式”思路而改采“一體化”思路,將強制清算納入《企業破產法》統一調整。為此需整合與兩類程序之啟動和終結相關的規范,以確保破產法能恰如其分地適用于原屬強制清算的場合。基于該思路,也能對兩類程序原本面臨的共同難題展開更為融貫的系統研究。
關鍵詞:強制清算;破產程序;《企業破產法》修訂;一體化立法
3.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認定與規制
——以141份裁判文書為樣本
作者:謝宜璋(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通過對141份裁判文書的整理分析,發現司法實踐中對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案件存在判定方法缺乏共識、考量標準不一及損害賠償范圍模糊等情形,暴露出實踐中該類訴訟存在定位不清的根本問題。規制惡意訴訟旨在矯正不法性訴訟并實現法律問責,該不法性有別于權利濫用的不當性標準,因而在主觀惡意的認定上須區分認識因素、目的因素與行為因素等在證明效力上的主次地位。認識因素是考察行為人發起訴訟時主觀惡意的根本要素,以權利的有無以及當事人是否明知為基準;目的因素與行為因素在主觀惡意的定性上僅起輔助作用,但在損害賠償上可作為量化惡意程度的客觀依據。如何在個案中把握保護知識產權與防范惡意訴訟的關系,恰在于應在主觀惡意的定性上設立嚴格的認定門檻,以保證合法維權不受影響,而在判賠范圍的認定上持開放態度,將預期利益損失納入考量范圍,并且不排除在未來引入懲罰性賠償以威懾惡意訴訟的產生。
關鍵詞: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權利濫用;懲罰性賠償
4.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訴訟的實踐傾向與應然展開
作者:林瀟瀟(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訴訟是相關主體根據法律或國家規定授權,針對已發生或可能發生的生態環境損害,以損害的直接責任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與廣義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基本相同。此類訴訟在實踐中呈現出“侵權責任傾向”,導致一系列問題。環境具有整體性、系統性,其所承載的權益形態是環境公益。由于環境公益在權益歸屬、受保護狀態、受損情形、損害程度方面的不確定性,其司法救濟難以按照侵權法處理,而應通過原初、實質性利益衡量確定救濟的程度及方式。法院應依裁決具體糾紛之職權,在法治框架下進行司法裁量。參照“二次證明”理論確立的利益衡量框架,在面對已發生的或潛在的生態環境損害兩類典型場景時,法院應分別在相應條件下采取補救規則和預防規則。
關鍵詞:環境公共利益;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訴訟;二次證明;補救規則;預防規則
5.論規范性要素場合故意的認識對象
作者:孫運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司法實務中對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場合故意認識對象的把握有偏差,一是沒有明確區分“自然事實”與“規范性事實”,認為行為人認識到了自然事實就成立故意,導致故意認定的擴大化;二是沒有明確區分規范性要素本身與“符合規范性要素的事實”,認為故意的認識對象是規范性要素,導致故意與違法性認識的混同。規范性要素體現為規范的疊加與嵌套,即刑法規范里含有前提性規范,這正是該種要素的復雜之處,也是該場合認定故意的疑難之處。行為人對符合規范性要素的事實的認識,不只是對外在自然事實的認識,還必須對具有客觀性、公共性的(要素的)含義有所了解,對要素所指稱對象的意義具有認識。犯罪人的故意認識活動就是其主觀意識賦予認識對象意義與本質、構造對象的過程。在規范性要素的場合,行為人的認識被感性材料激活,然后構造出規范性的意向對象。故意的認識因素取決于行為人對規范性事實的認識,而不在于對構成要件的文本有認識。對規范性要素本身的認識錯誤是一種涵攝的錯誤,可能導致違法性認識錯誤,但不影響故意的成立。
關鍵詞:規范性構成要件要素;前提性規范;意向對象;規范性事實
6.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規范新解與司法適用
作者:李蘭英(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鑒于民營企業內部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職務背信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有所增多,《刑法修正案(十二)》對《刑法》第166條作出積極修正,使得為親友非法牟利罪的適格主體從國有企業擴張到民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在法網日益嚴密的同時,應當厘清本罪保護涵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管理秩序、單位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以及公私財產權在內的復合法益,并重新對“親友”“非法牟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致使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等犯罪構成要件要素作出妥善的解釋。實現此罪與彼罪的區分,還應明確本罪在行為外觀上破壞了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信任關系,且須限縮于真實的社會主義市場經營活動中,在主觀層面具有顯著的利他性。此外,需要秉持以法定性為中心的適法邏輯、以謙抑為中心的慎刑理念和以實質為中心的不法甄別,促使本罪規范適用的效能充分發揮,有效打擊為親友非法牟利的犯罪行徑,從而切實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關鍵詞:《刑法修正案(十二)》;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背信犯罪;復合法益
7.道德領域刑事立法的法理基礎與入罪界限
作者:李志恒(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學界主流意見基于無被害人犯罪的除罪化或者自由主義法益論的立法批判機能傾向于否定道德領域的刑事立法;反對觀點則基于法律道德主義或者社群主義法益論的視角肯定其正當性。雙方立場的分歧直接源于對傷害原則的不同態度,深層矛盾則在于政治哲學層面自由觀的分野。否定論的立場在自由觀與入罪原則的選擇上具有局限性。針對道德領域的刑事立法,在總體上應該持一種積極自由觀下的肯定論立場。肯定論立場下目前法律道德主義或者社群主義法益論的觀點存在過于壓制個人權利的風險。為了實現道德領域刑事立法的總體功利目標,仍需結合比例原則對刑事立法進行必要的審查。可以將目的正當性的判斷作為當下審查立法時的側重點,主要考慮以下因素:第一,立法規制的目的是否明確;第二,道德違反行為發生概率的高低;第三,社會變遷對道德違反行為危害性有無或者程度的影響。
關鍵詞:道德領域;刑事立法;積極自由觀;集體利益;目的正當性
8.算法信任的法律性質
作者:黃偉文(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算法信任法律性質的討論,需在法律維度、社會關系維度和概念維度所編織的論證網絡中展開,并回答在法律意義上,信任算法是指信任什么、法律保障算法信任是在保障什么這兩個核心問題。據此,作為法律的調整對象,算法信任既不是作為主觀心理狀態的信任感,也不是算法本身或算法治理制度的可信性;相反,它是一種特殊的委托關系,即在算法提供者與算法用戶的交互行為中產生的回應性規范關系。在規范構造上,算法信任包含算法能力、算法意圖和算法認知三個構成性要素。法律保障算法信任,就是要保障這三個要素的有效實現;算法治理制度的法律建構,也應據此而展開。
關鍵詞:算法信任;回應性規范關系;構成性要素;算法治理
9.反思行政訴訟中的駁回訴訟請求判決
作者:梁君瑜(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既有研究大多停留在對駁回訴訟請求判決的適用情形、執行問題等制度層面的分析,卻忽略了對作為制度前提的“駁回判決是否與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相沖突”的回應。駁回判決契合“訴判一致”的訴訟法原理,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蘊含“全面審查”之意。鑒于“全面審查”是指不受原告的攻擊防御方法所限(但仍應受訴訟請求所限),且審查訴訟請求與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無法截然分離,故上述“沖突”并不存在。從規范生成的過程來看,駁回判決對維持判決適用情形的吸納以及對自身原有兜底適用規定的排除,致使現有的“行政行為合法”與“履行理由不成立”兩種適用情形存在法律漏洞,亟待填補。面對駁回判決作出后執行機制的實踐分歧,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的,應由其執行;無強制執行權的,應采非訴執行程序。“在法定期限內起訴”并不導致申請非訴執行的條件喪失,但應作為耽誤此申請的正當理由,在逾期申請時予以考慮。
關鍵詞:駁回訴訟請求;訴判一致;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全面審查;非訴執行
【主題研討:完善國家賠償制度研究】
10.以危險歸責替代結果歸責:重構國家賠償歸責原則體系
作者:張航(中國人民大學紀檢監察學院)
內容提要:通說認為,我國國家賠償法實行違法歸責與結果歸責二元并立的歸責原則體系。然而,結果歸責的實質內涵在公法學上存在嚴重分歧,即作為歸責事由的“結果”分別被解讀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和違法結果,但它們均不能說明結果責任的理論基礎、歸責目的和答責范圍,不能構成規范的法律歸責原則。事實上,結果責任是源自私法初民時代的概念,早已被現代侵權責任法理論所棄置。比照侵權責任法,危險歸責應當替代結果歸責,與違法歸責構成并立的國家賠償歸責原則體系。國家危險責任以損害風險的分配正義為基礎,以危險之利益與負擔一體化承受為根據,以防控與救濟公法危險及其損害事故為目標。危險歸責和違法歸責作為國家賠償范圍有序擴大的基準閥門,能夠在未來修法和解釋適用中兼顧公民權益損害救濟和國家依法行使職權之立法目的,并妥善處理好個人生存風險和國家責任范圍之間的關系。
關鍵詞:國家賠償;結果歸責;危險歸責;國家責任;賠償范圍
11.刑事涉案財物失范處置司法賠償的反思與重塑
作者:豐怡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囿于處置程序訴訟化程度偏低、涉案財物認定日趨復雜等多重因素的影響,司法實踐中刑事涉案財物失范處置現象多有出現。刑事涉案財物失范處置本質上屬于刑事司法侵權行為,包括程序違法性處置行為、實體違法性處置行為以及實質不合理性處置行為三種。這些行為可能對權利人的正當程序利益、合法既得利益以及合理預期利益造成損害,故應當依托國家賠償制度予以救濟。然而,現行針對侵犯財產權的刑事司法賠償制度不僅存在違法歸責原則未能覆蓋各種侵權行為、恢復性賠償模式無法周延救濟侵權后果等問題,相關賠償程序的訴訟化意蘊也明顯不足。為有效保護公民財產權,應體系化重塑刑事涉案財物失范處置司法賠償制度,具體包括:確立“違法—結果”階層式歸責原則,實行“恢復為主、懲罰為輔”刑事司法賠償模式,構建訴訟化的刑事司法賠償程序。
關鍵詞:刑事涉案財物失范處置;侵權行為;侵權后果;刑事司法賠償
【國際法研究】
12.國際投資條約日落條款:規范模式、實踐適用與中國因應
作者:桑遠棵(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近年來國家單方面或協議終止國際投資條約已成為愈發普遍的現象。但因日落條款的存在,國際投資條約的終止通常不會影響終止之前的外國投資繼續獲得原有投資條約的延伸性保護,以至于出現一種特殊的條約“終而不止”現象。從規范模式來看,國際投資條約日落條款在適用對象、適用范圍等方面存在差異化規范,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范圍以及國際投資條約的解釋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就實踐適用而言,在單邊終止模式下日落條款的“激活”通常受限于國際投資條約設定的時限與通知之雙重要求,但基于習慣國際法事由單邊終止投資條約時,日落條款將隨著國際投資條約的整體無效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在協議終止模式下日落條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此種終止方式不僅為條約法所允許且不受既得權等國際法原則的外在限制,但例外情形是投資者與東道國在條約終止之前已經形成仲裁合意。對于中國而言,一方面應根據與相關國家的相互投資狀況、國內的投資政策等因素進一步優化現有投資條約的日落條款;另一方面應對現有投資條約日落條款進行有效的嗣后管理,進而使其最大限度地契合本國的根本利益訴求。
關鍵詞:日落條款;國際投資條約;終止條款;單邊終止;協議終止
13.數據控制者取證模式的實踐抵牾、理論反思及應對策略
作者:王雪(內蒙古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化技術促使數據跨境取證成為必要,數據控制者取證模式的適用范圍已遍及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該模式以屬人管轄為立法依據,并融合合法權利標準與實際能力標準界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控制的數據范圍。數據主權的弱屬地性并未顛覆既有的國際法管轄體系,數據控制者取證模式與域外執法管轄規則之間的制度性張力依舊存在,導致數據主權沖突難以避免。數據主權通過多維度的劃分與組合可實現網絡空間分層架構下的場景化適用。在網絡空間內容層,國家主體可通過自主讓渡數據威斯特伐利亞主權與數據國內主權,以強化數據相互依賴主權。單純“防守”數據控制者取證模式效果不佳,我國須從“攻”與“防”兩方面完善方案。一方面,我國有必要區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性質差異,在搭建數據出境安全評估框架時作出不同設計。另一方面,在完善配套措施的前提下,強化我國阻斷法的執行。
關鍵詞:數據控制者取證模式;數據主權;數據出境安全評估;阻斷法;域外管轄
《環球法律評論》誕生于1962年,乳名《法學研究資料》,專事譯介以前蘇聯為主的外國法學,然刊行不久便夭折于“文革”的疾風暴雨之中。1979年復刊,易名《法學譯叢》,1993年再度更名為《外國法譯評》,2001年最后定名為《環球法律評論》。刊名幾易,折射出我國法律史的一段曲折而又進取日新的歷程。本刊的宗旨是:比較研究中國法與外國法以及各國法之間的利弊得失,優劣高下,以便同仁悟取舍之正道,得法意之真髓。本刊既倡導宏觀的、體系的、基礎理論的比較研究,也注重微觀的、個別的、具體的法律制度的比較研究。我們不僅要用中國法的眼光透視外國法,也要用外國法的眼光來透視中國法。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國際地位不斷提高,國際影響力與日俱增,國際話語權越來越大。因此,本刊將更加重視中國法學話語的對外傳播。相應地,我們開辟了“主題研討”、“理論前沿”、“環球評論”、“國際法研究”、“書評”等欄目。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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