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最高法《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2015年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八種情形。2024年1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10種情形。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五)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六)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七)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九)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十)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在某當事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中,偵查機關依據當事人名下微信流水、信用卡消費及還款記錄,認定其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辯護人提出當事人名下信用卡是否本人使用、還款來源等關鍵事實不清。信用卡消費與還款情況不能直接等同于當事人個人的履行能力,存在信用卡被他人使用或還款資金并非源于其自身可支配財產的可能性。辯護觀點直擊指控要害,使得檢察院最終因證據不足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代理拒執罪的辯護,一定要關注指控“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證據,有針對性地提出辯護意見。
2007年最高法《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五種情形,2015年最高法《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八種情形。2024年12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了10種情形。
根據最新的司法解釋: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一)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等方式惡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處分財產權益,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實施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等惡意減損責任財產的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執行的;(五)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六)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協助行使人身權益等作為義務,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情節惡劣的;(七)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從事相關職業決定等不作為義務,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傷害或者嚴重影響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極抗拒行為,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九)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十)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某當事人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中,偵查機關依據當事人名下微信流水、信用卡消費及還款記錄,認定其有履行能力卻拒不執行。辯護人提出當事人名下信用卡是否本人使用、還款來源等關鍵事實不清。信用卡消費與還款情況不能直接等同于當事人個人的履行能力,存在信用卡被他人使用或還款資金并非源于其自身可支配財產的可能性。辯護觀點直擊指控要害,使得檢察院最終因證據不足對當事人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代理拒執罪的辯護,一定要關注指控“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證據,有針對性地提出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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