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區分偽證罪中的“偽證”與“誤證”的界限?
應當準確判斷“偽證”和“誤證”的區別,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于查明行為人是否故意作偽證和有無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意圖。如果行為人是因記憶錯誤而證詞失實,或者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因業務水平低或因粗心大意導致鑒定、記錄、翻譯出錯,又沒有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意圖,就不能構成偽證罪。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二、知道案件情況而拒不作證的,構成偽證罪嗎?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但如果知道案件情況但拒不作證,即使具有隱匿罪證的意圖,也不能認定為偽證罪,因為不作證并不符合“作虛假證明”的構成要件。但是,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構成拒絕提供間諜犯罪、恐怖主義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證據罪。
三、證人按照司法工作人員的要求作偽證的行為如何認定?
司法工作人員出于陷害他人或隱匿罪證的目的要求證人作偽證的,若證人明知是偽證而作出,則應以偽證罪論處,反之則不應以偽證罪論處。同時,對于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同時構成偽證罪的教唆犯與徇私枉法罪的正犯,從一重罪處罰。
四、被害人報案時故意夸大犯罪事實或改變報案時陳述的構成偽證罪嗎?
被害人,是指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對于被害人是否屬于偽證罪中所稱的“證人”,學界存在贊成說與否定說的分歧。贊成說認為應對證人作廣義理解。“證人”并不限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狹義的證人,還應包括被害人與鑒定人,并認為從用語的本來含義來說,“證人”概念原本就可以包括狹義的證人、被害人、鑒定人等,將被害人、鑒定人等稱為證人,不會侵犯國民的預測可能性。
否定說則從法解釋學的角度切入,認為“根據現行刑法規定,不應將本罪中的證人擴張解釋為包括被害人、鑒定人”。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將證人證言和被害人陳述并列為兩種證據,并且證人和被害人也是兩種完全不同的訴訟角色,因此,“將證人理解為包括被害人、鑒定人超出了‘證人’的可能文義范圍,違背了國民可預期性原則,有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嫌疑”。筆者認為,否定說的觀點是合理的,即偽證罪中的證人,不包括被害人。被害人在報案時對于案件事實做適度的夸大或隱瞞,不構成偽證罪。但如果被害人故意編造不存在的事實去報案,意圖使被告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則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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