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一審開庭前,律師、當事人與家屬構成緊密協作的三角關系,家屬的配合對辯護工作的成敗起著關鍵作用。律師應當如何引導家屬配合工作?我認為主要聚焦于案件背景溝通和調查取證協助兩大關鍵環節。
首先,案件背景信息的掌握是制定有效辯護策略的基石。在律師日常代理案件中,部分家屬因案件涉及特殊背景或外部干預,擔心律師因壓力而退縮,選擇隱瞞或避重就輕地陳述信息。我認為律師應明確向家屬表明,依法依規行使辯護權是法律賦予的堅實保障,不會因案件復雜而退縮,全面準確地了解案件背景,直接影響辯護策略的制定。有些案件需將辯護重心置于二審,一審時就要做好程序鋪墊與證據留存,若家屬未如實說明情況,可能導致辯護重心誤判,錯失二審機會。在實踐中,許多律師視職務犯罪案件為“辯護禁區”,但我認為,律師通過合法程序也能實現不起訴、無罪判決、罪名變更等結果,還能申請監委人員出庭、排除非法證據等,因此家屬不應因誤解而隱瞞關鍵信息。
其次,調查取證環節,律師在合法合規前提下有權開展工作,但部分工作需要家屬協助。根據證人與家屬的關系,可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當證人和家屬相識時,又可細分為兩種情況。若證人此前向辦案機關提交的筆錄內容對被告人有利,律師無需申請其出庭作證。一方面,法院通常僅在對筆錄內容存在爭議時才要求證人出庭;另一方面,證人出庭存在陳述內容改變的風險,直接使用現有筆錄更能確保證據穩定性。若證人之前的筆錄對被告人不利,原因可能多種多樣:有的是因辦案機關不當施壓被迫配合,有的是出于自身利益考慮推卸責任,還有的是未仔細核對筆錄導致內容與陳述不符。針對不同情況,律師需聯合家屬制定應對策略:對于因外部壓力或誤解作出不實陳述的證人,可由家屬或中間人溝通,打消其顧慮,爭取更正證言;若證人出于自身利益拒不配合,且無法調和矛盾,則需評估該證據的必要性,必要時選擇放棄;而對于因未核對筆錄導致的錯誤證言,此類證人通常愿意出庭澄清事實,律師需提前做好法庭質證準備,應對公訴人對筆錄真實性的質疑。
第二,當家屬與證人無交集或無法直接聯系時,可嘗試通過共同朋友或中間人搭建溝通橋梁。若仍無法取得聯系,則需評估該證據對案件的重要性,若取證難度過大且對辯護影響有限,可選擇放棄,避免投入過多無效成本。
刑事案件辯護是多方協作的系統工程,家屬作為案件的重要關聯方,其配合程度直接影響辯護工作的深度與廣度。律師需充分調動家屬的積極性,在信息共享與證據收集環節形成合力,才能為當事人爭取更有利的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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