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癡呆癥(阿爾茨海默病)是否在精神病院治療,需根據患者的具體癥狀、疾病階段及醫療資源條件綜合判斷。在老年癡呆患者伴隨嚴重精神行為癥狀的時候可能被精神病院收治。
例如老年癡呆中晚期患者可能出現幻覺、妄想、攻擊行為、極度焦慮或抑郁等精神癥狀。普通養老院或綜合醫院老年科若缺乏處理此類癥狀的專業能力,精神病院可使用抗精神病藥、抗抑郁藥控制患者的攻擊性或情緒障礙。并且精神病院可以提供防撞設施、隔離觀察室,防止自傷或傷人。以及專業的監護,但是這個案件,很顯然醫院的醫護人員并沒有盡到體現出專業,而是非常業余。
在患者家庭無力照料,且普通養老院拒收的情況下,精神病院可能成為“不得已的選擇”。
精神病人可能不會被處罰。
根據報道,老人眼球被摘除,眼睛的功能已經喪失,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的規定,一側眼球缺失,可以達到重傷二級。而根據《刑法》第234條的規定,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起刑點為3年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如果是正常人,可能面臨刑事處罰。
但報道中提到,兩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指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即完全不能理解自己行為的性質、法律后果以及不能預見行為可能帶來的風險。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來說,大概率是無刑事責任能力。
無刑事責任能力指在實施危害行為時,因精神障礙等原因完全不能辨認或者完全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通常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由司法機關根據案情和嫌疑人/被告人的精神狀況決定是否需要進行司法精神病學鑒定。
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后,司法機關結合全案證據審查判斷并認定其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最終由法院在判決中予以確認。
根據《刑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所以如果某成年人因精神病在實施犯罪的時刻完全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或完全無法控制自己,經法定程序認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則不需要坐牢,但可能被送入精神病院接受強制治療,這個案件是在精神病院發生的刑事案件,可以說精神病院是極其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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