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丨第一法商CHANNEL
景來律師導讀
昨天大民兄告訴我說,田文昌老師號召大家一起撰寫的那本《說服|辯護詞寫作實務》很快就要出版發行了。拙文《》放在全書最后的“優化創新”篇——文中筆者提出辯護意見理當“五理”通透、“六度”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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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辯護詞的功能
律師的表達,旨在說服裁判者造福當事人,需要打動客戶認同律師價值、幫助客戶及其家屬理性認識案件,乃至期待流傳于世、流芳千古。正所謂“自由在高處,功夫在詩外”——辯護詞講究行文結構與遣詞造句,更要在創造性地把握“辯點”上下功夫。
二、辯護詞是一個系統性的意見表達
進京重新做律師二十余年來,筆者早期處理的刑事案件均為國企高管或民營企業家涉嫌經濟類犯罪案件,基本屬于解決投資爭端的延伸服務,大多也都有效“消化”在法庭審理之前。而近年來J委的“日益強勢”以及“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大范圍認罪認罰等“時代特色”,與偵查(調查)、公訴、審判機關的交流變得更加重要與不易。在筆者看來,“辯護詞”絕非僅僅限于在法庭上發表并經事后整理的書面文件,而是每一次與公、檢、法等辦案機關交流的程序性、實體性法律意見的階段性、綜合闡述,是律師整體辦案思路的集中展現——廣義的辯護詞顯然理當包括與偵查(調查)機關、公訴機關和審判機關就撤銷案件、不起訴或從輕、減輕乃至免除刑事處罰或根本不構成犯罪的系統表達。有效的辯護,不應該是律師一個人在戰斗,專家、媒體的意見都可能構成辯護詞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辯護律師而言,僅僅精通刑事法律是遠遠不夠的。
與公檢法監等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相比,辯護詞可以更具律師個人風格。諸如行文結構、遣詞造句之類書面表達能力,需要隨律師長年積累而不斷提升,沒有捷徑可走。
三、辯護詞需要把握好“五理”通透、“六度”得體
最高法院胡云騰大法官曾經提出裁判文書要做到“五理”(事理、法理、學理、情理、文理)通透,有理有據,令人信服——這也是對辯護詞的理想要求。好的辯詞要符合法律文書行文要求,結合案件事實,同時具備律師個人風格,把握好精度(一針見血,準確直擊案件核心)、廣度(拓展視野與分析、解決問題的視角)、深度(剖析案件深入、到位)、力度(言簡意賅、直指核心)、適度(盡量避免無謂的情緒宣泄)與溫度(應有的人文關懷)。具體則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提綱挈領、統領全文
盡可能給辯護詞加上個千錘百煉、一針見血的標題,或是努力總結提煉出金句——典型者如斯偉江律師那一句“正義雖然不在當下,但,我們等得到”讓那篇原本平淡的辯護詞變得“光芒萬丈”——當然,此類“妙手偶得”式的事情要順勢而為,“為賦新辭強說愁”反倒東施效顰了。
二是開門見山、突出重點
尤其那些“穿衣戴帽”式的格式套話沒有必要過于冗長地復述。核心問題盡可能放在前面重點論述,把理說透。盡可能不要遺漏辯點,但不宜本著“油多不壞菜”的原則面面俱到,平均分配論述內容。
三是言簡意賅,表達適度
律師絕非講得越多越好,辯護意見也并非越長越好,但務必要根據法官素質與法庭情況盡可能充分表達到位。筆者往往整理出四、五萬字的辯護內容,最終歸納出五千字以內的文字。其他內容確有必要,可以質證意見、專家意見、情況說明之類附屬文件予以補充。表達適度,最重要的還有“分寸”把握的問題,需要給彼此的交流和案件的妥善處理留下甚至創造必要空間——有些中國式的“可意會難以言傳”,也是辯護律師“世事洞明、人情練達”的智慧擔當。
四是分工負責,相互配合
曾經鄧學平律師在張扣扣一案中文彩飛揚的辯護詞引發關注與爭論,后來才知道他是“第二辯護人”而不能重復前一位辯護人已經面面俱到的法律辯護意見。而不久前筆者作為第一辯護人在西南某起重要企業、知名企業家被控涉黑涉惡犯罪的第一輪法庭辯論中,可以高屋建瓴地就本案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核心問題上升到一定高度進行原則性地辯護,而由北大刑法學博士出身的第二辯護人就具體證據、事實進行深入剖析,共同組成完整的辯護意見,就取得相當不錯的法庭效果。不同辯護人之間的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彼此補臺,相當重要——中國律師當相互輝映而非彼此拆臺,刑事辯護尤其如此,特別是辦案機關“過于強勢”甚至明顯違法之時,辯護律師理當共同努力去爭一個“講理的法庭”。
五是理性平實,平靜從容
辯護詞撰寫當清思路、循章法、去掉修飾詞;圍繞證據,論證嚴謹,表達清晰,有幾分證據講幾分話;慎言,有據,有度;不強辯,不狡辯,不詭辯;莊重,平靜,尊嚴。
六是把握好辯護的溫度
這不僅體現在法庭上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應有的安撫,對當事人從言語、眼神、肢體語言等方面應有的支持,更體現為辯護詞不是單純駁斥更不是意氣之爭,我習慣于在辯詞中尤其結尾處通過坦誠、入情入理的語言文字與法官、檢察官形成某種共鳴,喚醒辦案人員內心人性的善良與法治的堅守。律師的面子不是在法庭上戰勝乃至羞辱對手,而是相互尊重讓大家都覺得曾經共同出席法庭是件值得記憶乃至夸耀的事情。——畢竟,取得好的辯護效果尤其避免冤案發生,需要凝聚體制內外各種善意形成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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