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不到20歲的女生,在一家網站更文,獲得了收益——折合人民幣不到200元。金額不大,但她將可能因此被判處有期徒刑,并需要支付罰金。即使是緩刑不實際坐牢,也會留有案底。
以上消息,出自微博法律大V@披荊斬棘趙律師(后文稱其為趙一婕律師)。這家網站名為海棠文學城,以連載R18(限制級)、耽美網文聞名。從今年4月開始,一批在該網站注冊更文的作者陸續被蘭州警方傳喚,部分作者或將以涉嫌淫穢物品牟利罪為由被逮捕。
這不是該網站的作者第一次被傳喚。據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趙宏撰文,2024年,該網站就有50多名頭部耽美作者被安徽績溪警方傳喚,部分被判刑。6月1日上午,趙一婕律師在微博上關注到了今年又有作者被傳喚,中午就發微博表示可以提供免費法律幫助。在她看來,目前的量刑是畸重的,作者們有過錯,但罪不至此。
比如,當下判決的重要依據是“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構成網文犯罪要件的重點包括“點擊數”和“違法所得”。當下涉案的點擊數門檻為“五千次”。在互聯網覆蓋率如此之高,超10億人在用移動社交媒體的當下,“五千次”是否仍然構成一個有影響力的門檻,有待商榷。
其次,有案底意味著許多常規工作無法從事,包括送外賣、送快遞、開網約車等“零工經濟”,平臺都會要求出具無犯罪證明。案底一旦形成,通常伴隨終生,無法消除,未來組建家庭后,也會影響子女的就業問題。
是否有根據情節具體情況,讓這批作者有減輕處罰的可能?截至毒眸發稿前,不少法律界著名律師、學者都已加入討論。其中,湯弘揚律師、薛紅玲律師都與趙一婕共同處于法律公益群中,羅翔、勞東燕等知名法學教授也對此事件發聲。
昨日“重現”
“判得太重了。”
2018年12月17日,耽美作者“天一”案在蕪湖二次開庭。這是首先陳訴上訴理由的天一在庭審上說的第一句話。審判長追問理由時,她解釋,“畢竟這二十年間中國的經濟發展真的是突飛猛進,二十年前的法律并不適合二十年之后。”
該案件在當時就引發了不小的轟動。在當年10月底的一審判決里,包括創作者、排版設計、印刷等在內的五名被告人因犯制作、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分別被判處十個月到十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并處罰金。其中四人因不滿判決提出上訴,理由都一致,認為量刑過重。
在二審現場,負責排版設計的林某在提到父母時情緒開始失控,“我愿意為我犯的錯付出代價,但這個代價實在太大了。”她負責為天一的書進行排版和設計,總共有6本,獲利3100元,但她所要付出的代價,是獲刑四年,和1萬元的罰金。
該判決的法律依據,是《刑法》第363條的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制作、復制、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量刑標準共三檔,情節嚴重性由《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詳細規定,分別以涉案數量和涉案金額進行分檔,后者出臺于1998年。
與如今的事件極為相似,彼時學界與輿論場共同聚焦的話題中心,同樣在于“20年前的法律是否存在一定的滯后性”。
該案件在輿論場引發激烈討論后,一審法院的工作人員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對法院來說,不管是哪一年出臺的,只要有效,就必須要依據它來判案。但包括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羅翔、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所研究員李銀河等在內的諸多學者也都提到,盡管原審法院量刑法定,但整體量刑仍然過重,“與社會公眾樸素的情感相抵觸。”
在天一之前,同樣具備標志性意義的事件還有晉江言情作者“長著翅膀的大灰狼”一案,她于2014年6月被刑拘,因為出版了三本小說并已售出3000余本,獲利五萬余元,最終因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判緩刑三年半。晉江也因此被明令整改,重新審核網站的全部作品,共計1500萬章。
另外,在2019年,晉江的耽美作者“深海先生”也因為授權網店出版個人志,以“非法經營罪”被拘捕,最終獲刑四年,并處12萬元罰金。
這幾樁在互聯網上引發過激烈討論的案件,雖然情節和罪名都有不同,但如今回頭看來,走向大致類似:當事人本身具備一定的粉絲基礎,圍繞“量刑是否過重”進行過廣泛的討論,以及最重要的,每次關于量刑和法律滯后的討論,直到現在都沒有更進一步的結果。
司法解釋不合時宜的問題,并非只存在于淫穢和非法物犯罪相關的領域。事實上,自1997年新刑法實施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單行刑法、刑法修正案和立法解釋的方式,一直在對其進行頻繁修改。
律師毛立新此前提到過,《刑法》規定的罪名有四百多個,很難保證每條司法解釋都能得到及時更新修訂。而拋開輿論熱度不談,事實上該類犯罪的數量和影響力都不算大,因此“可能一定程度上被忽視了”。
在“天一案”二審宣判的最后,天一說,“如果是拿20年前的法律去審判我們,這真的很不公平。萬一將來再有人去犯罪了,難道法律還是20年不變,30年不變乃至100年不變嗎?那對于以后的人來說也是同樣不公平的。”
2025,有變化
從去年的相關判例來看,在該網站上涉案金額低于二十五萬元且積極退贓的作者,多數獲緩刑。
頭部作者“云間”積極退贓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涉案金額在25萬元以下的“一蟹”,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緩刑兩年;部分未能籌集到資金退贓的作者,被判處了更長的刑期,如“辭奺”被判刑五年零六個月。
所有涉事作者都留下了案底。
而根據湯弘揚律師在其公眾號@自由刑動 的整理,今年涉案被傳喚的作者與去年還有些不同——
其一,基本都是“小作者”,其中很多沒有獲利;
其二,根據過去的標準,之前這類作者幾乎沒有處理,或者酌定不起訴。而現在則是要去法院定罪量刑;
其三,目前不再按照獲利金額入罪,主要按照點擊量和傳播量來入罪;
其四,這批作者的年齡普遍較小,90后、00后甚至05年的都有。
不難看出,今年網文作者們“牟利”的邊界更為寬泛。與安徽績溪案件根據“獲利金額”區分刑責不同,蘭州警方針對“無償寫作”,或僅獲微薄打賞的作者,也以“為平臺引流、構成整體牟利”為由依法處理。
這是今年發生的新變化。判罰的門檻低了,卻也不是一味收緊。在另一邊,個別案件中也出現了不同的走向:筆下的文字不再只能作為“牟利”的證據,也可能因被賦予“藝術性”而獲得審慎對待。
2022年9月,網絡文學作者李鑫(筆名“龍璇”)因創作并傳播含有露骨兩性描寫的小說《六朝》系列,被安徽省淮北市辦案機關以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刑事立案。2023年11月,李鑫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而到今年3月17日,二審改判有期徒刑四年。
其辯護律師湯弘揚在公眾號@自由刑動 記錄了他和李昆蔚律師(@法山叔 )在接手案件后,主要解決兩個問題:
第一是案涉文學作品是否具有藝術價值?兩位律師聯系了四位高校中文系專家學者,他們在完整閱讀了案涉《六朝》作品的基礎上,自愿接受出庭作證的準備,并愿意當庭就專門性問題的查明為法庭提供協助,為作品的藝術價值提供支持。在這一過程中,讀者的意見也是重要參考內容。
第二是“鑒黃程序”是否合理?包括鑒定資質、鑒定人數、鑒定程序等等。2024年4月,@法山叔 發布了深度討論“鑒黃制度”及“淫穢物品認定標準”話題的視頻,并在社交媒體上登上熱搜。這個話題的高討論度,一定程度上也間接促成了二審的全面開庭審理。
這兩個新變化,實質上都指向同一個方向:對網絡文學灰色地帶的重新審視。一方面,“牟利”的范圍在擴大,低收益創作的小作者也可能面臨刑責;另一方面,判罰理由也變得更加立體,一部作品若能證明其具備一定的文學價值與社會意義,或可在量刑中獲得更多考量。
“無盡的盡頭”
“量刑過重”一事之所以能被反復討論,根本原因在于,社會環境在客觀上的確發生了劇烈且不可逆的變化。
此次也參加了法律援助的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陳碧,在朋友圈提到她2016年辦理的一起販賣淫穢物品牟利上訴案。上訴人因販賣含有淫穢視頻的云盤賬號被刑拘,僅獲利300元,就被判處了10年的有期徒刑,是明顯的罪刑失衡。
陳碧提到,“2004年司法解釋頒布時,沒有云盤存儲,機械套用舊司法解釋會導致罪刑失衡,故積極運用學理解釋等方法,建議減輕處罰。”最終該案改判至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云盤儲存”的出現,只是20年間社會變化的一個極為細微的切片。
在“天一案”的二審中,大家也都不約而同地提到了社會環境的變化。天一的辯護律師認為,與20年前不同,紙質書籍如今的傳播速度和覆蓋范圍已經大大縮小,而且同性故事的受眾范圍本身也較小,因此危害性需要商榷。
負責印制銷售的何某也提到,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獲得印刷品的方式更便捷,網絡文學的發展也很迅速,因此對于非法出版物的有效解釋條文應該進行相應的更新。
“深海先生”所印刷的“個人志”,就屬于非法出版物的一種。但在同人圈,個人志已經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地下流通產物。晉江在2010年前后曾經推出過“定制印刷”服務,試圖用“不設售價”的方式規避法律風險,但2014年“大灰狼”一事證明了這一方式仍然行不通。
就如羅翔所言, “如果一種常態行為呈現普遍性的違法,說它影響市場秩序比較令人費解。我們需要反思法律是否已經滯后,成為市場發展的阻礙。”
互聯網改變了文字內容的傳播方式,亞文化的出現和風靡也帶來了新的社會現象。當一種行為在特定群體中已成為常態,甚至具備了一定的文化合理性時,法律的適用正面臨前所未有的“時代差”。
從2014年批量開啟整改的晉江,到最新發生的一連串事件,其中與司法解釋亟待更新共同作為“遺留問題”而存在的,還有關于藝術自由的探討。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趙宏曾在《寫作色情小說究竟屬于什么自由?》一文中提到,盡管天一涉案的作品不符合他對于文學作品的預設,但藝術自由所強調的,“恰恰就是不能以大眾的情感、認知和倫理標準去對作品的藝術性予以評斷。”
如何在色情內容中建立“有邊界的自由”?問題或許還是要回到“分級制度”的缺失上來看。
“天一案”的導火索,正是未成年人的家長舉報。李銀河曾經提過,“如若沒有涉及未成年人,淫穢物品的交易是成年人之間的自愿行為,是沒有被害人的。”近日所發生的事件也同樣,在沒有劃出未成年人的觀看邊界之前,潛在的“被害人”的確始終存在。
在電影領域,分級制度是被討論得更頻繁的話題。2017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影產業促進法》第20條提到,影片如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體或心理不適,必須予以提示。此后,有多部電影都做了“未成年人謹慎觀看”的觀影提示,但仍然并非如海外及港臺地區一樣,具備更加明確的分級審查制度。
無論是文字還是影像,色情文化在藝術性上的評價標準都是主觀的,但其程度卻是客觀的。因此,分級制度的本質,是在文化多元性和社會防護之間建立起一道確切可查的邊界,以同時保障未成年人在三觀尚未完全穩定時不被影響的權利,以及成年人自主消費色情文化的自由。
就像電視劇《無盡的盡頭》里林之桃說的那樣,盡管法律研究者應該關注社會影響而不是某個人的問題,可社會正是由每一個活生生的人組成的。我們凝視時代的宏大圖景,剖析制度的變遷脈絡,但目光最終必須落回那些被洪流裹挾的、有溫度的生命個體。
這也是我們反復討論此事的意義。畢竟,只有起跑,終點才有可能抵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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