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在哪里?
根據刑法第310條的規定,窩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
偽證罪與窩藏、包庇罪的區別在于:
1.犯罪主體不同: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后罪的主體則是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解答:
2.犯罪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判決之前的偵查、起訴和審理階段;后罪既可以發生在犯罪分子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前,也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以及刑罰執行期間。
3.犯罪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偽證罪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后者一般表現為為犯罪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向司法機關作虛假證明予以包庇,幫助其掩蓋罪行,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4.犯罪目的不完全相同:偽證罪的目的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錯誤的刑事追究,也可以是隱匿罪證使犯罪人逃避刑事責任;后者的目的是使犯罪人逃避刑事制裁。
二、偽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別在哪里?
根據刑法第307條的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偽證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區別在于:
1.犯罪客體不完全相同:偽證罪侵犯的客體雖然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但只能是刑事訴訟秩序;而后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秩序,具體可以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秩序。
2.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偽證罪行為只能發生在訴訟活動之中;而后罪行為既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前,也可以發生在訴訟活動開始之后。
3.行為發生的空間不同: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而后罪則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中。
4.行為表現不盡相同:偽證罪表現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行為;而后罪則表現為“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的行為。
5.主體不同:偽證罪是身份犯,主體為特殊主體,限于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而后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三、如何認定偽證罪的罪數形態?
1.誣告陷害導致他人被立案偵查,之后在刑事訴訟中故意作虛假證明,意圖陷害他人的。雖然出于一個意圖,但由于實施了兩個行為,具有數個故意,且侵害了兩個不同的法益,因此應當數罪并罰。
2.行為人在不同案件中均實施了偽證行為的,行為均構成偽證罪。在此種情況下,行為人是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因而,應屬于同種數罪。對于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做法是不作數罪并罰,只定一罪,但從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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