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年前,我曾撰寫文章《法律服務公司擾亂法律服務市場亟需整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與討論。
說句實在話,作為一名專職律師,我從沒擔心法律咨詢公司的呈現,會給律師造成什么威脅,也一直認為正常的法律咨詢本身并沒有什么問題,畢竟國家改革開放,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必然也出現一些隨朝的產物,也正是昔日社會中如春筍般涌現出大量的小額貸款公司一樣,不足為患。
誰會料到,法律咨詢公司呈現的這些年,竟然是“韭菜收割手”?現無論是媒體還是網絡、自媒體均滿天飛的曝出,一些法律咨詢公司利用低價引流、虛假承諾、超出規定范圍招攬法律業務,而其從業人員可以信口雌黃,口口聲稱的“簡單好處理”“7—14天結案”“拿不到退款,委托費用全額退還”,其實沒有兌現。
更讓人憤怒的是有些法律咨詢公司冒充律師事務所、律師身份,從事律師業務,通過社交網絡平臺虛假承諾、誤導欺詐公眾,這不僅損害老百姓的合法權益,更影響法律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如是,今天我要再次來說一說有法律咨詢服務公司名稱中竟公然含有“刑事辯護”字樣的“怪圈”現象。我大膽地試問:法律咨詢公司公然在名稱中使用“刑事辯護”字樣,這究竟僅是企業違規的表象,還是更深層次的暴露出市場監管部門嚴重的失職與瀆職?
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繁榮表象下,這隱蔽而頑固的“怪圈”正持續困擾著行業生態:非資質機構借名稱包裝違規執業,讓公眾信任在亂象中流失又因信息不對稱反復“踩坑”——這種循環往復的矛盾,是法治進程中市場活力與規則約束失衡的縮影。
從法律層面看,刑事辯護業務具有嚴格的準入門檻。根據《律師法》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者,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辯護業務。而法律咨詢公司作為非律師執業機構,根本不具備開展刑事辯護的資質。
市場監管部門在企業名稱核準環節,本應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規定,對名稱中的行業表述進行實質性審查,杜絕此類誤導性詞匯的出現。然而,違規名稱的核準通過,意味著監管部門要么對法律條款置若罔聞,要么審查流于形式,未履行法定職責。
后續監管的缺位更凸顯失職之態。即便在名稱登記階段存在疏漏,監管部門仍可通過日常巡查、群眾舉報等渠道發現問題。若明知企業名稱違規卻未及時責令整改,放任其誤導公眾、擾亂法律服務市場秩序,便是對非法行為的縱容。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因玩忽職守、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應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乃至撤職等處分。
放任法律咨詢公司使用“刑事辯護”名稱,將帶來多重危害:一方面,普通民眾可能因名稱誤導,將非專業機構視為具備辯護資質的主體,進而在刑事訴訟中遭受權益損害;另一方面,此類亂象破壞了法律服務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損害正規律師事務所的聲譽,動搖公眾對司法體系的信任。監管部門作為市場秩序的“守門人”,未能守住底線,必然需要為后果擔責。
對監管部門的失職行為進行處分,不僅是為了追究過往責任,更是為了以儆效尤,倒逼監管體系完善。唯有通過嚴格問責,強化監管人員的法律意識與責任意識,才能避免類似亂象重演,切實維護法律服務市場的健康與法治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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