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某餐飲公司因虛開普通發票被移送公安,或可爭取不起訴
#廣州#
廣州永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
1.案件性質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2.主要違法事實
經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檢查,發現其在2022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30日期間,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00份,票面額累計41.65萬元。
3.相關法律依據及稅務處理處罰情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稅與罰短評:
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涉嫌虛開發票罪。
虛開發票罪的入罪標準為:
(1)虛開發票票面金額50萬元以上;
(2)虛開發票100份以上縣票面金額30萬元以上;
(3)5年內因虛開發票受過刑事處罰或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虛開發票,達到上述(1)(2)60%以上的。
上述廣州永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虛開的金額為41.65萬元,沒有達到50萬元,但是,其虛開發票的份數達到了100份,且金額在30萬元以上,滿足上述第(2)的入罪標準,以虛開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廣州永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達到了虛開發票罪的追訴標準,但是,其虛開的金額較小,如果具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屬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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