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世界環境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一批高質量司法服務保障綠美廣東生態建設典型案例,涵蓋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執行及生態環境源頭治理等類型,涉及環境污染防治、碳市場交易秩序維護、野生動植物保護、生態修復、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等環境資源保護前沿問題,為類案糾紛的處理提供參考。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種植紅樹林”替代性修復方式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案件入選。
此次共發布10個案例,其中在周某等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中,人民法院根據涉案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結合案發地傳統風俗習慣,依法通過階梯式量刑對被告人處以刑罰,尋求生態保護與地方風俗的平衡點。在某制造公司行政處罰案中,人民法院認定建設單位因信息誤差造成環保設施的驗收瑕疵,經重新驗收且合格的,不應予以行政處罰,傳遞了行政機關應當審慎行使處罰權的理念。
近年來,廣東法院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構建全鏈條生態環境司法保護新格局,以高質量司法護航綠美廣東生態建設。
01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石珊瑚碎枝行為的定罪量刑認定
——周某等11人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案
基本案情
周某與經營廣州某花鳥市場店鋪的謝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達成合謀,由周某負責從雷州市某鎮、徐聞縣某鄉聯系當地村民黃某等2人收購石珊瑚碎枝,交由李某等4人駕車運至廣州給謝某,謝某向周某支付貨款、向李某支付運輸費用。后謝某負責銷售石珊瑚碎枝,并安排店鋪雇員劉某等3人負責分揀、包裝、送貨事宜。經鑒定,涉案石珊瑚碎枝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珊瑚蟲綱石珊瑚目珊瑚碎枝。
裁判結果
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某、謝某以及黃某等2人、李某等4人明知石珊瑚碎枝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制品,仍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其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犯罪鏈條中所起作用和公眾樸素認知,對大規模收購、出售珊瑚制品的周某、謝某判處實刑,對參與居間倒賣、運輸的李某等4人判處緩刑,對采挖石珊瑚碎枝出售的黃某等2人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對參與取貨、送貨等一般性勞務的劉某等3人宣告無罪。
典型意義
本案系行為人因在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收購、運輸、出售石珊瑚碎枝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新類型案件。石珊瑚被《瀕危野生動物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Ⅱ列為應保護的物種,我國對該物種的保護包括活體、死體、制品。本案通過實地走訪調研,充分聽取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專業意見,以及案發地村民使用石珊瑚碎枝搭建房屋、裝飾外墻的傳統民俗和樸素認知,結合撿拾石珊瑚碎枝對野生動物資源與海洋生態環境的損害程度,依法認定被告人涉案行為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通過階梯式量刑兼顧生態保護與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通過“實刑—緩刑—免罰—無罪”四級處理,尋求生態保護與地方習俗的平衡點,推動群眾形成“采捕珊瑚必被究”的法治共識,有利于守護區域生態環境。
02
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的認定
——易某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案
基本案情
易某駕車經口岸進境,未向海關申報,海關關員從該車天窗與遮陽板間隙及扶手箱下改裝的暗格內查獲疑似紅耳彩龜等龜類動物一批,易某不能出具有效的檢疫審批證明。經鑒定,上述涉案動物中的1760只紅耳彩龜(又稱巴西龜)為外來入侵物種,被列入《中國外來入侵物種名單(第三批)》和《重點管理外來入侵物種名錄》,參考總價為人民幣8.8萬元。
裁判結果
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易某的行為構成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罪。易某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預繳罰金,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易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扣押在案的1760只紅耳彩龜予以沒收。
典型意義
本案為刑事司法防治外來入侵物種的全國首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為打擊非法引進外來入侵物種犯罪工作積累了有益的法治經驗,填補了相關裁判規則空白,切實增強了法律的剛性和權威性,是人民法院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司法保護生物多樣性、維護國家生態安全的具體體現。該案一方面形成法律震懾,警醒入境人員提高生物安全守法意識,另一方面向社會宣傳外來入侵物種的概念、危害等知識,向公眾普及相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提高民眾對外來入侵物種的甄別能力和防控意識,自覺不隨意攜帶外來入侵物種入境,不隨意釋放、丟棄外來入侵物種,促進完善社會治理、國家治理。
03
以種植紅樹林的替代性修復方案守護海島生態
——吳某等八人盜竊罪案
基本案情
吳某等八人到某省級自然保護區海島內盜挖珍貴樹木被抓獲,包括羅漢松1株、小果柿1株、海島黃楊199株、石斑木7株。其中羅漢松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被世界自然保護聯盟列入易危物種;小果柿為廣東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被列入瀕危物種;黃楊為中國特有植物,與石斑木被列入無危物種。案發后,吳某等人支付生態修復費用8.2萬元,委托某省級自然保護區管理處將該賠付款用于海島生態修復。法院最終促成在管理處附近水域種植250棵紅樹林的替代性修復方案。
裁判結果
江門市新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盜挖某省級自然保護區海島內珍貴樹木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綜合考慮吳某等八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悔罪表現以及社會危險性等,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本案對被告人支付的海島生態修復費用,考慮到海島環境復雜,原地修復難度大、成本高、新種植樹木存活率低的特殊情況,以“種植紅樹林”替代性修復方式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把修復費用切實用在環境修復上,實現了“替代性修復、恢復生態、總體平衡”的生態保護效果,為生態修復難題提供了新路徑。
04
以“生態司法+林業碳匯”機制填補林木服務功能損失
——歐某濫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
歐某雇傭工人超許可證范圍砍伐林木,經鑒定,濫伐林木合計面積達186.51畝,采伐蓄積392.9立方米,出材量255.3立方米。案發后,歐某已通過原地補植復綠的方式,對受損森林資源進行生態修復。訴訟中,歐某向法院出具《自愿認購碳匯承諾書》,提出以認購濫伐林木造成碳匯損失量的三倍賠償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林業碳匯損失。經測算,林業碳匯損失量為422.67噸。參照全國碳市場碳排放配額掛牌協議交易收盤價,碳匯損失量三倍賠償金為11.39萬元。庭審前,歐某已足額將該筆賠償金繳付至林業局指定的生態修復專門賬戶。
裁判結果
封開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歐某雇傭工人超許可證范圍砍伐林木,數量巨大,構成濫伐林木罪。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節,且已主動完成補植復綠生態修復,并按濫伐林木造成碳匯損失量三倍積極賠償林業碳匯損失,確有悔罪表現,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歐某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中,法院運用與林業部門建立的“生態司法+林業碳匯”機制,在被告人歐某提出認購碳匯損失量三倍賠償金后,由林業部門委派專業技術人員測算森林碳匯損失量,并參照市場價格折算碳匯損失賠償金,構建起科學、高效、可量化的森林碳匯損失流程和計量方法,全面補償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善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推動構建“法院裁判—林業評估—生態修復”聯動體系,形成“刑事懲治+生態修復+碳匯補償”的全鏈條治理模式,為解決受損林木修復難題作出了有益探索。
05
“疫木”買賣需規范
——黃某等人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5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公布韶關市湞江區為松材線蟲病疫區。其后,黃某在取得市屬國有韶關林場林木(疫木)采伐經營權后,雇請李某在其設立的木材中轉場負責管理及銷售。為牟取非法利益,黃某不依規將采伐的松木銷售到松材線蟲病疫木定點加工企業,而是違反國家植物防疫、檢疫相關規定,在未辦理相關檢疫證明的情況下,將松木(疫木)出售到外地,并安排李某負責量方裝載、運輸、收取木款。丘某在明知松木(疫木)不能銷往非定點加工企業的情況下,為謀取非法利益,雇請車輛到黃某的木材中轉場運輸松木(疫木)到外地出售。僅4個月,黃某、丘某涉及非法出售松木(疫木)貨值金額分別為90.8萬余元和36.3萬余元。
裁判結果
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丘某、李某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依法被處理的松樹原木,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依法判處黃某、丘某、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八個月,緩刑并處罰金,對黃某、丘某退繳部分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剩余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典型意義
松材線蟲病是世界上最具危險性和毀滅性的森林病害,傳播途徑廣、致死速度快、防治難、防治成本高。本案對警醒相關從業者提高法律意識和生態保護意識、切實維護森林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06
以移送政府部門監管方式破解生態環境修復執行難題
——某工程公司等海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執行案
基本案情
某工程公司等在某海域施工,非法開采海砂8萬余立方,對海洋環境造成嚴重損害。中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海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廣州海事法院判決某工程公司等連帶賠償生態服務價值損失費等185萬余元,并賠禮道歉。經執行,被執行人均無可供執行財產。某工程公司表示其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資質,可勞務代償。
處理結果
廣州海事法院認為,被執行人均無可供執行財產,但某工程公司具有河道疏浚能力和資質,準許以勞務代償。考慮到原地修復可能會造成海洋生態“二次破壞”,經與中山市水務局協商,選定在中山市某村進行河道清淤和河岸植樹,通過“勞務代償+異地修復”方式替代財產執行。中山市水務局作為監督管理單位,全程監管修復工程實施。
典型意義
本案是《廣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移送政府部門監管辦法(試行)》施行后,全省首例移送政府部門監管,并成功執行完畢的案件,為破解生態環境類案件執行難題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樣本。
07
準確厘清涉“碳”委托理財合同責任
——姚某與劉某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具有碳市場交易主體資格,其與姚某簽訂《合作協議》,約定由姚某提供資金,配合劉某通過買賣碳排放指標獲取收益,姚某可獲得10%固定收益及超額收益等。合作期間,姚某共向劉某轉賬435萬元,累計虧損2.9萬余元,手續費為12萬余元。劉某僅向姚某返還320萬元,姚某起訴要求劉某返還剩余合作款115萬元及支付《合作協議》約定的固定收益43.5萬元等。
裁判結果
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合作協議》約定的“固定收益”條款無效。劉某系熟悉碳排放交易的受托方,應承擔虧損2萬元和70%手續費。判決劉某向姚某返還合作款109萬余元等。
典型意義
實行碳排放配額交易制度、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是落實國家重大決策和推進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的重要措施。本案系涉碳排放權交易的委托理財合同糾紛,處理結果兼顧投資者權益與新興碳交易市場秩序,對于促進碳市場法治化、規范化發展,助力“雙碳”目標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08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公共區域古樹負管理養護義務
——劉某與某經濟社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
基本案情
劉某建造案涉三層房屋生活居住,旁邊公共區域有一棵百年榕樹,距離房屋約5米,樹徑約1.3米。榕樹樹身因年久欠養護被白蟻侵蝕突然倒塌,導致案涉房屋受損。劉某起訴要求某經濟社賠償房屋維修費。
裁判結果
佛山市三水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樹木位于某經濟社內公共區域,屬于該經濟社集體所有。該經濟社對古樹負有日常管理和養護義務,其不能證明自己對案涉損害后果沒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判決某經濟社向劉某賠償房屋維修費。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對于在農村集體范圍內的古樹,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能以無法考究種植者等理由免除自身管理和養護責任。如沒有履行相關義務導致古樹傾倒、毀壞,造成他人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對于提高全社會古樹保護意識,提升公共區域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09
訴前調解促成千畝海灘涂順利歸還
——林某與某村委會海灘涂承包合同糾紛訴前調解案
基本案情
2013年,某村委會將案涉1000畝海灘涂發包給林某用作養殖,承包期限為10年。因該海灘涂區域涉及2024年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建設,需收回重新規劃使用,村委會不同意續租,但林某主張仍有養殖海產未出售,雙方就海灘涂歸還問題產生爭議,村委會遂請求調解該糾紛。
調解結果
湛江市麻章區人民法院紅樹林生態巡回法庭充分發揮多方聯動調解工作機制作用,多次到涉案海灘涂實地勘察,向林某釋明村委會收回海灘涂的主要目的,闡明其負有依約歸還的義務,同時為林某出售海產爭取時間,協商待海產品售出后盡快歸還。最終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林某給付占有使用費,延期至2024年4月歸還海灘涂。
典型意義
案涉海灘涂區域涉及國家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具有極大的生態價值。紅樹林生態巡回法庭通過多方聯動訴前調解,促使案涉1000畝海灘涂順利歸還,既有力保障國家海洋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項目推進,又同時給予養殖戶合理時間出售海產品,實現雙贏,為此類糾紛提供良好的化解樣本。
10
合理界定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邊界
——某制造公司行政處罰案
基本案情
某制造公司的環保設施建成后委托珠海某檢測公司進行驗收檢測。2022年10月,珠海某檢測公司出具檢測報告。同月,某制造公司據此作出自主驗收合格的意見。后某制造公司發現珠海某檢測公司已于2022年9月16日注銷,遂于2023年5月另行委托廣東某檢測公司出具檢測報告,并依據該檢測報告重新驗收環保設施,出具合格意見。2023年6月,某市生態環境局發現某制造公司使用已注銷的珠海某檢測公司出具的檢測報告作為驗收依據,認為屬于在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罰款20萬元。某制造公司不服,起訴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制造公司在環保設施驗收中沒有弄虛作假的主觀故意,且驗收報告的數據結論真實,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被訴行政處罰決定。
典型意義
本案中,建設單位因信息誤差造成驗收瑕疵,經重新對環保設施進行驗收且結果合格,未獲取不正當利益,不屬于在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不應予以處罰。該案通過合理框定建設單位在環保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邊界,依法確定責任范圍,傳遞了行政機關應當審慎行使處罰權的理念,對于依法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營造良好法治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
來源: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排版:譚年安
編輯:古慧琳
審校:何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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