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室逃脫作為一種新型娛樂方式備受大眾歡迎,各類主題的密室也越來越多。其中,恐怖主題的密室因能帶來刺激體驗,吸引了不少玩家。
但這類密室游戲情節往往比較驚險刺激,如果玩家在游戲過程中不慎受傷,這責任該由誰來擔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金妍熙:陳先生自述他和其他參與者看到了一個白臉的NPC出現,因此所有人下意識向反方向逃跑,在奔跑過程中,陳先生撞到了辦公桌道具上的玻璃圍擋。
游戲逃跑中撞上道具書桌 致腹部受傷
事發時,陳先生和朋友正在密室逃脫的房間里尋找線索,他們聚在一起似乎在討論著什么。隨后,陳先生和其中一位朋友順著過道繼續往前走去。突然,傳出一聲怪響,他們轉身開始逃跑。由于受到驚嚇,奔跑速度較快,兩人徑直撞上了房間內的道具——一張辦公桌,上面的玻璃隔擋碎了一地。
陳先生的朋友并無大礙,但陳先生的狀態看上去不太好,他捂著腹部走到墻邊,并順勢坐在地上、掀開上衣查看情況。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金妍熙:其他參與者都圍上來,大家發現陳先生確實受傷不能移動了。游戲的經營者也馬上趕到現場,帶著陳先生去醫院看了急診,陳先生的腹部被玻璃扎傷了。
經司法鑒定 顧客構成十級傷殘
陳先生被送往醫院治療,醫院的診斷結果為腹部開放性損傷,創傷性胸腔積液等。之后經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好好的一次娛樂體驗,怎么就變成了十級傷殘的沉重遭遇?越想越氣憤的陳先生將這家密室逃脫的經營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金妍熙:陳先生要求密室活動的經營者承擔陳先生的損失,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以及殘疾賠償金等等共計38萬余元。
陳先生委托訴訟代理人:這個游戲是一個恐怖題材的游戲,而且現場環境比較昏暗,作為場地的管理方和游戲的組織者,他應當能夠預見到,游戲的參與者在受到驚嚇的情況下,是有可能不受控制地跑動。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場地的管理方在密室的路線設計、相關道具的擺放以及道具材料的選擇上,應當盡到更多的注意義務,去規避有可能發生的潛在危險。
顧客認為路線設計及道具擺放
存潛在危險
陳先生一方認為,作為場地的管理方、密室逃脫游戲的組織者,該公司應當能夠預見游戲的參與者在游戲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燈光的爆閃、驚悚的音效,或是工作人員扮演角色的突然出現等情況,而快速跑動。公司在路線設計、道具擺放以及材料選擇方面存在不合理之處,這才導致原告受傷。
陳先生:突然有一個爆閃,然后伴隨著一個聲音,我們看到一個人在追我們。
陳先生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告公司主張只有聲音跟爆閃,但是不論是什么原因,顧客確實是受到了驚嚇。
陳先生:問題是桌子,擋在一個直線奔跑路徑的正前方,大家在奔跑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一定會撞到桌子,而且這個玻璃材質應該是比較劣質的,不是汽車那種鋼化玻璃。其他另外幾個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受傷,但是沒有像我那么嚴重。
游戲公司辯稱
顧客應當自行盡到注意義務
對于陳先生的說法,公司并不認同。他們辯稱,根據游戲主題的設定,辦公桌是場景中的必要道具,而且玻璃材質也符合安全標準。陳先生作為成年人,在參與游戲的過程中應當自行盡到注意義務。
公司一方還提出,他們在游戲開始前,對陳先生一行人進行過體驗提示,也告知了對方可能存在的風險,陳先生還簽署了免責協議書,公司已經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因此無需擔責。那么,簽了免責協議書,就意味著商家能夠完全免責嗎?
審判長:這個游戲有事先的風險告知嗎?
經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肯定是要告知的,我們所有項目都是有告知前提的,包括他們這個項目也有最短5分鐘的告知過程。
審判長:告知內容是什么?
經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游戲中的一些注意事項,比如說在什么場景下不應該奔跑等等。
審判長:告知內容是口頭還是書面的?
經營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我們會讓當事人簽免責聲明,另外店鋪里也有張貼相關告示。
陳先生委托訴訟代理人:這個游戲本身就是一個密室逃脫,是有一定的神秘性,所以他在此前不可能盡到一個很詳細地告知。所以他確實是沒有對我們說,黑暗的情況下不能跑動等等,沒有這樣具體的告知,只是簡單交代了一句,大家注意安全,出了事自己負責之類的,這種沒有什么意義的告知。
簽下免責協議 就一定能“免責”嗎
一邊是玩家主張商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一邊是商家以 “已告知風險+簽署免責協議” 進行抗辯。那么,密室逃脫這類娛樂場景中,商家的安全保障邊界究竟如何界定?簽了免責協議是否真能“免責”呢?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金妍熙: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就是游戲的經營者是否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以及雙方的責任比例劃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也就是說,在本案中,公司作為密室游戲的經營者,對于游戲參與者是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官說,主題游戲帶有恐怖元素,該公司更應當預見到游戲參與者可能會因游戲內容驚悚、刺激而發生奔跑等行為,并可能碰撞到游戲區域的設施設備而造成損傷。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金妍熙:本案中通過陳先生受傷的過程來看,當他在從狹窄的走廊掉頭奔跑過來時,確實在走廊盡頭擺放著辦公桌,很有可能在奔跑時撞上辦公桌。同時,在辦公桌的玻璃材質的選取上,我們審理認為可以更換成其他更安全的材質,畢竟密室逃脫這款游戲帶有一定恐怖元素,可能參與者會下意識地奔跑,有碰撞的可能性。
游戲含恐怖元素
公司應強化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審理認為,對于這類帶有恐怖元素的密室逃脫游戲,公司應當對游戲區域的場地布置和設施設備質量,盡到更高的安全注意義務。
本案中,道具辦公桌上方的玻璃隔擋并非游戲環節設置的必要設備,且這張桌子放置在通道盡頭,在游戲燈光昏暗的情況下,從通道處出來的游戲參與者有可能因為受到驚嚇,而撞到桌子發生危險,公司作為經營者存在過錯。陳先生雖然簽署了免責協議書,但這并不意味著可以免除經營者因過錯給陳先生造成人身損害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金妍熙:雖然根據經營者的意見,在活動參加之前,陳先生已經簽署了免責協議書。免責協議書上內容就是在游戲過程中,無論發生何種危險,受到何種傷害,活動經營者都免責。但是我們認為免責協議應該是無效的,還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判斷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誰應該承擔責任。
玩家參與恐怖題材游戲
對風險應有預判
同時,法院審理認為,陳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了解游戲主題為恐怖題材并清楚游戲環境較為黑暗的情況下自愿選擇參加,應當對這類游戲可能產生的恐怖、刺激元素有一定的預判,并在游戲過程中注意保護自身安全。而陳先生在黑暗環境中突然快速奔跑導致受傷,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金妍熙:最終法院認定,公司經營者承擔主要責任,承擔70%的賠償責任。陳先生自身承擔次要責任,具體比例是30%的責任。
法官提醒,密室逃脫游戲兼具娛樂性與風險性,玩家參與時一定要充分評估自身承受能力,注意觀察環境安全。同時商家也應強化安全保障義務,不得以“免責協議”規避法定責任。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金妍熙:特別是如果推出的密室游戲帶有恐怖等因素,對于道具的選擇、擺放也要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同時在游戲開始之前,也要對參與者有充分的提醒告知,對于其中的危險性環節要有所提示。
(央視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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