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們服判!這就把貨拉回來!”
近日,新賓縣法院南雜木法庭庭長趙幗審理的一起運輸合同糾紛案迎來暖心結局——判決書剛下達,被告便主動將扣留的貨物送還原告,并支付了違約金。這場因“扣貨抵債”引發的激烈矛盾,在法官的溫情引導下未進入執行程序便徹底化解,雙方握手言和。
案情回顧:扣貨索債引發糾紛
原告某運輸公司經營者與被告某掛車車主曾簽訂運輸合同,承運一批特種材料。考慮到這批材料的特殊性,合同對到貨日期、運輸途中的保存要求,以及嚴禁將貨物抵作運費、未按時到貨的處理等事項,都進行了細致約定。然而,貨物裝車后,意外卻發生了。被告以原告此前以另一運輸公司名義雇傭其運輸貨物但未支付運費為由,做出意外之舉:他沒有將這批重要貨物運送至接貨地,而是通知合伙人,也就是本次運送貨物的司機,將貨物拉到了外地倉庫!被告以此為籌碼,向原告索要上一次運輸的費用,并讓原告自行把貨物運回。這一行為,瞬間讓雙方的關系陷入僵局,原告遂將被告訴至法院。
法理交融:精準判決定分止爭
“本案的關鍵在于留置權是否成立。”趙幗法官對整個案件抽絲剝繭后發現:前后兩次運輸分屬不同法律關系,且合同已明確排除留置權。經依法審理,法庭判決被告立即返還貨物并支付違約金。宣判時,法官特意用通俗語言釋法:“扣貨維權需依法,跨合同主張權利于法無據。”
判后暖心一幕:主動履行免執行
趙幗法官深知,一紙判決并不意味著矛盾的真正化解。為了從根源上解決問題,避免案件進入繁瑣的執行程序,她主動對被告進行耐心引導,從法律責任到誠信經營,從長遠利益到社會影響,深入淺出地為被告分析利弊。法官的真誠與專業打動了被告,被告主動將貨物拉回,并如約給付了違約金。看到被告積極履行義務,為避免給被告帶來更多影響,原告在收到違約金和貨物后,也主動選擇了撤訴。
司法溫度:踐行“楓橋經驗”,努力實現“案結事了”
這起案例是新賓法院踐行“楓橋經驗”的生動縮影。法官既堅守法律底線,又延伸判后疏導職能,讓當事人既解法結又解心結。“我們追求的不僅是案件審結,更要讓糾紛真正畫上句號。”趙幗法官如是說。
來源:新賓法院新媒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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