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不少市民會到海灘趕海撿花蛤。但你知道嗎,使用禁用漁具捕撈花蛤苗可能被判刑!近日,同安法院審理了一起私挖花蛤案,六名被告人因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分別判處刑罰,一起來看。
去年2月,被告人陳某甲、林某甲明知使用吸耙設備捕撈花蛤違法,仍共同策劃、組織人員到翔安鱷魚嶼附近非法捕撈。陳某甲先是在漳州租了4艘船,并定制了專門捕撈設備;林某甲負責雇傭工人、跟船指揮;林某乙負責聯系客戶、裝貨出貨和現場管理;林某丙、林某丁、陳某乙主要負責駕船出海捕撈。同年3月,涉案船舶被公安機關查獲,經清點共裝載花蛤苗1473袋,單次查獲重量近5萬公斤。另外,陳某甲、林某乙已銷售非法捕撈的花蛤苗14萬多公斤,銷售金額262659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人非法捕撈花蛤苗時使用了禁用漁具拖曳泵吸耙漁具,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吸蛤器”,捕撈的花蛤苗多達19萬公斤,屬于情節嚴重。
同安法院行政與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 洪淳淳:本案當中 6名被告人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關于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刑法的第三百四十條,它明文規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非法捕撈水產品1萬公斤以上或者價值10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應當按照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最終,同安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分別判處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九個月不等,緩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一個月不等,沒收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
同安法院行政與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 洪淳淳:本案的6名被告人也能夠積極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上述的保證金用于生態修復,同時本案當中部分被告人具有多次駕駛船舶出海,非法捕撈水產品的情節,可以酌情從重處罰。法院在綜合考慮上述的處罰情節之后,依法作出案涉的這么一個裁判。
法官介紹,使用“吸蛤器”捕撈花蛤苗這種捕撈方式是在船舶保持前行時把耙吸頭放入海里作業,耙吸頭依靠自身的泵機,將海底的花蛤苗吸上來輸送到滾筒里進行滾洗,拖曳泵吸耙在作業時會將海底的泥沙翻起,對海底底質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影響底棲生物的生長繁殖。
同安法院行政與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 洪淳淳:它實際上相當于是使用大馬力的這種吸塵器,將海底的生物一掃而空,從而破壞了海洋生物的多樣性,影響了水域生態系統的穩定和平衡。
法官提醒,除了“吸蛤器”,蝦扒子、地籠、手弩等也屬于禁用漁具,大家切勿心存僥幸,觸碰法律紅線。
來源: 特區新聞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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