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經媒體報道后引發關注。韶關市民趙某夫婦去年底帶孩子在小區玩耍時,一只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墜落的烏龜系小區業主張某飼養。最終經法院調解,趙某夫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夫婦同意張某分期償還賠償款128萬元,并給予其30天的寬限期。
▲圖據圖蟲創意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因高空拋物引發的民事或刑事案件屢見不鮮,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的相關案例中,有人為泄憤從七樓扔下花盆砸死人被判刑十年,還有工人從四樓往下扔建筑垃圾砸死人被判刑。
多位專家告訴紅星新聞記者,針對高空拋物頻繁出現的情況,我國構建了較為完善的高空拋物法律規制體系,涵蓋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個層面。故意高空拋物最高或判處死刑,但“孩童被天降烏龜砸死”案例,不涉及刑法意義上的高空拋物行為,涉及的是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的高空墜物。
一審判決物業公司不擔責
飼主須向趙某夫婦賠償128萬元
據廣州日報報道,韶關市民趙某夫婦去年底帶孩子在小區玩耍時,一只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經調查,墜落的烏龜系小區業主張某飼養。此外,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
事故發生后,趙某夫婦與張某、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等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夫婦將上述各方訴至廣東省韶關市武江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130萬元。
武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張某作為烏龜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應當對趙某小孩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至于物業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趙某夫婦未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對趙某夫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對于保險公司的責任,由于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也無須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張某須向趙某夫婦賠償128萬元。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上訴至韶關市中院。經韶關市中院調解,趙某夫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夫婦同意張某分期償還賠償款128萬元,并給予其30天的寬限期。
高空拋物如何擔責?
曾有人七樓扔花盆砸死人獲刑十年
高空拋物一直以來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今,高空拋物入刑已有數年,但人們被高空墜物砸中的事例仍偶有發生。
▲圖據視覺中國
紅星新聞記者梳理發現,中國裁判文書網搜索的相關案例中,有人為泄憤從七樓扔下花盆砸死人被判刑十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認定,2017年6月27日22時許,被告人劉某因在恩施市大橋路一巷74號自家門口停車與黃某發生爭吵,引起多人圍觀,李某等人對二人進行勸阻,劉某獨自回到七樓家中,李某等人繼續與黃某溝通、交流。劉某在七樓平臺休息時,因與黃某爭吵及大量飲酒產生不良情緒,遂將平臺花壇中種植吊蘭的鼎罐花盆從七樓扔下,擊中樓下坐在摩托車上的被害人安某(女,歿年29歲)頭部,致安某受傷倒地,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安某系嚴重顱腦損傷死亡。此外,事發當晚,劉某還曾酒后無證駕駛轎車,搭載其妻從恩施市大橋路125號州林業車隊宿舍至大橋路74號自家門前。
湖北省高院終審判決認定,劉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在另一起案例中,有工人從四樓往下扔建筑垃圾砸死人被判刑。
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顯示,2023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友安排被告人朱某甲在城西安置房章某恩乙房屋內清理四樓的建筑垃圾。朱某友沒有設置任何防護措施,交代有智力障礙的朱某甲將木材、塑料瓶等輕型垃圾從四樓(三樓樓頂)處扔至房屋前面的院子里;水泥石塊等重垃圾從四樓(三樓樓頂)窗口貼著墻往地上扔,且交代朱某甲扔垃圾前要看下面有沒有人,不要砸到人。朱某甲按照朱某友要求,將水泥石塊裝入水泥袋后從四樓后面窗戶貼著墻面往下扔在章某恩乙的屋后。下午5點左右,朱某甲將裝有水泥石塊的蛇皮袋脫手往下扔后,發現被害人童某花正在下面,朱某甲立即大聲喊叫讓童某花走開,但童某花仍當場被朱某甲扔的裝有水泥石塊的水泥袋砸中后腦勺,童某花經搶救無效死亡。
案發后,被告人朱某友、朱某甲經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朱某友、朱某甲家屬積極賠償了被害人童某花家屬的損失共計30萬元,朱某友賠償27萬元,朱某甲賠償3萬元,取得童某花家屬的諒解。法院查明,被告人朱某友與朱某甲系同村關系,朱某友私人從事房屋裝修工作,雇傭朱某甲做小工有二十來年,做搬東西清理垃圾等簡單的工作,其間也多次叫被告人朱某甲將垃圾從樓頂往下扔。
最終,上饒市中院判處朱某甲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朱某友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專家:故意高空拋物最高或判處死刑
但此案不涉及刑法意義上的高空拋物
對于“天降烏龜砸死幼童”一事,北京渲公律師事務所律師石宏偉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飼主應對孩童死亡承擔侵權責任,物業公司無需承擔侵權責任,且不存在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因此飼主需要對孩童死亡承擔全部責任。
石宏偉介紹,針對高空拋物頻繁出現的情況,我國已構建了較為完善的高空拋物法律規制體系,涵蓋刑事、民事和行政等多個層面。
其中,關于民事責任方面,民法典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關于行政責任方面,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或拘留等行政處罰;關于刑事責任方面,刑法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某小區關于禁止高空拋物的提示牌(資料圖片) 圖據圖蟲創意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邵克接受紅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在民事層面,民法典明確規定高空拋物、墜物行為人的相關侵權責任,根據相關規定,高空拋物以及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高空墜物行為人,造成他人損害的,都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2021年3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增設了“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邵克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高空拋物、墜物行為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罪名。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故意高空拋物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中國農業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薛鐵成表示,“孩童被天降烏龜砸死”案例,案件處理不涉及刑法意義上的高空拋物行為,涉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的高空墜物。根據證明責任分配原則,被侵權人趙某夫婦應承擔證明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是否應該擔責的舉證責任。如果趙某夫婦無法舉證,要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而侵權人張某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如有證據證明物業服務企業需要擔責,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等承擔責任。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包程立 責編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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