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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案子,想想挺有意思。
2024年底,韶關市民趙某夫婦帶孩子在小區玩耍時,一只從天而降的烏龜砸中孩子頭部,隨后孩子被送往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家里養只烏龜,竟然從樓下掉下來,碰巧又砸到孩子頭上,把人家的孩子給砸死了。
這樣的事,你如果不是真實發生了,你都不敢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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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這樣的事,養龜的人應該向死者家屬道歉,盡管這事確實是意外因素,但畢竟把人家的孩子給砸死了,這是人之常情。
當然,因為是意外,很難追究刑事責任,但民事責任似乎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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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張某作為烏龜的飼養人和所有人,應當對趙某夫婦小孩的死亡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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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是這樣明確的規定,張某卻不愿意承擔責任。
小區物業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業管理責任保險。
事故發生后,趙某夫婦與張某、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等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但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故趙某夫婦將上述各方訴至韶關武江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連帶賠償1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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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在小區內發生事,大家已經習慣了讓物業承擔責任,因為物業是我們的管家,出了事,管家就是沒盡職。但問題在于:天降烏龜砸中小孩頭部,這事與物業公司有責任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的規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況下,才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然而,趙某夫婦和張某都未能舉證證明物業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對趙某夫婦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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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找保險,也是大家的共識。這事保險公司有責任嗎?
法院認定:對于保險公司的責任,由于物業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也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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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審依法判決張某需向趙某夫婦賠償128萬元。
這樣的判決自然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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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宣判后,張某不服,上訴至韶關市中院。
經市中院調解,趙某夫婦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趙某夫婦同意張某分期償還賠償款,并給予其30天的寬限期。
這樣的調解也是實事求是的,也考慮了鄰里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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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文章開頭,趙某夫婦與張某、物業公司及保險公司等就賠償事宜進行了協商,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大家好好看一下法律關系,當時物業公司及其保險公司象征性出一點,張某會不會少出一點,趙某的賠償到位速度會不會更快一點?
另外,我大約算了一下,一二審案件受理費33000元,這是不是能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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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說,張某這個官司打得有必要嗎?
天降烏龜砸中小孩死亡賠130萬元,如果砸中了比爾蓋茨,那得賠多少???
看樣子,還是要謹慎才是。
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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