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新能源汽車后,想在自家車位安裝充電樁,物業公司卻多次推脫不配合,法院怎么處理?近日,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公開一起相關案例。
案情簡介:
購買電車后物業拒絕安裝充電樁
2024年,家住某小區的業主丁某購置了一臺新能源汽車,并向小區物業公司申請安裝充電樁。然而,物業公司卻以小區電力(電容)條件不足、消防設施需整改等為由,拒絕出具同意安裝證明。
丁某認為,業主為了自用車輛的充電需求,在長期租賃車位上加裝非商用充電樁屬于正常合理需求。雙方經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丁某遂將物業公司訴至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安裝證明以及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法院審理:
物業服務合同糾紛 物業應配合業主安裝充電樁
本案系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庭審中,丁某主張自己長期承租小區車位,是車位的合法使用權人,申請安裝充電樁符合其生活和新能源汽車使用需要,在不損害建筑物安全和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物業公司應該配合自己出示相關證明并協助安裝充電設施。物業公司則辯稱,涉案停車場為地下停車場,原始設計中并未規劃新能源充電樁區域,現有消防設施無法滿足新能源車燃燒救助條件,也無法對充電樁集中管理,極易產生消防安全風險,且安裝充電樁涉及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需經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授權同意,遂不出具證明。另,丁某當庭撤回要求物業公司配合辦理相關手續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丁某承租小區停車位多年,其作為車位的使用權人,有權申請在涉案車位上安裝充電樁。關于物業公司提出的消防安全、用電條件等問題,應當由供電公司等相關部門依據現場勘查情況后判斷,并不影響物業公司出具安裝證明。充電樁安裝完成后,如物業公司發現安全隱患,亦有權予以糾正。
關于物業公司提出的需經全體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同意的問題,安裝充電樁時因布電線等需要使用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屬于對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并未影響小區其他業主利益,無需征得小區其他業主同意。故物業公司以涉及業主公共利益和消防安全為由不同意出具同意安裝證明,理由不成立。
綜上,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向丁某出具《同意安裝充電樁證明》。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安裝充電樁是業主專有權利的合理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業主基于對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無償利用屋頂以及與其專有部分相對應的外墻面等共有部分的,不應認定為侵權。本案中,業主安裝充電樁的需求是業主專有權利行使的合理延伸,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條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丁某作為業主購置使用新能源汽車,是對綠色出行理念的踐行,物業公司也應當響應國家節能減排舉措號召,在業主申請充電設施建設時積極配合、提供便利。但是同意業主安裝充電樁,并不意味著物業公司可以放松管理。如發現業主有違規拉線安裝、危險用電等不當行為時,物業公司應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糾正,切實保護全體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采寫:南都記者 吳靈珊
通訊員:邵李鳴 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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