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7月的某日,張某在其居住的小區樓梯間內摔倒受傷,導致腰椎橫突等多處骨折和挫傷。張某認為是因樓梯臺階存在雨水水漬致使樓梯濕滑,而物業公司未及時清理,導致其摔倒受傷,物業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應賠償其相關醫療費用。物業公司認可張某摔倒的事實,但認為樓梯間內沒有監控,對張某摔倒的具體位置不清楚,且白天保潔已開展園區路面積水清理及排污網排水等,物業管家也已在業主朋友圈進行警示推送,因此物業對張某摔倒致傷一事無需擔責。由于賠償問題難以形成一致意見,雙方發生爭議,由此成訴。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對小區物業管理區域的安全負有一定的防范義務及風險提醒義務,對于可能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害的安全隱患及風險,應當及時消除或提醒。居民小區是小區居民的生活、活動場所,雖然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簽訂相關物業管理合同,該合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特定性,僅限于該小區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就物業管理上的約定,與安全保障義務項下的公共場所并非同一類項。本案中,事發當天為陰雨天氣,而“雨天路滑、謹慎行走”是普通人的基本常識,當事人自身應當負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義務。雖然雙方對于張某當日在小區樓宇內摔倒事實無爭議,但對于摔倒的位置、原因意見不一。對此,張某并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摔倒的具體位置、現場當時狀況等。物業公司對樓棟內的步行樓梯臺階負有管理義務,但根據張某提交的證據無法證實物業公司對其管理的樓梯臺階存在管理不善的過錯,也無法證實物業公司所管理的樓梯臺階存在雨水殘留導致張某滑倒摔傷的事實,也不能證明張某摔倒致傷的事實與物業公司的管理行為存在一定的因果關聯關系,無法認定物業公司存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過錯。綜上,基于張某個人情況,其應對小區內環境有一定的熟知度,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雨天行走過程中應當注意樓梯臺階安全情況,防止意外摔傷。此注意義務系一般民事主體應當盡到的基本注意義務,符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雖然張某意外受傷令人同情,但是賠償的責任主體是否構成侵權則需要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及證據上的充分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結果責任主義為導向將損失交由不構成侵權的主體來承擔。故,對張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后語
日常生活中,業主在小區公共區域發生意外受傷的情況難免發生,而侵權責任界定往往是此類糾紛解決的關鍵。一方面,物業公司作為小區公共區域設施的管理者和安全保障義務人,負有管理、維護公共區域設施、排除安全隱患等職責。若因其未盡責,致使業主人身受損,物業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責任比例依過錯程度確定。另一方面,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也應當在日常生活中提高安全防護意識,留意周圍環境,規避安全風險,對自身安全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若自身存在過錯,則需對損害結果承擔相應責任。因此,面對該類糾紛,法院應綜合考量各方因素,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界定侵權責任的歸屬,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條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撰寫人:甄曉偉 審核:胡正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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