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檢中一方查出了艾滋,醫生該不該告知另一方?
可能很多人的第一反應是:該。
但這就違反了《艾滋病防治條例》,醫生很可能會被追責。
而如果不告知,另一方的健康權又由誰來守護?
日前,一條關于婚檢中患者隱私權的帖子引發了熱議。
告知與否,坑的都是醫生
6月4日,一名湖北某醫院婦產科醫生在社交平臺發帖表示,由于婚檢結果涉及患者隱私,無論是否告知患者的伴侶,醫生都被坑慘了,該如何是好?
在帖子中,該醫生講述了一個案例:
兩個月前,一個女孩在婚檢中查出艾滋病。
首診醫生按規定上報了當地疾控中心,疾控中心又通報了女孩本人,但女孩強烈要求不能告訴她對象。
結果在前段時間,男方感染了艾滋病,得知前因后果后宣稱要殺了首診醫生。
后來男方去衛健委起訴了首診醫生,首診醫生目前停職待業。
無獨有偶,一年前同樣有一個女孩在婚檢中被查出攜帶艾滋病毒。
不一樣的是,這次醫生把情況告知了男方,結果自然是婚事告吹。
事后,女孩一直投訴醫生。投訴成功后,醫生被停職3個月。再往后,醫生辭職。
因此,該發帖醫生表示:“婚檢帶來的影響就是坑醫生。”
婚檢“保密”,并非個案
值得注意的是,該醫生提到的兩個案例,似乎不是個例。
該帖子一出,立馬引發多名醫生的共鳴。
廣東一婦幼保健院婚檢門診的醫生就表示,他就曾在批量婚檢人群中篩查出一例HIV-1男性患者。
隨即他撥打了這名男士的電話,但出人意料的是,這名男士十分平靜,稱自己早已知情,這次婚檢只是做個樣子應付一下。
同時,這名男士明確要求醫生不要告訴自己女友。因為兩人快結婚了,自己也在一直吃藥,安全措施做得很好。
并且,在該醫生希望男士能自己主動告知女友后,該男士明確表示誰敢透露自己隱私,就要讓誰好看。
無奈之下,該醫生只能寄希望于疾控中心能委婉提醒其女友。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早已有之。
2015年,河南男子王某與未婚妻葉某在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婚檢。婚檢結果顯示,葉某“疑似艾滋病”。
當時醫生單獨叫住了葉某,王某感到好奇,詢問是否有什么問題,卻被告知沒有問題,一切正常。
后兩人順利結婚,但不久后王某便被查出感染了艾滋病毒,此時葉某才告知王某當時自己的婚檢結果。
而據當時的媒體報道,其實葉某早在2006年就已經被確診為艾滋病毒感染者,當地疾控中心也承認有葉某的存檔。
此事在當時被報道出來后,也一度引發熱議,爭議的焦點是:如果葉某的隱私權受相關法規的保護,那到底該由誰來告知王某?難道只能任由王某等著被感染?
隱私權or生命權?
或許很多人都不能理解這些最終選擇“保密”的醫生,甚至認為這些醫生是病毒傳播的“幫兇”。
但無奈的是,或許這些醫生也沒有別的選擇,因為相關法規確實是這么規定的。
我國《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艾滋病流行病學調查時,被調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夫妻之間享有隱私權。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換句話說,如果在婚檢中一方被查出患有艾滋病,無論醫生以怎樣的形式告知或提醒另一半,都是違規。
雖然目前還沒有法規明確規定這種違規的具體處罰方式,但根據以往的案例,醫院普遍都會將這種擅自披露行為視為重大違規,輕則警告、扣罰績效,重則停職、暫停執業資格。
所以站在醫生的角度,選擇“保密”其實無可厚非。
畢竟相關法規規定了醫生負有為患者“保密”的義務,而主動告知另一方不但違規,還可能砸了自己的飯碗。
不過,也有網友表示,在對患者隱私的保護上,其實可能存在法條上的沖突,因為此舉似乎也侵害了他人的健康權和生命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權。
第一千零四條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就如前面的幾個例子,另一方最終因醫生和檢查機構的“保密”,最后被感染艾滋病毒,這算不算被侵害了健康權和生命權?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患者的隱私權當然應該得到保護,但另一方的健康權和生命權又該如何保護?
而這個鍋現在被甩給了醫生:原本只是盡到自己本職工作的醫生,現在卻要面臨是不是要違規告知另一方實情的兩難選擇。
希望相關法規能被盡快完善,能在保護患者隱私的同時也能保護另一方的健康權和生命權,更不要讓醫生成為無辜的背鍋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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