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新規落地!
今后天津住宅轉讓,
針對離婚、繼承將不再豁免土地出讓金!
01 新政亮點
根據天津市2025年6月10日生效的《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津規資發〔2025〕2號)與2020年廢止的舊政策(津規資發〔2020〕1號)對比,核心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征收范圍擴大:繼承/離婚不再豁免
舊政策(2020年):住宅因繼承、離婚轉讓時暫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僅需在再次轉讓時補繳。
新政策(2025年):取消豁免條款,要求繼承、離婚轉讓也按1%繳納土地出讓金(計稅依據的1%),僅保留定向安置經適房首次轉讓的豁免。
二、征收標準統一化:計稅依據替代評估價
舊政策:贈與、繼承、析產等非交易轉讓,按評估價值的1%繳納。
新政策:所有住宅轉讓(含買賣、贈與、繼承等)統一按實際成交金額或計稅依據的1%繳納,不再區分評估價。
影響:避免評估成本,但可能因“陰陽合同”引發計稅爭議。
三、辦理流程調整:獨幢住宅嚴格化
舊政策:未明確區分獨幢住宅,實踐中部分按普通住宅處理。
新政策:獨幢式住宅轉讓適用非住宅規則——需單獨申請土地有償手續,出讓底價≥市場價30%(評估確定)。
四、特殊房屋新增規則
1、地下空間項目:新增“土地出讓金按地上市場價格15%繳納”條款。
2、部分份額轉讓:明確住宅按轉讓份額比例繳納1%出讓金,舊政策未細化。
3、定向安置經適房:首次轉讓仍豁免,但再轉讓時取消“評估價”要求,統一按計稅價1%。
五、過渡期核減機制優化
新政策明確:2025年6月10日前已按舊政策繳納出讓金的獨幢/非住宅,符合新規第七條情形的,此前費用可核減。
意義:減少歷史交易重復繳費,但需證明文件。
六、政策時效與廢止
△新舊政策核心變化對比表
注:新政策有效期5年(2025.6.10-2030.6.9),同步廢止2020年舊文件。
政策原文
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
房屋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土地出讓金收繳工作,根據《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條、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單元式樓房(以下簡稱“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獨幢式住宅房屋。
國有劃撥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簡稱“非住宅房屋”)。
第四條、住宅房屋因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發生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每轉讓一次,繳納一次土地出讓金。實際成交金額參照計稅依據確定。
住宅房屋因交換發生轉讓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計稅依據的1%分別繳納土地出讓金。
住宅房屋轉讓部分份額的,按轉讓份額部分計收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首次轉讓的,暫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再次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各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在辦理住宅房屋(獨幢式住宅除外)不動產轉移登記時,代為收取土地出讓金。
住宅房屋轉讓,涉及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不動產權證書》“權利性質”欄中土地部分對應內容記載為“出讓”,“使用期限”欄從首次繳納土地出讓金時點起,按土地用途法定最高出讓年限計算,并記載“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記”欄注記“私房補交土地出讓金”;再次轉讓的,上述記載內容不變。轉讓部分份額的,“權利性質”欄中土地部分對應內容記載為“出讓”,“附記”欄注記“私房補交?%份額土地出讓金?!?/p>
第七條、獨幢式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因買賣、贈與、繼承、析產、交換等發生轉讓的,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后,再向各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在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應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市場價格的30%。
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項目,涉及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上市場價格的15%繳納。
第八條、房屋權利人未取得土地權屬證書,需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登記簿查詢結果或房地權屬來源文件為申請人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九條、本辦法自2025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妒幸巹澷Y源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規資發〔2020〕1號)同時廢止。
轉載:家濱海
文章來源:樂居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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