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案件的范圍和提起條件是特定的,并不是所有刑事案件被害人都可以進行刑事自訴。1979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僅規定了兩類刑事自訴的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1996年制定的《刑事訴訟法》將刑事自訴的案件增設為三類: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以及公訴轉自訴的案件。三類刑事自訴的案件范圍、條件均不同。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這類案件,被害人只能提起刑事自訴,不能通過刑事控告的手段進行維權,案件也不能由司法機關進行公訴,被害人的維權渠道單一,只能依靠刑事自訴的方式進行維權。具體包括下列案件:
(一)侮辱、誹謗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案件,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侮辱、誹謗案件,可以由自訴轉變成公訴案件。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案件,告訴的才處理。但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可能判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外。
(三)虐待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告訴的才處理。但是,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或者虐待導致被害人重傷、死亡可能判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除外。
(四)侵占案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有己有,拒不退還,數額較大,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侵占案件,告訴的才處理,沒有例外。
二、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
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對此類輕微刑事案件,走公訴程序還是走自訴程序,由被害人選擇決定。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則公安機關不得拒絕,“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即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則人民法院也不得拒絕,應當依法受理。因此,這類案件屬于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適用自訴程序還是公訴程序完全取決于被害人的選擇,被害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不同的訴訟方式處理。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可公訴可自訴并不意味著選擇權完全在被害人,往往是公訴優先,被害人的選擇權非常有限。此類案件主要有下列四個特點:
其一,被害人刑事控告則公訴優先。被害人可以進行刑事控告成為公訴案件,也可以不經過刑事控告,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變成刑事自訴案件。但是,一旦被害人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被害人不能阻止公訴程序以提起刑事自訴。一方面,刑事控告后,被害人與被控告人達成和解,約定被害人不再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責任,也并不能當然地終止公訴程序。被控告人也不能以系自訴案件、被害人已經諒解不再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另一方面,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刑事控告后,公安機關正在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正在審查起訴的,案件不屬于刑事自訴受案范圍,對被害人的刑事自訴,則法院不應受理自訴,應告知被害人參與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
例如,在李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一案中,被害人在遭受傷害后向公安機關報案,經過法醫鑒定,被害人馮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偵查。后雙方達成和解,表示此次糾紛雙方均有過錯,互不追究對方的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并申請公安機關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認為,此案屬于可自訴可公訴的輕微傷害案件,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已經達成和解,表示互不追究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不應該繼續追究李某的刑事責任。該觀點顯然是難以得到支持的,故意傷害案致人輕傷屬于可公訴可自訴案件,被害人已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不違反法律規定。
其二,司法機關可不經刑事控告直接追訴。“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意味著此類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才具備刑事自訴的前提條件。“對此類案件檢察機關有提起公訴的權力?不以被害人追訴請求為前提”即便被害人沒有提出刑事控告,只要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這些犯罪事實,也應當一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且,司法機關介入后,刑事自訴要讓位于公訴。
例如,在張某等人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一案中,公安機關偵查中發現張某還有重婚的犯罪事實,于是一并偵查終結后移送檢察院提起審查起訴。后檢察院提起公訴。辯護人認為,本案重婚罪屬于自訴案件,被害人并沒有向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控告,也沒有提起刑事自訴,不應該提起公訴。然而,裁判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重婚案屬于可公訴可自訴的刑事案件,重婚罪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條件下才屬于自訴案件,公安機關在偵查中發現被告人張某還犯有重婚罪,依法予以偵查,并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并不違反法律。
其三,無需提供司法機關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材料。部分觀點認為,“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則意味著,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前提,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且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因此,自訴人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證據,至少應當提供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提起公訴的書面證據,才符合此類刑事自訴的條件。我們認為,“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的限定,只是表明可公訴可自訴,如果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它就是公訴案件;反之,則被害人可以選擇提起自訴,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并不是要求被害人在提起刑事自訴時需要額外提供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刑事公訴的書面證據材料。《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已經明確規定:“(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即該類型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不需要提供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證據。法院不能以缺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材料為由拒絕受理。只有公訴轉自訴類型的刑事自訴案件,才需要提交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證據。
其四,自訴不成仍可刑事控告。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訴維權,但因證據不足被法院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被害人仍然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被害人也可以自行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控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具體包括如下幾種類型:
(一)致人輕傷的故意傷害案
結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達到輕傷,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案件是公訴案件。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結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結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的規定,隱匿、毀棄或者非法開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情節嚴重,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四)重婚案
結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的規定,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可能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五)遺棄案
結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可能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六)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具體包括: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提供假藥罪;第一百四十二條生產、銷售、提供劣藥罪;第一百四十二條之一妨害藥品管理罪;第一百四十三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四條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條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第一百四十七條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第一百四十八條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罪。這些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識產權案
《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七節規定的“侵犯知識產權罪”,具體包括:第二百一十三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五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專利罪;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第二百一十八條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第二百一十九條侵犯商業秘密罪;第二百一十九條之一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商業秘密罪。這些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刑法分則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范圍從第二百三十二條至第二百六十二條,其中可能對被告人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主要包括:1、過失致人死亡罪;2、故意傷害罪;3、過失致人重傷罪;4、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5、非法拘禁罪;6、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7、誣告陷害罪;8、強迫勞動罪;9、雇傭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10、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11、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12、虐待被監管人罪;13、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14、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15、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16、侵犯通信自由罪;17、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18、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19、報復陷害罪;20、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21、破壞選舉罪;22、重婚罪;23、破壞軍婚罪;24、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25、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26、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這些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的范圍從第二百六十三條到第二百七十六條,其中可能對被告人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主要包括:1、盜竊罪;2、詐騙罪;3、搶奪罪;4、聚眾哄搶罪;5、職務侵占罪;6、挪用資金罪;7、挪用特定款物罪;8、敲詐勒索罪;9、故意毀壞財物罪;10、破壞生產經營罪;11、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這些犯罪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在司法實踐中,無論什么罪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能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所有案件,被告人都有可能由于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各種法定、酌情量刑情節,而僅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部分觀點認為,所有《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案件,只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都屬于可公訴可自訴案件。例如故意殺人罪中的從犯,是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則被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自訴。這種觀點是否成立呢?
我們認為,答案是否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需要從三個方面來理解:
其一,不考慮法定、酌定等量刑情節。可公訴可自訴案件案件的基本條件是輕微刑事案件,而不是嚴重刑事案件,輕微刑事案件的判斷標準是“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這是對刑事案件性質本身的界定,顯然排除了嚴重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于各種法定、酌定等量刑情節而可能被判處三年有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因此,“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是不考慮被告人自身的法定、酌定等量刑情節的。
其二,罪名本身的法定刑包含“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量刑檔次。在不考慮法定、酌定量刑情節的基礎上,罪名本身包含“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量刑檔次的,才屬于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類型。
其三,刑事自訴的犯罪行為對應的刑罰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自訴的訴求也是要求對被告人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才符合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因此,即便刑事自訴的罪名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罪名,但根據刑事自訴的內容應當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則也不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
例如,在某株式會社自訴羅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中,被害單位自訴認為羅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100多萬元。《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二條規定:“銷售金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應當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羅某等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100多萬元,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裁判認為,自訴人某株式會社提起刑事自訴,認為被告人羅某等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且銷售數額100多萬元,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應當追究羅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處罰金。自訴人的訴求超出來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故裁定不予受理。
三、公訴轉自訴的案件
對侵犯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但不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也不是可公訴可自訴的案件,屬于被害人只能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刑事控告的公訴案件。此類案件,則屬于只能進行公訴的案件。但是,由于刑事控告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案件就由公訴變成可以進行刑事自訴的案件。1996年的《刑事訴訟法》修改中增加這一類刑事自訴案件類型,“允許公訴案件在一定條件下轉為自訴案件,是為了解決個別案件老百姓告狀無門的問題”。該類型的刑事自訴案件有三個特點:
(一)有材料證明控告無果
這種刑事自訴案件最重要的條件,是自訴人已經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進行刑事控告,而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且自訴人能夠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證明控告無果,公訴案件才屬于可以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相關證據材料例如不予立案通知書、撤案通知書、不起訴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等,如果自訴人未能提供這些證據材料,則不符合刑事自訴的受案條件,法院往往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雖然理論上,對于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撤銷案件或者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服,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但在這些材料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證明公安機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時,這些材料本身會也會造成刑事自訴的障礙。不少裁判會直接認為,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書》《刑事申訴復查決定書》均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自訴人還是依據刑事訴訟案卷證據材料,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人存在犯罪事實,則自訴人指控被告人故意傷害罪的犯罪事實缺乏罪證,不符合自訴案件的受理條件。
我們認為,除了對未成年人作出對附條件不起訴或者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滿后作出的不起訴決定,不論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理由是認為被告人無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是犯罪情節輕微,都不應該成為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自訴立案的依據。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被告人是否有罪及犯罪情節是否輕微等,都需要法院實體審理后作出裁決。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不具備代替法院刑事審判的功能和權限。
(二)侵犯人身、財產權利
此類刑事自訴案件包括所有的“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范圍比較寬泛,具體包括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第一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的案件、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案件、第五章“侵犯財產罪”的案件等,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都屬于這一類。但如果犯罪行為并未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則不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如何評判犯罪行為是否屬于侵犯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是法益標準還是實害結果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的爭議,裁判觀點并不統一。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法益作為評判標準,即根據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來判斷是否侵害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如果犯罪行為侵犯的法益是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否則不是。例如非法行醫罪。部分裁判認為,非法行醫罪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三百三十六條所規定的罪名,雖然非法行醫行為往往導致患者人身、財產損失,但該犯罪侵犯的法益并非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因此不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實害結果作為評判標準,即根據犯罪行為是否實際導致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為評判標準。不論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是否為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權利,只要犯罪行為實際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就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
我們認為,以實害結果作為評判標準更適宜,只要犯罪行為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被害人因此直接遭受損失,就應當賦予他挽回損失的救濟渠道,包括刑事控告、刑事自訴和民事訴訟。侵犯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行為,本質上是嚴重的侵權行為,被害人擁有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權利。如犯罪行為并未直接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則不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
例如,《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雖然是《刑法》分則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侵犯的法益并不是被害人的人身、財產權利,但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確實直接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0〕21號),只要具備兩個條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就屬于刑事自訴的受案范圍:其一,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其二,自訴人曾向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提出刑事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很顯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書屬于公訴轉自訴類型的刑事自訴案件。
(三)可能判處的刑罰不限
由于案件本身屬于公訴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自訴人才提起刑事自訴。對于被告人應當判處的刑罰幅度,則不再是限制的因素。即便如故意殺人罪這種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重大犯罪,理論上也可以成為這一類刑事自訴案件。
例如,在王某自訴謝某故意殺人罪一案中,王某自訴認為,謝某指使李某、張某等多人合謀對被害人王某某進行毆打導致被害人當場死亡,后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將直接行為人李某、張某等人抓獲歸案,追究其刑事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李某、張某等人故意殺人罪成立。但是,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屬王某認為,謝某是故意殺人的幕后指使人,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都認為謝某是故意殺人幕后指使人對證據不足,不予追究謝某的刑事責任。于是,王某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謝某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
該刑事自訴的罪名是故意殺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罪的刑罰是三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不屬于“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的輕微刑事案件,但如果有《撤銷案件通知書》《不起訴決定書》《不予立案通知書》等證據材料,證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則屬于被告人刑事控告無果的刑事案件,可以提起刑事自訴。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