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下超市開張第一天大酬賓,她高高興興帶7歲兒子購物,竟惹來判賠11萬余元的官司。廣東惠州的趙女士認為法院判得太重了,自己要上訴。
視頻——
紅衣小男孩超市內與伙伴追逐,
女營業員端著盆子摔倒在地
一段18秒監控視頻顯示:2024年4月26日晚上約7:50,超市貨架上擺放著琳瑯滿目的商品,生鮮區則擺著辣椒、蘿卜和藕等。一名身著黑色上衣的女營業員端著疑似有水的盆子從該區域向左拐,當她拐向左邊后眼睛一直盯著左方。此時,一名身著紅色T恤的小男孩與另一名小男孩在超市里奔跑追逐,當紅衣小男孩從一通道拐角處轉身往右跑時,女營業員剛好走到他身后,她突然摔倒在地面部朝下,手中盆子也摔了出去。
男孩母親趙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事發廣東省惠州市仲愷高新區“好柿哆生活超市”。自己老家在湖北農村,十多年前夫妻倆來到廣東惠州打工,兒子目前念小學二年級。視頻里摔倒的女營業員姓謝,事發時54歲,是廣東省五華縣人,當時剛剛上班第一天。
講述——
“樓下超市開張第一天帶兒子購物,
孩子奔跑時未觸碰到女營業員”
趙女士介紹,事發超市就在自家樓下,是重新裝修后開張第一天,當時超市搞大酬賓活動,晚飯后她獨自帶著兒子逛超市購物。
她說,進入超市時兒子一直緊跟著她,隨后不久,超市里來了一名與兒子同齡的同小區小伙伴,他倆平時都在一起玩耍,不知啥時兩人在超市里追逐奔跑起來。
“沒過多久,兒子跑來告訴我說,有個女營業員摔倒了,自己沒有碰到她?!壁w女士稱,兒子還說自己受到了驚嚇,稱那名女營業員是自己爬起來的。
她介紹說,自己當時也沒在意,買完東西就回家了。沒想到過了一段時間,附近派出所民警突然敲開她家的門,“當時我們在上班,家里只有老人和小孩,民警說找我們有事,我丈夫下班后到派出所詢問情況,得知當天那名女營業員認為是我兒子奔跑導致她摔倒的,超市報警求助,民警查看監控最終找到了我們?!?/p>
官司——
女營業員起訴男孩父母和超市索賠18.58萬,
被鑒定為10級傷殘
趙女士回憶稱,后來有一天,他們接到惠州市惠城區法院的傳票,這才得知原來摔倒的女營業員謝某起訴了作為監護人的她和丈夫,還有超市。
謝某在起訴狀中稱,她于2024年4月25日入職“好柿哆生活超市”,次日上班也就是工作第一天,被趙女士的兒子在超市奔跑時絆倒導致受傷,事后她前往醫院檢查初步診斷為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還前往惠州市中心人民醫院(仲愷院區)做手術并住院治療。
謝某請求判令該超市賠償她因受傷產生的各項經濟損失約18.58萬元,庭審時她增加訴訟請求,即由超市和趙女士夫婦共同承擔該案賠償責任。
起訴后,謝某就其傷殘等級向法院申請鑒定,法院遂委托廣東遠大司法鑒定所進行鑒定,2024年9月9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稱,謝某構成10級傷殘。
辯護——
被告均稱無過錯,
原告行走時疏于觀察應承擔責任
庭審時“好柿哆生活超市”辯稱,該案中謝某受傷系因該小孩在超市內奔跑絆倒所致,該小孩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導致侵權行為發生。事后他們已向法院提交追加小孩父母的申請,請求追加趙女士夫婦倆作為共同被告,由其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辯稱,原告自身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存在過錯,應減輕超市責任。監控視頻顯示,事發時謝某手持水盆行走,未觀察周圍路況,導致未能及時避讓奔跑小孩,其疏忽行為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從事勞務活動時未履行基本的安全注意義務,應對自身損害承擔部分責任,超市已盡合理安全保障義務,不存在過錯。
超市稱,當天事發后他們詢問謝某是否需要就醫,謝某稱并無大礙,他們便給她假期回家休養,孰料第二天謝某家屬找到超市方面稱謝某需要住院治療,后來他們也給謝某墊付了住院期間的伙食費、護理費等費用,已履行必要救助義務。
作為被告的小孩母親趙女士夫婦則辯稱,從事發監控可以看出,兒子到達過道前方時與謝某的距離有兩臂遠,未與其發生碰撞及任何肢體接觸,謝某作為營業員在崗期間未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單手抓舉作業水盆重心不穩、更頻繁“東張西望”疏于觀察前方環境,導致其主動踩上正在通道前方的小孩,她因踩踏動作與單手抓舉重物失衡自行摔倒受傷。
同時稱,“好柿哆生活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重大過錯,系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營業員謝某未接受崗前培訓操作不當,超市未履行員工培訓及管理義務,事故發生前,謝某正在生鮮區進行水洗作業,從現有監控視頻可以看到她從水中撈出雜物后,將水中雜物推到與水盆有間隙距離的泡沫箱中,此行為可造成生鮮區過道水漬遺留及鞋底沾水,此后在未擦干手上以及盆沿水漬情況下甩手走出,隨即開始“東張西望”。她一系列危險行為嚴重威脅了其本人及顧客安全,“我們已盡合理監護責任,無過錯?!?/p>
判決——
法院稱小男孩奔跑致女營業員摔傷,
判家長擔責六成賠11萬余元
惠州市惠城區法院審理認定,事發當天,原告謝某在該超市第一天工作,因7歲小孩在該超市奔跑玩耍致她摔倒受傷,事故發生時,謝某行走過程始終看向其左側,該超市的工作人員亦未及時發現并加以勸阻。
法院查明,事發后該超市已給謝某墊付9214 元。法院確認謝某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約19.28萬元,其中傷殘賠償金約11.8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 元。
法院稱,因案外人在超市奔跑玩耍而致謝女士摔倒,案外人系未成年人,原告謝某據此訴請案外人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有據,超市作為經營者,應對經營場所人員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根據視頻監控顯示,事發時并無相應工作人員對案外人的行為加以勸阻,亦未向該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故原告謝某據此訴請超市承擔侵權責任,依法有據,該法院根據各方過錯程度,酌定由超市承擔30%賠償責任,由趙女士夫婦承擔60%賠償責任,謝某自行擔責10%。
2025年6月6日,惠州市惠城區法院一審宣判:趙女士夫婦向原告謝某支付11.57萬元,超市支付4.86萬元,駁回謝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趙女士對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稱,這個判決令他們感到意外,“我們不是逃避責任,我們承認有責,愿意承擔10%以內的責任,這個判決判得實在太重了,目前我們正在聘請律師打算上訴。”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黃平 編輯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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