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
很多人為學習某項技能,
拜行業前輩為師,
雙方以“師徒”相稱,
未訂立書面的用工合同,
若學徒在學藝過程中受傷,
“師徒關系”在法律上
是勞務關系還是義務幫工關系?
對此誰來擔責?
黃某為了學習操作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技能,2023年6月25日,拜雷某為師,成為其學徒,雙方口頭約定勞動報酬為每月1200元。2024年5月16日,雷某帶上徒弟黃某駕駛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前往某工地作業,雷某在操作作業車時,不慎將黃某的左腳砸傷,隨后,黃某被送醫治療,后經司法鑒定,黃某的傷情構成八級傷殘。該作業車在甲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尚在保險期間內。事后,黃某就賠償問題與雷某及甲保險公司進行協商,但以失敗告終,黃某遂將雷某及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雷某及甲保險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83萬余元。
在庭審中,雷某辯稱,黃某跟著他學技術當學徒,雙方約定每月1200元生活補助,并不是勞動報酬,其與黃某之間不存在勞務關系,屬于義務幫工關系,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其在甲保險公司為案涉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如果需要擔責,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黃某自身承擔主要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黃某在雷某處當學徒,學習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操作業務,與雷某形成了長期的、相對固定的提供勞務的關系。雷某抗辯稱其與黃某形成義務幫工關系,義務幫工關系一般是指臨時性、非正式的勞動協助,與本案查明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與提供勞務一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黃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被作業中的重型非載貨專項作業車砸傷,主要原因是雷某操作作業車不當所致,且雷某作為接受勞務一方,依法應當對黃某的損害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黃某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存在次要過錯,自身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原因力大小和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認定由黃某承擔30%的責任,雷某承擔70%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北景钢?,甲保險公司系肇事車輛交強險的承保人,對于案涉車輛作業過程中造成的損失應當先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再由雷某賠償70%,黃某自行承擔30%。
綜上,法院判決甲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黃某各項損失19.8萬元;雷某賠償黃某各項損失22萬余元;駁回黃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勞務關系是指平等民事主體之間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接受勞務并支付約定的報酬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義務幫工關系是指幫工人為滿足被幫工人的生產、生活需求,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無償為被幫工人提供勞務的行為。
勞務關系與義務幫工關系的區別:
1.性質不同。勞務關系是基于當事人的約定而形成,以提供勞務獲取報酬為主要目的,具有明確的經濟交易性質,而義務幫工關系是在無法定和約定義務的前提下,幫工人出于情理、道義等為他人提供幫助,不以追求報酬為目的。
2.勞務是否有償。勞務關系具有有償性,提供勞務者會根據雙方約定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而義務幫工關系具有無償性,幫工人不向被幫工人索取報酬,即使在特殊情況下可能會產生一些費用,如食宿費用,但這并非是作為幫工的對價。
3.約束性不同。提供勞務者和接受勞務者之間具有較強的約束性,提供勞務者需在特定時間、場所內,按約接受監督與約束,按照接受勞務者的指導和要求進行勞務活動,而義務幫工的幫工人在進行勞務活動時具有自主性,通常不受被幫工人的管理與約束。
4.承擔責任方式不同。在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而在義務幫工關系中,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個人之間的“師徒關系”在法律上一般是勞務關系,其并不能排除用工人的用工責任,作為師傅即用工一方在傳授技能的同時,應當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履行好安全保障義務,否則需承擔相應的責任;作為學徒即提供勞務一方在學習過程中,應當注意自身安全,如果因為自身過錯遭受損害的,也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新邵縣人民法院
作者:王前亮、馬一倩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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