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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時保險公司放棄核保,出險后就不能因被保險人的職業類別等問題解除保險合同,法院判令賠保險金。近日北京金融法院公布了一起保險理賠糾紛案例——魏某與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糾紛案。
01
基本案情
魏某系營業貨車司機。于某作為投保人為被保險人魏某在網絡投保平臺投保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流程不包含被保險人職業選項,投保須知未顯示可查看的職業分類明細,平臺亦未預留供投保人主動告知被保險人職業類型的空間。
保險期間內,魏某駕駛營業貨車發生交通事故,魏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認為魏某未如實告知職業為營業貨車司機,根據保險合同約定魏某職業類別不符合職業分類表1-3類,遂解除保險合同并拒賠。
北京金融法院認為:投保時被保險人職業已然不符合條件,保險公司放棄主動詢問與審核,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保險人的職業并未發生變化,即使保險人對該條款已經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也無法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法院最終判令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
02
法律解讀
意外傷害險保險費的厘定與被保險人的職業風險狀況或者其所參與活動的危險程度密切相關,保險人將被保險人從事的職業作為是否承保需要考量的因素并無不當。
基于保險合同的射幸性,以被保險人的職業為投保條件的意外傷害保險中,投保時被保險人的職業是否符合投保條件,是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保險人應當審核的事項,不應當成為保險合同訂立之后保險人獲得解除合同主動權的理由。審核被保險人是否符合投保條件,對于保險人而言,既是權利也是義務。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以放棄核保的方式,讓大量本來就不符合投保條件的被保險人成為保障對象,同時將不符合投保條件作為單方解除合同的事由,收取保險費之后,再根據保障期間內是否發生保險事故,決定是否行使合同解除權,此舉嚴重損害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與保險業誠信經營理念嚴重背離,對保險行業的健康發展亦產生消極影響。
如投保時被保險人職業已然不符合條件,保險人放棄主動詢問與審核,依然同意承保,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保險人的職業并未發生變化,即使保險人對該條款已經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也無法發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3
典型意義
有國家監管部門與法律體系為保險消費者撐腰,放心大膽買保險!
近年來,與新業態勞動者相關的保險產品主要以互聯網投保為主渠道。互聯網保險具有便捷、高效特點,但“寬進嚴出”現象尤為突出。在客戶準入階段,部分保險公司為了追求業務量,放松了對客戶資源、風險承受能力的審核,導致高風險客戶進入市場,為后續理賠埋下了隱患。
本案以判決方式對保險公司“寬進嚴出”行為亮出“紅燈”,有助于倒逼保險行業加強合規經營,實現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來源/北京金融法院,供稿/厲莉 林昱彤,編輯/張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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