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對蓄意堵截、威脅、攻擊、報復法院干警,且拒不認錯悔改的訴訟參與人李某飛,決定司法拘留15日。(詳見《安檢發生爭議,下班后“堵截報復”干警,法院:拘留15天》一文)
案情大概是:李某飛系兒子李某訴某區政府行政復議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參加庭審前安檢時發生了沖突,后經“思想疏導”,配合安檢后參加了庭審。因對負責安檢的干警代某不滿,庭審結束后在法院“門口”“蓄意堵截報復,阻攔下班回家的代某離開,實施言語威脅并動手推搡、糾纏攻擊。”,代某對李某飛實施了“控制性措施”。
法院認為,李某飛的行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構成對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恐嚇、圍攻和打擊報復的行為,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西鐵中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
法院發布的新聞,旨在“依法保障法院干警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因為法院干警正常履職對其進行威脅、攻擊、報復”。可是,新聞里的,“法院門口”、“下班回家”、“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卻讓人有點看不懂了。莫不是,法院人員下班途中遭遇的人員騷擾,也是擾亂法院工作秩序?
新聞的留言區,有網友提出,在法院門口、法院干警下班回家途中發生的當事人沖突糾纏,還是法院、法院法警的管轄范圍嗎?相對應的是,為何在法院開庭休庭之后,律師跟當事人或訴訟參與人發生的沖突糾紛,法院卻說沒有管轄權,而是推給了公安機關進行處理呢?
就在最近,南方周末、濟南時報等多家媒體報道了有律師在法院開庭休庭后被訴訟參與人打了一巴掌后還擊了一巴掌,被公安機關決定行政拘留三天的新聞。為此,律師所在地區的律協公開發函,認為律師的行為不該受到處罰。(詳見《律師休庭時跟當事人發生沖突面臨拘留,廈門律協發出《意見函》》一文)
根據媒體報道,2024年11月12日上午,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晉江市法院青陽法庭開庭休庭后,被告妹妹跟原告律師發生言語沖突,被告母親徑直快步走到法院審判區域的原告席,“舉起右手中指并伴有擊打鄧慶高面部的動作,鄧慶高向右歪了下頭,伸出左手試圖抓住吳某某右臂,吳某某躲閃。隨后,鄧慶高向吳某某揮出右手,吳某某幾乎同時伸出右臂將鄧慶高右臂向右擋開。之后,吳某某又有兩次揮臂動作,但未碰到鄧慶高。隨后,吳某某被趕來的法警攔住”。整個過程只持續了大約十秒。(以上根據現場視頻概括的沖突過程來自“濟南時報”)
事發后雙方均報警。2025年1月19日,梅嶺派出所于作出的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吳某某故意使用中指對鄧慶高進行侮辱,鄧慶高還手扇打吳某某臉部一下,雙方均于2024年11月21日主動投案。吳某某的行為構成侮辱,鄧慶高的行為構成毆打他人。梅嶺派出所對鄧慶高作出行政拘留3日、罰款500元的處罰,對吳某某作出罰款500元的處罰。
目前,律師針對這起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已經提出了行政訴訟,正在法院的審理過程中,網上很多關于這個案件的法律分析,其中爭論之一就是,這個沖突究竟應歸法院管轄處理,還是應該歸公安機關管轄處理。
例如,網上有文章認為,法庭分設審判活動區和旁聽區,兩區以欄桿等進行隔離。審判席與旁聽席是要求物理隔離的,吳女士從旁聽席沖入法院襲擊律師,妨害的不僅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更是司法秩序。事發時間是法官敲法槌休庭后,書記員打印筆錄、訴訟參與人等待簽署筆錄之時,吳女士沖入審判席對正在持續工作的律師發動攻擊,侵害的是司法秩序,應當由法院管轄,而不是由公安機關管轄和處理。
可是,公開資料顯示,別說是在法院外的,就算是發生在法院內、開庭的法庭內,發生了律師跟當事人、律師休庭后碰落了法院的手機信號屏蔽器,律師跟法警發生了沖突等等,法院都是一律交給當地的公安機關處理。有些律師無奈之下,發生沖突不得不打110,讓公安人員到法院來處理案件。
有人提出,法院開庭之后的庭審秩序維護,才是司法秩序,歸法院管轄;休庭期間就是治安秩序,歸公安機關管轄。可是,為何法院門口、下班途中發生的李某飛跟法院干警之間的沖突,法院就可以司法拘留,而且認定李某飛“違反了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擾亂了人民法院正常工作秩序”呢?
說了些表面的現象上的區別和差別,再說些法理和依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職權的規定》(法釋〔2020〕4號)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職責:
(一)維護審判執行秩序,預防、制止、處置妨害審判執行秩序的行為;(二)在刑事審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傳帶證人、鑒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傳遞、展示證據,執行強制證人出庭令;(三)在民事、行政審判中,押解、看管被羈押或者正在服刑的當事人;(四)在強制執行中,配合實施被執行人身份、財產、處所的調查、搜查、查封、凍結、扣押、劃撥、強制遷出等執行措施;
(五)執行死刑;(六)執行扣押物品、責令退出法庭、強行帶出法庭、拘傳、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七)查驗進入審判區域人員的身份證件,對其人身及攜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八)協助人民法院機關安全和涉訴信訪應急處置工作;(九)保護正在履行審判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對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和在人民法院內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司法工作人員的行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帶離等強制手段,根據需要進行詢問,提取、固定、保存相關證據,依法提請人民法院處以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根據以上規定,下班途中回家的法院干警,屬于法院干警“保護正在履行審判執行職務的司法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職權范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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