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憲章》是當代最著名的憲法性文件之一,許多人都見過《大憲章》的圖片,但常分不清其中的區別。如赫里福德教堂保存的1217年《大憲章》2015年曾在中國展覽,許多人誤以為該文件是1215年《大憲章》。實際上,《大憲章》分為1215、1216、1217和1225年四個版本,每個版本都有官方的正本和非官方的抄本。現存的《大憲章》抄本有100多份,英國人也花了較長時間才區分出了1215年《大憲章》的4份正本。
赫里福德教堂保存的1217年《大憲章》
1215《大憲章》的4份正本通常標注為Ci、Cii、L和S,實際指的是科頓圖書館的第一份《大憲章》、科頓圖書館的第二份《大憲章》、林肯大教堂《大憲章》和索爾茲伯里大教堂《大憲章》。這4份《大憲章》正本大小形狀各不相同。20世紀的學者曾認為1215年《大憲章》有35份正本,但現代研究者基本服膺艾弗·羅蘭茲2009年提出的觀點,即《大憲章》有13份正本。《大憲章》是一份重要文件,被較為妥善地保護,約30%的正本留存至今。
2015年四份《大憲章》首次相聚
四正本的發現與16、17世紀好古主義的興起密切相關。17世紀英國學者愈發關注日耳曼因素,包括各種文獻與遺跡。Ci和Cii在此期間發現,Ci的故事最為復雜。羅伯特·科頓爵士(1571-1631年)是著名的古物學家,收藏了諸多與英國歷史相關的核心手稿。1630年5月10日,他收到了愛德華·迪林郵來的Ci《大憲章》。迪林也是古物愛好者,時任多佛城堡軍事長(lieutenant),他認為此份約翰王特許狀應由科頓保存:
“我已呈送你兩本給我帶來諸多樂趣的書。我此處呈送閣下源自蘭尼米德草地的約翰王特許狀(Charter of K. John dat. att Running Meade):經由閣下最可靠確信的信使為閣下所有。待我盡快抄錄完撒克遜特許狀,它們也歸于閣下:與此同時,我把約翰王特許狀密封盒中寄送。”
迪林的信
Ci《大憲章》
1702年科頓圖書館被捐獻給國家,所有藏品稍后藏入威斯敏斯特的阿什伯納姆屋。遺憾的是,1731年10月23日發生了大火,Ci的蠟質國璽印章變為不規則的紅色一團。不過大部分文本還可辨識。12月一個調查委員會前來,做了一個副本,即大英圖書館的“Cotton Charter XIII 31B”藏品。1733年約翰·派因(1690-1756)以Ci為基礎制作了一幅精美的版畫,25名男爵的徽章圍繞著《大憲章》原件。科頓圖書館副館長大衛·卡斯勒(1681-1754年)在版畫結尾處作了說明:
“科頓圖書館內有兩份涉及英國自由的約翰王《大憲章》(King Johns Magna Charta, of the Liberties of England)原件……(火災)造成《大憲章》(即Ci)兩邊受損,國璽的蠟印產生了融化,如今已無法辨識其上的人物形象……為給后人留下該文本,本版畫副本采用了同樣的編排和筆跡;只是從另一份(《大憲章》,即Cii)原件中補充了19個字母,因為本份羊皮紙上有兩個洞。”
版畫與反叛男爵首領羅伯特·菲茨·沃爾特的徽章
派因版畫對證明國璽十分重要,畫中Ci下部吊著的是不規則的紅色國璽印章,而在Ci正本中該國璽如今是不可辨識的棕色一團。與想象的國王簽字不同,中世紀貴族大多不擅書寫,蓋印是主要的同意方式。加蓋國璽一般由專職的蓋印官(the bearer of the seal)操作蓋印機(seal press)和國璽模具完成。在普通法上加蓋印章是書面文件生效的必要方式,中世紀的官員、教士、鎮區、商人和私人都有印章。
中世紀英國國王的印章分為國璽(great seal)、王璽(privy seal)和御璽(signet)三種。國璽始自懺悔者愛德華,為國王形象構成的雙面吊墜印璽。制造國璽的印模通常是銀制的,初由御前大臣保管,后由掌國璽大臣(Lord Keeper of the Great Seal)專職保管,以確證行政、司法諸文件。約翰王時期,國王隨身的私人印章被用于非司法事務文件的蓋印,逐漸成為具有公權力性質的王璽。14世紀隨著王璽由專職官員保管,國王隨身的御璽應運而生。12世紀時政府重要文件加蓋國璽已成為慣例。《大憲章》是最重要的文件,反叛男爵要求采取特許狀形式。這意味著加蓋國璽。特許狀的末尾一般懸掛羊皮紙或絲繩的“吊墜”,中空的國璽模具包住軟蠟在“吊墜”上壓出國王的兩面像。版畫中國璽的位置和現在正本中的位置不同,推測1836年霍加斯(Hogarth)進行了“修復”。
國璽模具
國璽是《大憲章》效力的關鍵證明之一。13世紀的國璽一般用綠蠟和紅蠟。約翰王的國璽分為兩面。正面是約翰端坐王座之上,頭戴三尖王冠,右手持象征權力的英國國劍(The Great Sword of State),左手拿主權寶球(Globus cruciger),寶球上有植物狀的干,最上方是象征上帝統治的十字架。圍繞國王的文字是“Iohannes dei gracia rex anglie dominus hibernie”(約翰,蒙上帝恩典,英國國王,愛爾蘭領主)。反面是騎在馬背上的約翰,頭戴平頂頭盔,右手持英國國劍,左手拿盾。圍繞肖像的文字是“Iohs dvx normannie et Aqvitannie comes Andegavie”(約翰,諾曼底和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這種一面王座國王,一面騎士國王的雙面吊墜國璽,也為亨利三世承繼。遺憾的是,只有Ci保留了不可辨識的國璽。卡朋特推測Ci和Cii的國璽穿過的是羊皮紙,林肯《大憲章》和索爾茲伯里《大憲章》的國璽穿過的是絨線。
約翰國璽
后續的事故進一步增強了派因版畫的重要性。1753年科頓藏品進入大英博物館,19世紀30年代工作人員嘗試修復Ci,對Ci造成了巨大損壞,使其再難識讀。派因版畫如今成為Ci最為權威的文字來源。Ci研究近來頗有突破。長久以來因為迪林信件的緣故,Ci被認為來自多佛。卡朋特注意到迪林信中提到的撒克遜特許狀來自坎特伯雷大教堂,進而猜測Ci可能來自坎特伯雷大教堂。他比較了Ci《大憲章》與坎特伯雷大教堂契據冊E中的1215年《大憲章》副本,雄辯地證明了Ci來自坎特伯雷大教堂,并將其稱為坎特伯雷《大憲章》。該分析頗具說服力,大英圖書館的官方介紹已接受該觀點。坎特伯雷《大憲章》應該來自大主教蘭頓的管家迪勒姆的伊萊亞斯(Elias of Dereham),此份《大憲章》是給主教區而非蘭頓的,故此存在坎特伯雷大教堂。Ci正本的新發現可以稱為21世紀《大憲章》正本研究最為重要的成果。
相較之下,研究者對Cii所知甚少。該文件來自出庭律師漢弗萊·威姆斯(Humphrey Wyems),科頓1629年取得該文件。該文件是橫向格式的,直至1834年仍與其他特許狀裝訂在一起。文件底部有三條裂縫,約翰·查爾斯·福克斯爵士認為這是約翰生氣時親手刺的,更合理的答案是科頓的書籍裝訂工割的。該文件對學術界影響特別大,著名學者威廉·斯塔布斯將該文本選入《英國早期憲法史憲章及實例選:從最初到愛德華一世》,歷代牛津學子都研讀過該文件。詹姆斯·霍爾特也使用該文本,本文件可以說是牛津學派最核心的材料。
Cii《大憲章》
索爾茲伯里《大憲章》一直保存在索爾茲伯里大教堂,應該是伊萊亞斯帶來的。該文件在中世紀就很珍貴,據說教士每晚睡覺前都會將它放在床底。它使用的并非文秘署字體,故真實性一直受到質疑。當代學者大體同意,較大的可能是索爾茲伯里的教士抄寫了該文本,文秘署之后蓋章確認,這有利于文件的接收者早日得到《大憲章》。文件底部的切口可能是掛國璽的痕跡。該文件在17世紀已為布萊克斯通知曉,但檔案委員會1806年找尋該文件時突然找不到了,直至1814年它才被再次發現。此份文件的影響最小。
S《大憲章》
林肯《大憲章》一直保存在林肯大教堂,背面有兩個大寫的“LINCOLNIA”(林肯),應該是1215年6月24日發給林肯主教休·德·威爾斯的兩份《大憲章》之一。1810年檔案委員會以林肯《大憲章》為底本出版了《王國制定法》,威廉·麥克基尼也使用L,但L之后的影響相對較小。近來學界開始重新關注本文本。林肯《大憲章》是著名的外交文件。它二戰期間正好在紐約世界博覽會展覽,丘吉爾考慮將它送給美國(并給林肯大教堂Ci或Cii作為補償,)以促使對方參戰。因為國內的普遍反對,丘吉爾放棄了該方案。二戰勝利后美國想留下林肯《大憲章》未果,它在回國途中被送去澳大利亞展覽,希望獲利,實際損失不菲。林肯《大憲章》是林肯大教堂的文件,但回國后一直保存在林肯城堡。理論上正本不應該出境,但2014年林肯《大憲章》被再次送往美國國會圖書館展覽,這展現了英美之間深厚的歷史淵源與特殊的盟友關系。
L《大憲章》
《大憲章》展現了13世紀的政府、社會和記憶轉型,古老的口頭契約(及儀式)與個體記憶(習慣)逐漸轉變為書面契約與檔案文件(成文法)。按照中世紀的傳統,大教堂中的《大憲章》被傳抄和分發,在各個主教區的下轄郡內流傳,甚至到達鄉村。不過沒有證據表明1215年《大憲章》此時以英文傳播,《大憲章》對自由保有人的影響受限。教會顯然是《大憲章》在地方的主要傳播者和重要實施者。修道院中《大憲章》分布甚多,如路菲爾德·雷丁修道院,斯坦利修道院,蘭瑟尼·格羅切斯特修道院,蒙塔庫特修道院,埃克塞特修道院,圣奧古斯丁修道院,以及坎特伯雷的基督教堂修道院都有《大憲章》抄本。修道院文本進而四處傳播,如圣奧爾本斯修道院抄本傳播到泰尼茅斯、威蒙頓漢姆和諾威奇。反叛男爵也傳播了《大憲章》,如威廉·德·莫布雷庇護的約克郡的比蘭德修道院就收到了一份《大憲章》的抄本。
除了《大憲章》正本的抄本流傳,《大憲章》的諸多草案也流傳開來,草案至少有5個版本,表明至少有5條不同的流傳途徑。它們被收錄在之后的法律匯編中。推測是蘭尼米德談判的參與者和法律人士帶走了《大憲章》草稿,并被當成正本抄錄、編輯和傳播。而且部分草案是法語書寫的,明顯是為了貴族的閱讀。傳抄《大憲章》草稿可以視為中世紀傳統的一部分,如1258年牛津議會的草案也出現在各種編年史和文件集中。但也應看到《大憲章》在當時已經表現出了巨大的吸引力,人們爭相傳抄和散布《大憲章》。編年史家大都知曉《大憲章》及其傳播。如貝蒂訥的無名氏知曉《大憲章》的部分內容,克洛蘭編年史家注意到一份范本的流傳,科吉歇爾的拉爾夫甚至認為每個郡都有《大憲章》的正本。
17世紀古物學家發現了諸多《大憲章》抄本,現代史家威廉·布萊克斯通首次區分了《大憲章》的不同版本,但他只見過Ci和Cii。20世紀威廉·麥克奇尼確認了《大憲章》的4份正本,它們一方面是正式寫就,一方面有國璽印記。Ci和Cii出來自同一份手稿(兩份文件有可能是同一人書寫的),林肯《大憲章》和索爾茲伯里《大憲章》與它們有一些不同。20世紀上半葉的研究者長期爭論4份文件誰效力最高,當代研究者基本同意它們的權威是一致的。在《大憲章》制定時,多份草案被不斷抄寫、流通和加蓋國璽,《大憲章》并非“一份文件到多份文件”傳播,而是“多份文件到多份文件”傳播。
在更為宏闊的歷史視域中,《大憲章》與現代法治形成了一種極為復雜的互動關系。一方面是憲法史/政治史視域下《大憲章》的屢次修訂、確認與實施。《大憲章》1215年的實施失敗是《大憲章》后續文本產生的重要原因。1225年《大憲章》雖然實施困難,卻是亨利三世時期政治斗爭的核心,被多次確認和發布。同時在此斗爭中,教會承擔了重要的角色。《大憲章》推動了這一時期的王國政治革新、稅收法治化、司法實踐以及地方共同體的發展,預示了以稅收為基礎的議會制國家的產生。
另一方面是《大憲章》在普通法/法律史中的發展。1225年《大憲章》在1297年,經過《憲章確認法》進入制定法卷宗中,成為制定法。1225年《大憲章》的制定法地位在14、15世紀的政治事件和議會中被屢次確認和牢固確立。法律人從三個角度理解和解釋《大憲章》,即為法庭中法律辯論的目的(forensic purposes),為下議院中的政治目的,以及為律師會館的教育目的。到15世紀中期,《大憲章》逐漸不再具有挑戰制度的革命性,在解釋上走向私法化。14世紀之后的訴訟卷宗和《年鑒》確認了上述觀察。律師會館的講稿記載了法律人群體對1225年《大憲章》所作的保守和限縮性的解釋。到了都鐸時期,因為宗教改革,1225年《大憲章》第1章才被激活和廣泛引用。但這一時期法治常常與對權威的服從聯系在一起,1225年《大憲章》也只是普通的制定法。直到伊麗莎白一世前期,《大憲章》仍被視作普通制定法。
《大憲章》的法治性質是在16世紀末被逐漸發現和發明的。16世紀80年代之前的案例報告中幾乎完全不涉及《大憲章》憲法性問題的討論。1581年出庭律師羅伯特·施耐格在講稿中專門討論了1225年《大憲章》的第29章。愛德華·柯克則在司法裁判、政治實踐和法學著作中發現和發明了《大憲章》的法治意蘊與自由精神,確立了《大憲章》的憲法地位。盡管《大憲章》的主體在歷史中發生了實質性變化,即13世紀初的1215年《大憲章》,中世紀到18世紀的1225《大憲章》,16世紀70年代到18世紀中葉的“偽”1215年《大憲章》,19世紀至今的1215年《大憲章》;但《大憲章》仍是英國政治轉型和憲治發展的寶貴思想資源,并在英國內戰、共和國時期以及復辟時期發揮了各不相同的作用,成為英國憲治的核心文本。隨著現代學術的發展,現代研究者對《大憲章》的文本、事件、文獻、淵源、研究方法和解釋框架進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正,甚至產生了對《大憲章》神話的批判。但這些修正和批判并未真正挑戰《大憲章》第一部憲法性法律的歷史地位,也難以否定《大憲章》對現代法治形成的關鍵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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