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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誰能主張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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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交通工具的日益普及和
道路網絡的不斷擴展,
交通事故的發生愈發頻繁,
如果因交通事故致受害人死亡,
誰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呢?
一起來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1997年,原告李某與梁某訂立繼承文書,由李某贍養梁某,為梁某養老送終,并繼承梁某的財產。
2023年11月8日,被告常某駕駛車輛,將行人梁某撞倒碾壓,造成梁某受傷,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常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梁某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后被告常某因本次事故,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原告李某現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常某、保險公司等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
法院審理
經審理認為,原告雖與梁某簽訂《立繼承文書》,但并不屬于梁某的近親屬,無權向侵權人主張侵權責任,但原告支付了梁某的醫療費、救護車費用,在住院期間對梁某進行護理,處理了梁某的喪葬事宜,因此,對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予以支持,對主張的其他費用,不予支持。
后原告李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判決。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民事主體僅限于被侵權人的近親屬,近親屬之外的民事主體不享有上述權利。而近親屬的范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條第二款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的規定確定。本案中,原告與梁某簽訂的《立繼承文書》只是針對梁某的財產,原告享有相應權利,梁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并未減損李某協議中約定的權利,故李某并不能因該協議而取得等同于近親屬的賠償請求權,且死亡賠償金等費用不屬于遺產,因此對原告支付的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以外的費用不予支持。
關聯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第二款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來源 | 沁水縣人民法院
編輯|晉小城
暢緣創始人
晉城高端婚戀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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