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瑞安市某小學林老師因將滋水挑釁的學生拎到窗邊警告,被行政拘留十日,在教師群體中激起了長達兩個月的漣漪。6月13日,同市另一小學對兩名長期辱罵教師的學生作出“頂格”處分——品德計D檔、取消評優、警告記入學籍檔案。兩起事件形成的強烈反差,將教育懲戒權的撕裂現狀推向輿論焦點。
法律在教師與學生行為間劇烈搖擺。林老師的行為被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范疇,面臨行拘與職業危機;而學生辱罵教師則適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第10條“嚴重教育懲戒”,但實際處理中鮮有學校動用“給予不超過一周的停課處分”條款這種差異暴露出法律銜接的空白——教師過激管教可能被行政處罰,而學生惡意侵害教師尊嚴卻鮮見法律介入,進一步加劇了“老師不敢管”的現象。
家校關系的潰堤成為寒蟬效應的催化劑。水槍事件中家長堅持報警,與辱師事件家長配合學校懲戒的態度形成鮮明對比。事實上,教育部等十三部門印發的《關于健全學校家庭社會協同育人機制的意見》,明確要求家長“支持教師正當行使教育懲戒權”,但實踐中仍存在家長將懲戒權異化為“情緒博弈”工具的現象。成都七中2023年對威脅老師的學生作出開除處分的案例證明,當學校堅決援引《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第10條時,家長過度干預可被有效遏制。
瑞安對辱師學生的“頂格處分”在當地具有破冰意義。將學生品德污點記入省級學籍檔案的做法,在浙江省教育廳2024年修訂的《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有明確依據,這種可追溯的懲戒比短期停課更具長效約束力。值得注意的是,該事件中法治副校長直接參與訓誡,體現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8條“司法機關協助開展法治教育”的要求,為懲戒程序提供了法律背書。
校準懲戒天平需要多維突破。法律層面需明確《教師法》第7條“指導評價學生”權利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邊界,避免教師正常管教被擴大化追責;學校應建立由教師、家長、法律顧問組成的懲戒委員會,參照《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第14條實現程序透明;社會則需扭轉“教師=服務者”的錯位認知,教育部門要采取措施,支持教師合理使用懲戒權,強化教師職業權威。
教育的尊嚴從來不是單方面讓步的結果。從瑞安事件可以看到,當制度真正為教師撐腰時,戒尺才能成為育人的標尺而非恐懼的源頭。正如中國教育學會副會長所言,懲戒的本質是“以規則重塑敬畏”——而規則的重量,需要法律砝碼、家校共識與社會托舉共同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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