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第四評議組在豫開展聽庭評議
公訴人庭上“見招拆招”精準指控
“你們是否把錢交給對方驗鈔?驗鈔后錢放哪了?錢處于誰的控制之下?”
“對方說U幣(即一種虛擬貨幣)已轉賬完成后,你們是否向上線核實U幣是否收到?怎么核實的?”
“你們商量時說,即使使用強硬手段,也要把錢拿回來。強硬手段是什么意思?”
5月12日至2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四評議組赴河南,先后對信陽、洛陽、許昌、鄭州等地檢察機關辦理的多起刑事案件進行聽庭評議和推門聽庭。在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鄭州片區檢察院檢察官出庭指控的一起搶劫案中,公訴人對證人出庭的交叉詢問以及對辯護意見的有力答辯讓評議組眼前一亮。
在這起案件中,被告人合謀以U幣交易牟利。該案法律關系復雜、爭議焦點較多、被告人不認罪、庭審對抗性強。庭審現場,公訴人圍繞被告人主觀意圖是詐騙還是搶劫、犯罪對象是U幣還是現金、暴力程度是否能壓制被害人反抗等爭議焦點,抽絲剝繭,層層遞進,還原案件全貌。
“我們不是搶,而是拿回自己的錢。”被告人當庭翻供。對此,公訴人通過舉證示證,清晰展示U幣交易時間軸,明確了錢款交付過程及被害人取得占有的事實,并傳喚目擊證人出庭,直觀還原案件細節。針對被告人辯稱“暴力程度尚未達到搶劫”,公訴人表明并非只有使用刀槍棍棒才是搶,并通過深入分析搶劫罪的犯罪構成作出有力回應。
在洛陽市澗西區法院,最高檢第四評議組觀摩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聚眾斗毆犯罪案件的庭審。該案中,黃某一方前往約定斗毆地點途中,將無辜路人誤認為對方斗毆人員,對其實施毆打。席某一方到達約定斗毆地點后對黃某一方追擊、辱罵。黃某一方隨即逃竄,雙方在市區主干道造成人員圍觀、交通堵塞,相關視頻在網上大量傳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開庭當日,積極參加斗毆的席某、黃某兩名未成年人站在了被告人席上。
在法庭辯論階段,針對被告人席某、黃某辯稱均不構成聚眾斗毆罪的意見,公訴人分別從二人的主觀意圖、客觀參與行為及危害后果作出有力回應;針對辯護人提出的該案系聚眾斗毆預備、中止的答辯意見,公訴人明確指出雙方“約架”并為斗毆實施聚眾行為,雙方多次更換“約架”地點并積極趕赴現場形成大范圍人員的聚集、對峙,且席某實施的追擊、辱罵行為及黃某的毆打無辜路人行為均構成犯罪既遂,嚴重擾亂社會公共秩序。最終,面對公訴人精準有力的指控,被告人席某、黃某均自愿認罪認罰。
在這兩次庭審中,公訴人有策略、有技巧的訊問,有層次、有重點的舉證,有邏輯、有針對性的辯論,都給觀摩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予以肯定的同時,最高檢第四評議組成員也化身“質檢員”和“教練員”,根據兩次觀摩庭審的實際情況,聚焦實戰需求,分別從法律文書撰寫、訊問詢問技巧、舉證質證策略、庭審應變能力等多個維度提出了意見建議:如對不認罪案件的訊問階段減少開放性問題的設置,為后續示證揭示辯解的不合理性做好鋪墊;結合未成年人成長特點、不同成長經歷、犯罪手段等,有針對性開展釋法說理、法庭教育,真正實現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懲治挽救并重。
(來源:檢察日報·要聞版 作者:劉立新 張葉青 王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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