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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教育培訓行業,不少培訓機構會與顧客訂立以預付式消費為模式的教育培訓合同,即由顧客預先交納培訓費,機構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分期分課時提供培訓課程。然而,當合同履行至中期時,機構是否可以單方面更改培訓地點呢?
經典案例
A公司是一家舞蹈培訓機構。2022年4月3日,A公司與甲簽訂教育培訓合同,約定甲于2022年4月19日至2023年4月18日期間在A公司處接受舞蹈培訓,培訓費為30000元,每周為一課時。合同簽訂當天,甲即向A公司交納全部培訓費用。
此后,甲每周前往A公司開設于其家附近的培訓場所接受培訓。2022年6月22日,A公司向所有消費者發出《消費者告知函》,載明甲常去的培訓場所停止教學,消費者應于30日前選擇新的培訓地點。因消費者個人原因不到場培訓的,A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消費者不得以此為由變更或解除合同、要求賠償。甲認為A公司提供的其他三個培訓地點均離家太遠,不愿再繼續,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退還培訓費用。A公司拒絕,雙方協商未果,甲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雙方采取預付式消費模式,甲選擇A公司參加培訓的主要因素是便利程度,A公司單方更換的培訓地點離甲的住所都很遠,使甲獲得培訓服務的時間和交通成本明顯增加,導致甲就近接受舞蹈培訓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甲有權解除合同,故判決A公司返還甲未參加課時部分的培訓費247397元。
風險提示
教育培訓機構選擇預付式消費模式的,雖然十分便捷,但也暗藏風險。在顧客選擇培訓機構時,培訓地點的遠近往往是其考慮的一個重要因素。所以培訓機構單方面變更培訓地點如果給顧客造成明顯不便的,即使培訓機構聲稱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接受解除合同,顧客可以仍主張解除并要求退還培訓費。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采取預付式消費的經營模式,以避免經濟損失呢?我們建議:
1、細化合同約定
在簽訂教育培訓合同時,應當細化具體條款的約定。應清晰界定培訓地點變更的觸發條件,可具體列舉“原場地租賃到期”“教師崗位重大變動”等客觀事由,讓學員明確知曉變更的合理前提。對于涉及單方變更的條款,需采用加粗、下劃線等顯著方式標注,并在簽約時向學員進行口頭重點說明,盡到充分提示義務。此外,應同步設置配套的退費機制,明確標注如“按剩余未上課時占比退費”等具體計算方式。
2、避免在合同中約定霸王條款
近期,最高院發布了審理預付式消費糾紛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如“收款不退”“丟卡不補”等霸王條款一律無效。培訓機構在擬定合同條款時,應當主動規避此類違法內容,尤其在約定學員權利限制、機構免責情形等關鍵條款時,需確保條款內容公平合理,不得違背法律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
3、需要變更地點的,提前與顧客進行協商
當培訓機構確需變更培訓地點時,應主動與顧客進行協商,提前告知變更原因(如場地租金上漲、政策要求遷址等)、新地點的具體信息及預計對學員產生的影響(如通勤時間增加、交通路線變化等),為學員預留合理的考慮時間。協商過程中,應注重保留溝通記錄,最終達成的變更方案需以書面形式確認并由雙方簽字蓋章。更多關于格式合同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竞贤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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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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