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智
上海國際商事法庭
三級高級法官
法學碩士
國際交往日益密切,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跨境交易和投資大量增加,由此引發的跨國訴訟也日益增多,如果執行財產位于多個國家,隨之而來的就是外國法院判決的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一般是指外國法院就訴訟各方權利義務或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作出的最后決定。基于國際法中的司法主權原則,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只在本國具有既判力和執行力,若想在他國發生效力,則必須得到他國的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國際民商事訴訟程序的最終環節,也是實現當事人既判利益的“最后一公里路”。那么,外國法院判決在我國如何申請承認與執行呢?
外國法院并不限于以“法院”為名稱的司法機構,需要作廣義理解。某些情況下,行政機關對處理民商事案件亦有管轄權,如在英國,上議院、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也是其司法機關之一;又如在波蘭等國,公證處也有權處理小額財產糾紛以及有關遺囑的有效性、遺產保護的糾紛。在我國與一些國家簽訂的司法協助條約中,承認與執行的范圍包括外國“法院或其他主管機構”作出的裁決。因此,判斷是否為“法院”的標準應以該機構所在國的法律為依據。
“判決”必須是民商事領域的判決,刑事判決和行政法方面的判決具有懲罰性和較強的公法性質,除特別情況外,各國一般不予承認與執行。但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中的民事部分可以申請承認與執行。
“判決”必須是針對實體問題作出的,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其效力根據判決作出國的法律審查,有待上訴或者處于上訴過程中的判決,不屬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對象是“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實際上,承認與執行的對象不限于“判決、裁定”兩種文書形式,還可以是決定、命令等法律文書,但不包括保全裁定及其他程序性法律文書。
【特別提示】提交申請書有哪些注意事項呢?
申請承認與執行,需提交申請書,并附判決書正本或者經證明無誤的副本;以及證明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缺席判決的,還需提供證明外國法院合法傳喚缺席方的文件。申請人提交的判決及其他文件應當附有加蓋翻譯機構印章的中文譯本。相應文件在我國領域外形成,還應當辦理公證認證手續或者提交附加證明書。
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信息、外國法院名稱及裁判文書基本信息、具體的請求和理由、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和財產所在地,并說明該判決在我國領域外的執行情況。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家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
條約途徑
我國迄今尚未加入專門關于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國際公約。雖然我國于2017年9月簽署了《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但尚未經人大批準;我國參與了海牙《承認與執行外國民商事判決公約》的談判,并于2019年7月3日在公約最后文本上簽字,但尚未簽署該公約。因此,應當優先適用含有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內容的雙邊協助條約。截至2024年,中國已與40個國家締結了雙邊民事(或商事)司法協助條約(含民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其中38個條約已經生效,生效的條約中有35個含有民商事判決承認與執行條款。
雙邊司法協助條約極大地推動了我國和締約國之間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在已經獲得承認與執行的外國法院判決案件中,大部分是依據條約實現的。
【案例】寧波Y公司與波蘭F公司發生買賣合同糾紛,波蘭法院于2009年作出判決。F公司向我國申請承認與執行,寧波Y公司提出異議,認為判決的申請強制執行期限已過。我國法院認為,本案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蘭人民共和國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以及《民事訴訟法》審查,根據我國法律有關申請執行期限及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F公司的申請未過法定期限,故予以承認與執行。
互惠原則
互惠原則,也稱“對等原則”,是古老的法律原則和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在荷蘭法學家胡伯“國際禮讓說”的基礎上發展而來,體現國家主權獨立與平等,其基本含義可以通過誠實信用、報答、回報等特征來界定,它意味著受惠國對施惠國承擔著由施惠國先前的施惠行為所引起的償還義務。通常來講,有四種互惠形式:
① 法律互惠”是指根據判決作出國法律判斷我國法院判決在該國境內承認與執行的可能性,從而確定互惠關系的存在,不要求兩國之間必須存在事實互惠。可以根據“實質同等條件說”,只要兩國法律所規定的重要條件相同,即滿足互惠關系。
②“事實互惠”是一國有承認與執行判決的事實,作為回報,另一國對該國的判決也給予承認與執行,即兩國間司法實踐中存在承認與執行對方國家法院判決的先例。
【案例】韓國居民尹某向崔某借款8000萬韓元,因尹某未歸還借款,崔某向韓國地方法院起訴并勝訴。因尹某經常居所地位于青島,崔某向我國申請承認與執行該判決。我國法院認為,韓國首爾地方法院曾對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予以承認,故根據互惠原則對案涉判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③“互惠承諾”是指在外國法院請求我國承認與執行該國判決,且該外國與我國并未簽訂相關司法協助條約的情況下,該國在外交照會中作出的互惠承諾。互惠承諾是一種單方承諾,作出即生效,如我國法院收到對方國家當事人的申請,只要對方國家未以不存在互惠關系為由拒絕承認與執行我國法院判決,我國即應信守承諾。
【案例】中國與阿塞拜疆之間沒有訂立關于相互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的雙邊條約,我國法院擬請阿塞拜疆主管法院承認并執行我國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向阿塞拜疆提出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司法協助請求,并作出互惠承諾。2019年,我國駐阿塞拜疆使館在提出司法協助請求的同時,以外交照會方式向阿塞拜疆作出“在類似情況下,將依法向阿方提供同等協助”的承諾。這是我國首次主動就承認與執行民商事判決向外國作出互惠承諾。
④“推定互惠”(互惠共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人民法院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若干意見》,提出“先行給惠”意見,對于“一帶一路”共建國家,可綜合考慮國際司法合作交流等情況,先行給予該國當事人司法協助。2017年,第二屆中國-東盟大法官論壇通過《南寧聲明》,就中方倡導的“推定互惠”達成共識。
201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簽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最高法院關于承認與執行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指導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為兩國當事人到對方國家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民商事判決提供司法指引,增強當事人對本國判決被對方法院承認與執行的可預期性。
【案例】趙某與葉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新加坡高等法院于2023年6月作出葉某應歸還借款的命令。趙某向我國申請承認與執行,我國法院認為,我國與新加坡簽訂《備忘錄》,就商事案件金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達成了互惠共識,對于新加坡法院的命令予以承認與執行。
①判決作出國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即外國法院依照其法律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者雖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轄權但與案件所涉糾紛無適當聯系;或者違反《民事訴訟法》對專屬管轄的規定;或者違反當事人排他性選擇法院管轄的協議。如果外國法院作出缺席判決后,我國法院經審查發現糾紛當事人存在有效仲裁協議,且缺席當事人未明示放棄仲裁協議的,也不予承認與執行。
②被申請人未得到合法傳喚或者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得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或者無訴訟行為能力的當事人未得到適當代理。
【案例】俄羅斯C公司因與我國J公司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向俄羅斯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該法院在J公司缺席的情況下作出判決,C公司向我國申請承認與執行。我國法院認為,本案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進行審查,俄羅斯地方法院送達請求文書發出時間與開庭時間之間隔均未滿六個月,送達不符合《海牙送達公約》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未能向J公司進行合法傳喚,因此不予承認與執行。
③判決是通過欺詐方式取得。欺詐是一種不正當和非法的手段,以這種方式獲得判決不應該獲得法律的保護。
④我國法院已對同一糾紛作出判決,或者已經承認與執行第三國法院就同一糾紛做出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
⑤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是指違反以社會公眾為利益主體的,涉及整個社會最根本的法律、道德的公共利益,如違反我國法律基本原則、侵犯我國國家主權、危害社會公共安全、違反善良風俗等。
⑥外國法院判決的判項為損害賠償金且明顯超出實際損失的,對超出部分不予承認與執行。懲罰性賠償廣泛應用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的侵權法、合同法、海商法等領域,懲罰性賠償金的金額往往數倍于損害賠償金,以示其懲戒性。我國法律的民商事損害賠償限于補償目的,禁止受害人從侵害行為中獲利,賠償限于實際損失范圍,因此,我國法院可以部分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對懲罰性賠償部分拒絕承認與執行。
①申請書應當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意見,被申請人在我國沒有住所的,應當在三十日內提交意見。被申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對管轄異議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訴。
【特別提示】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呢?
申請承認與執行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申請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遞交申請。
②在法院受理申請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案件后,申請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需提供擔保和相應財產線索。
③我國法院作出的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裁定不符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作為國際司法協助的重要內容,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對于增強各國法院判決的國際流動性,促進各國司法交流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也便利跨境民商事糾紛的解決,助力開放型世界經濟發展。
文:申智
值班編輯:卜玉 朱桓(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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