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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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 36 條明確指出,在雙務合同中,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有效并請求繼續履行合同,被告主張合同無效的,或者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合同無效并返還財產,而被告主張合同有效的,法院要防止機械適用 “不告不理” 原則,僅就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 。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或者向被告釋明提出同時履行抗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 。
那么,如果法院未就合同無效后果釋明而作出判決的,應否予以再審?
最高院在《富嘉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四川升達林業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法院認定案涉《保證合同》無效正確,未就無效法律后果進行釋明并作出判決雖有不妥,但不宜提審或者指令再審。
主要理由如下:
在保證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請求繼續履行合同,人民法院認為合同無效的,應當向原告釋明變更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中釋明后,當事人按照釋明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歸納為案件爭議焦點,組織當事人充分舉證、質證、辯論;第一審人民法院未予釋明,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對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者被撤銷的法律后果作出判決的,可以直接釋明并改判。
當然,如果返還財產或者賠償損失的范圍確實難以確定或者雙方爭議較大的,也可以告知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解決,并在裁判文書中予以明確。
人民法院在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中沒有釋明并直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申請再審的,本著如有其他途徑對原告的權利進行救濟,盡可能不對生效裁判進行再審以維護生效裁判權威的理念,應當駁回再審申請,并告知當事人另行依法主張返還財產或者折價補償、賠償損失等。
本案中,第二審判決就《保證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沒有向當事人釋明,機械適用“不告不理”原則,直接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違反了《會議紀要》第36條的規定,沒有達到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增加了當事人的訴累,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規定的情形,富嘉公司的該項再審主張不能成立。
富嘉公司可以就《保證合同》無效后升達股份公司應當承擔的責任,另行起訴。
周軍律師提醒,僅因為法院未就合同無效后果釋明而作出判決,通常不能再審。但是如果有其他符合法律要求的再審事由的,仍可依法申請再審。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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