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家住云南姚安縣的居民王某因反復腰痛伴雙下肢麻木,至某乙醫院就診,被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等。隨后,他在該醫院接受腰椎手術,術后神經壓迫癥狀未得到明顯緩解,最終導致雙下肢截癱。雖經多次后續手術,病情仍無顯著改善。為此,王某提起訴訟,要求醫院賠償234萬余元。
6月1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6月13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民事判決書。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因此次醫療損害造成的損失為136萬余元,酌定由某乙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判決該醫院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98萬余元。某乙醫院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男子做腰椎手術后雙下肢截癱起訴索賠234萬元(資料圖片與內文無關,圖據圖蟲創意)
起訴:
男子做腰椎手術后致截癱
起訴醫院索賠234萬余元
王某出生于1964年,家住云南省楚雄州姚安縣。2022年7月21日,王某因“反復腰痛伴雙下肢麻木、冷痛20年,再發加重1月”到某乙醫院骨傷科就診,初步診斷為“L3/4、L4/5椎間盤突出癥,神經根型頸椎病,竇性心動過緩,心臟擴大查因。”7月25日,經完善相關檢查、術前討論及告知后,某乙醫院為王某行“經腰椎后路L3/4、L4/5椎間植骨融合術”,術后其神經壓迫體征未明顯減輕。8月7日,王某辦理出院。
同年8月12日,王某因“術后18天、切口疼痛5天”再次至某乙醫院就診,診斷為腰椎術后切口感染。9月5日,王某在該醫院進行“L3/4、L4/5椎間融合術后清創翻修術”,術后王某雙下肢麻木、無力未減。9月14日,王某因術后雙下肢肌力不明原因進行性減弱,為進一步明確脊髓病變原因,某乙醫院建議其轉上級醫院治療。
9月14日,王某轉入某甲醫院骨科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截癱、胸椎管內腫物占位、脊髓損傷、手術后傷口愈合不良、腰椎術后”。其間經完善相關檢查及治療,并征得患者及家屬同意后,王某于9月28日出院,其出院醫囑為“院外建議繼續康復理療……”當日,王某進入某康復中心進行康復治療,于10月10日出院。之后,王某又在某甲醫院進行了多次手術,但雙下肢肌力仍未見明顯改善。此后,王某先后到多家醫院康復治療。
王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甲醫院及某乙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的75%為2293256.79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共計2343256.79元。
鑒定:
一家醫院診療行為存在過錯
患者構成三級傷殘需護理
訴前經王某申請,一審法院委托云南某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對某甲醫院及某乙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的大小,以及其傷殘等級等進行鑒定。
2023年12月21日,云南某醫院司法鑒定中心分別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其中對某乙醫院過錯分析鑒定意見為:“本案損害后果為被鑒定人王某在診療過程中病程延長,病情進行性加重,經受多次手術創傷,雙下肢截癱無明顯改善,2022年11月23日出院后持續到多家醫院康復治療,診斷有‘截癱、脊髓損傷、靜脈血栓形成、神經源性膀胱、胸椎術后、腰椎術后、神經源性直腸、雙肺多發慢性肺炎’。目前經檢查仍遺留大小便功能障礙,雙下肢截癱,日常生活全靠他人護理,被鑒定人王某病情加重。某乙醫院為被鑒定人王某實施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方存在過錯的行為對其病情的診治存在延誤,且增加了被鑒定人王某病程及手術并發癥的風險,對病情的愈后存在一定影響,醫方存在的過錯與被鑒定人王某的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建議醫方過錯原因力為主要原因,過錯參與度56%~75%。”
鑒定意見書就某甲醫院的鑒定意見為“某甲醫院為被鑒定人王某實施的診療行為符合診療常規,未發現有過錯行為;某甲醫院對被鑒定人王某實施的診療行為與被鑒定人王某的損害后果之間無因果關系”。另外,被鑒定人王某目前傷殘級別達到三(叁)級,達到護理依賴,需部分護理依賴。
庭審中,王某陳述,其受傷及定殘前從事建筑行業,無具體工作單位,住院期間及出院后由其妻子護理。妻子亦從事建筑行業,非建筑業在崗職工。庭審中,王某明確本案已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鑒定意見認為某甲醫院在本案中無過錯,故訴訟請求中賠償主體為某乙醫院,且在既不撤回對某甲醫院起訴的情況下,也不追究其責任。
判決:
醫院承擔70%賠償責任
共計賠償9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鑒于某乙醫院的醫療條件、醫療水平、手術風險,以及王某自身疾病基礎、損害后果,綜合鑒定意見給出的主要原因力(主要責任)范圍,對于王某所主張的因本次醫療損害行為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酌定由某乙醫院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甲醫院就本案的醫療行為不存在過錯,且王某未向其提出訴訟主張,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定王某因此次醫療損害造成的損失為136萬余元。同時,結合某乙醫院70%的責任比例,一審法院確認某乙醫院應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95萬余元。此外,對于王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某乙醫院就其診療過失致王某“雙下肢截癱”的嚴重損害后果,依法應當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綜合某乙醫院的侵權行為、過錯等因素,一審法院酌情支持3萬元。
綜上,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乙醫院賠償王某各項經濟損失總計95萬余元,支付王某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一審法院判決后,某乙醫院不服提起上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2025年5月29日,該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江龍
編輯 張莉 責編 馮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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