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場
“感謝貴院對外資企業的關心,提示函為我司完善內部治理敲響了警鐘……”4月15日,一起職務侵占案的被害企業向江蘇省常州市金壇區檢察院送達關于法律風險提示函的回復,從權責制衡與流程優化、跨境監管與技術防控、制度完善與企業文化等方面反饋其內部核查及落實整改情況,并對檢察機關主動作為、務實高效的工作態度表示高度認可。
公司監事在審計中發現問題
2020年8月,在某外企工作的林某結識了一家外資企業負責人,后雙方商定成立該外資企業中國分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林某占股10%,并擔任A公司總經理,全權負責公司運營。11月,A公司注冊成立,此后林某全程負責廠房建設、設備安裝、投入生產等。2021年下半年,在A公司的廠房即將建成之際,林某邀請其所在單位從事銷售工作的同事趙某入職A公司,擔任銷售總監。但A公司自投產以來,一直處于虧損狀態。
早在2013年,林某和趙某就以趙某母親的名義成立了一家B公司。2024年7月,A公司的監事在企業審計中發現公司銷售給B公司的產品價格遠低于總成本價,懷疑林某、趙某侵占公司財產,于是報案。常州市公安局金壇分局決定立案偵查,于8月將林某、趙某抓獲歸案。
經查,林某、趙某以擔任A公司總經理、銷售總監的職務之便,在向市場推廣企業產品過程中,與客戶談妥采購業務之后,即以其二人實際控制的B公司系A公司的經銷商、代理商為由,要求客戶與B公司簽訂一份采購合同,同時指定A公司與B公司簽訂一份采購同樣產品但價格較低、付款期限較長的采購合同。
簽完合同,產品由A公司直接發貨給客戶,B公司在收到客戶支付的款項后,扣除約20%的利潤后向A公司付款。林某、趙某由此通過B公司從中賺取差價,二人六四分成。
2024年9月初,金壇區檢察院在偵查階段依法介入,針對資金流向不明、合同真實性存疑等問題,建議公安機關調取企業財務系統原始數據、關聯工資銀行流水等,鎖定虛構交易鏈條,形成完整證據鏈,并引導公安機關依法凍結B公司涉案資金200余萬元,且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適時跟進督促公安機關嚴格區分涉案財產與企業合法資產,保障涉案公司正常運營,實現挽損零干擾。
厘清兩個關鍵問題
2024年11月29日,公安機關將該案移送至金壇區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副檢察長楊金偉受理該案后,經過認真審閱案卷材料,發現針對辯護律師的意見,該案的罪名認定及犯罪數額是兩個關鍵問題。
案件是定性為職務侵占罪還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是否存在一般意義上的經營行為,是區分兩罪的重要依據。經綜合分析B公司是否存在市場風險、是否實質性經營、是否為A公司市場交易的必要環節等要素,楊金偉認為林某、趙某利用在A公司的職務之便,在A公司的業務中虛增B公司為交易環節,侵占A公司利益,應該構成職務侵占罪。
犯罪數額巨大,犯罪嫌疑人的交易成本要不要從犯罪金額中扣除?通過進一步審查,并根據相關文件精神以及法院案例庫類似案例主旨,經與辯護律師多次溝通,楊金偉認為林某、趙某職務侵占數額為B公司的購銷差價,B公司已繳納的稅款60余萬元和為員工支付的工資系犯罪成本,不應從犯罪金額中扣減。
檢察機關經審查查明,2022年1月至2024年3月,先后有5家客戶向B公司支付款項2890萬元,B公司支付給A公司2250萬元,林某、趙某從中賺取差價640萬元。綜合考量犯意的提起、B公司業務的形成、利潤的分配等,檢察機關認為不宜區分主從犯,但趙某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對較小,建議相對從輕處理。
做好辦案“后半篇文章”
2024年12月27日,金壇區檢察院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林某、趙某提起公訴。2025年2月17日,該案召開庭前會議,辦案檢察官與被告人及辯護律師進一步溝通確認相關證據材料,并加強釋法說理工作,促成兩名被告人在正式開庭前認罪悔罪并全額退贓。
3月18日,該案在金壇區法院開庭審理,公訴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時,就犯罪成因積極開展法庭教育。林某、趙某深刻認識到其犯罪行為帶來的慘痛教訓,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并進行了深刻反思和懺悔。
3月21日,法院全部采納檢察機關意見,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職務侵占罪分別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15萬元。
為了做好案件辦理“后半篇文章”,4月11日,針對該案暴露出的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風險點,金壇區檢察院向被害企業制發法律風險提示函,建議被害企業重點關注高管權力集中、關聯交易審批、定價權監督、供應商庫管理等環節的漏洞,并在被害企業舉辦“職務犯罪識別與防控”專題講座,結合案例解讀企業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防控要點,幫助企業完善風控體系,實現規范經營。
4月24日,該院聯合區知識產權局在金壇中德創新產業園舉辦企業知識產權專題培訓會,向全區60余家企業代表發放企業刑事風險防控手冊,并結合近年來辦理的涉企案件釋法說理,依法平等保護各類經營主體,積極助力營造安全穩定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來源:檢察日報)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