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員工上班途中因病去世申請工傷被拒的新聞,引發了網友們的關注。
以往此類新聞的“負面主角”大都是用人單位,而這一次不同的卻是,公司主動為去世員工申請工傷,人社局卻說了“不”。
更讓部分網友氣憤的是,家屬為此起訴到法院,經過一、二審卻依然都維持了人社局的處理決定。
這可讓很多網友想不通了,員工都到了公司停車場,也符合“48小時”內死亡的規定,怎么就不算工傷了?
況且,不是說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到的傷害,也屬于工傷的范疇嗎,人社局和法院的做法,難道是在“知法犯法”嗎。
按理說,兩者作為認定和解釋工傷的專業部門,不應該出現如此低級的錯誤,這其中會不會有我們所不知道的誤會?
讓我們來捋一下事情的經過:
據報道,當事人張某于2024年6月8日張大駕車正常到公司上班,5時57分許,到達公司停車場停車后,車輛一直未熄火、車燈未關閉,張大一直未下車。
當天21時許,張大被發現在車內死亡。醫院急救車21時40分許到達現場。
經公安機關技術部門現場勘查,法醫檢查死者張大尸體,排除他殺可能,不構成刑事案件。
2024年6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張大為工亡。
2024年7月17日,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張大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為此,死者家屬將人社局起訴至法院,要求認定張某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死亡時間雖然屬于其日常去上班的時間,死亡地點雖然在公司的廠區范圍內,但因其到達停車場后尚未下車,亦未步入工作崗位。
現在有證據無法證明,停車場也屬于張某的“工作崗位”范圍之內。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而這其中就包含三個必備的條件: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
在本案中,張某既不屬于上班時間,也不在工作崗位,故此不能認定是工傷。
一審判決維持了人社局的決定,家屬表示不服,二審法院同樣認為張某的死亡不屬于工傷。
這事一經曝光,就在網上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有網友怒斥,法官這么判不違心嗎,上下班路上出事都算工傷,這都到公司了怎么不算工傷?
不過,也有很多網友支持法院和人社局,在他們看來,張某的去世固然值得同情,但工傷保險有規定,不符合條件當然不能被濫用。
針對質疑,有網友反駁稱,工傷條例中所指“上下班途中發生的意外”,特指的是“交通事故”,這一點一定要明確。
《條例》在第十四條第六款中,就應當認定為工傷里是這樣說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所謂的工傷,字面意思就是工作中的傷害,上下班途中算是工作中的一部分不假,但疾病與事故傷害并不一樣。
《條例》第十四和十五條里,只有視同工傷一種情況是包含疾病的,而且不宜被擴大化的解釋。
因此,人社局關于張某不屬于工傷的認定是合法合理的。
對于網友們的爭論,想必大家也都有自己的判斷,工傷是事關每個打工人切身利益的大事,大家自然會比較關心。
從情理上來說,張某倒在公司停車場,作為打工人當然會共情到,希望他的家屬能得到經濟上的補償很正常。
可是法律規定又很冰冷,條件達不到,又讓我們無可奈何。
面對這種事,也想提醒大家,在為了家庭或者事業努力拼搏的時候,千萬不要忽視了健康。
一不要過度的透支身體,尤其是一些習慣了加班的行業,該休息的時候不要硬熬,把身體搞垮了,賺再多錢有什么意義?
二是過了三十五歲,建議大家定期體檢,一年一次很有必要,一些小毛病早發現早治療,特別是像結節、結石這種東西,不重視很容易拖成大問題。
最后想說的是這家公司,從整個時間線上來看,就少了些人情味。
張某5時57分到達公司停車場,直到21時才被發現,上班時間內三個多小時的失聯,公司竟然完全沒有人理會。
另外,汽車在停車場不熄火,三個小時沒有人注意到,也說明停車場的管理是有問題的。
在工作壓力如此大的今天,上班已經是讓不少人頭疼不已的事情,而張某事件的發生,又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再拼,再努力,也要先活著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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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
【瀟湘晨報】員工早上到達公司停車場后死亡!法院判了:不算工傷,尚未下車,未步入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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