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早上到公司上班,到達停車場后未下車,晚上被發現在車內死亡,能否認定為工傷?一起來看↓↓
事件回顧:
員工到達公司停車場后死亡
當地人社局:不是工傷
河南省登封市一公司員工張大(化名)工作時間是8時至16時。2024年6月8日,公司的監控錄像顯示,5時57分許,張大駕駛小轎車到達公司停車場停車后,車輛一直未熄火,張大一直未下車,21時許,張大被發現在車內死亡。
經公安機關技術部門現場勘查、法醫檢查死者張大尸體,排除他殺可能,不構成刑事案件。2024年6月12日,公司向人社局申請認定張大為工亡。
2024年7月17日,河南省登封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認為張大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
家屬不服
起訴到法院↓↓
法院判決:其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
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大在公司停車場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是否符合《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視同工傷”的情形。
《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該條文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是對《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的補充規定,“視同工傷”對因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的認定,要求必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和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三個條件,也是考慮到在該三個情形兼備的情況下,職工突發疾病的情況與職工付出的勞動可能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故對“視同工傷”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對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宜再作擴大解釋。
本案中,張大于6月8日5時57分到達公司停車場后一直未下車,當日21時許,被發現在車內死亡。其死亡時間雖然屬于其日常去上班的時間,死亡地點雖然在公司的廠區范圍內,但因其到達停車場后尚未下車,亦未步入工作崗位,《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視同工傷”的規定明確為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而非“工作場所”,故案涉情形不宜擴大解釋為“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
故一審法院認為,張大發疾病死亡的情形不符合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應當視同工傷的情形。綜上,一審法院駁回了家屬的訴訟請求。
家屬認為職工一天的工作時間應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作為工作時間的適當延伸,將其到崗時間包含在工作時間內。事發當日死亡的地點為公司職工停車場,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也應當視同工傷,隨即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本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張大死亡時間雖然屬于其日常去上班的時間,死亡地點雖然在公司的廠區范圍內,但因其到達停車場后尚未下車,現有證據也不足以證明該停車場屬于張大的工作區域,該區域無法認定為張大的“工作崗位”。
綜上,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上海,
什么情形可以認定為工傷?
一起來看小午小參劃重點↓↓
科普時間:
這些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 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 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根據《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 患職業病的;
■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來源:勞動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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