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擔任房產公司權證專員的職務之便,變造房產稅收完稅證明,為他人辦理房產證,從中賺取好處費,4月28日,經利川市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趙某判處刑罰,并處罰金。
趙某在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擔任權證專員,負責為購買了該公司開發建設的商品房的客戶辦理房產證、銀行貸款等工作。工作中,趙某認識了客戶蒲某某。蒲某某在該公司購買二手商品房后,嫌過戶房產稅費高,就想到找趙某“走捷徑”,承諾事成給好處費。
聽到蒲某某的“好處費”,趙某動起了歪心思。拿到材料后,趙某竟用修圖軟件將他人繳納契稅的房產稅收完稅證明變成蒲某某的。蒲某某用這份假證明順利辦下房產證,并按約定給予趙某好處費。
嘗到甜頭的趙某并沒有收手,2021年3月至8月,趙某又用同樣手段為6人變造稅收完稅證明,辦理房產證。
案發后,趙某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利用假證明辦理房產證的相關人員也向稅務機關補齊了漏繳的稅款和滯納金。
審查起訴階段,經檢察官釋法說理,趙某自愿認罪認罰。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趙某修改真實的稅收完稅證明為他人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于2025年4月8日依法以涉嫌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對趙某提起公訴。
檢察官提醒:
變造國家機關證件不是耍小聰明,而是實打實觸碰法律紅線。辦證要走正規渠道,別因小利栽跟頭。
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來源:利川市人民檢察院
編輯 | 呂 倩 審核 | 程慶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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