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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空積蓄買了房,等了十年卻連房產證的影子都沒見著!開發商收了契稅、代辦費卻推諉不辦事,購房者該如何破局?今天結合真實案例,手把手教你用法律武器維權!
一、案情梳理
(一)合同簽訂與履行
2014 年 12月 25 日,購房者林悅與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甲公司)簽訂《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買下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一號房屋,總價 5535761 元 。合同約定:
林悅付清房款后,甲公司負責辦理產權登記,并代收契稅、代辦費等相關費用;
若因甲公司原因,導致林悅在交房后 720 日內未拿到房產證,林悅有權退房或要求甲公司支付違約金。
簽約后,林悅不僅付清全部房款 5594478 元、辦理入住,還向甲公司交納契稅 167834.34 元、產權證登記費 80 元、印花稅及合同印花稅 2802.24 元、手續費 1000 元 。然而,十年過去,房產證卻遲遲未到手。
(二)糾紛焦點與各方主張
林悅訴至法院,請求:
甲公司立即配合辦理一號房屋過戶手續;
返還代收的產權登記費、印花稅等費用共計 171716.58 元;
甲公司承擔訴訟費 。
甲公司辯稱:
過戶責任在原告:房屋自 2021 年起已具備辦證條件,因林悅未提供購房資質證明、未簽署授權委托書,導致無法辦理過戶;
同意退費但設條件:可退還未實際發生的費用,但要求林悅承諾退費后自行辦證,甲公司不再擔責;
訴訟費由法院定:對訴訟費歸屬不做主張 。
(三)案件關鍵事實
歷史遺留項目:2021 年,涉案房屋所在項目被認定為歷史遺留項目,部分業主已成功辦證;
限購政策影響:北京市實施購房限購政策,林悅需證明自身具備購房資格;
費用代收未履約:甲公司收取代辦費用卻未履行辦證義務 。
二、案件分析
(一)合同效力與義務認定
林悅與甲公司簽訂的預售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林悅已付清房款、支付代辦費用,完成全部義務;甲公司作為合同約定的辦證責任方,未履行義務構成違約。
(二)爭議焦點解析
購房資質與過戶責任:甲公司以林悅未提供資質證明為由拒辦過戶,但合同未約定林悅需自行提交資質材料,且甲公司無證據證明曾明確告知,故責任仍在甲公司;
退費附加條件無效:甲公司要求林悅承諾自行擔責才退費,屬于不合理加重對方責任,該條件無法律效力 ;
歷史遺留項目特殊性:雖項目存在歷史問題,但不免除甲公司的合同義務 。
(三)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規定,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甲公司未按約定辦證、占用代收費用,需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甲公司在判決生效 7 日內,協助林悅辦理一號房屋權屬證書;
甲公司在判決生效 7 日內,退還林悅產權證登記費、印花稅、手續費、契稅共計 171716.58 元 。
四、案件啟示
(一)購房者避坑指南
簽約留心眼:明確約定開發商辦證義務、違約責任及退費條款,避免模糊表述;
費用慎交:對開發商代收的稅費、代辦費,要求出具正規憑證,并約定未辦成的退費時間;
及時維權:發現逾期辦證超 3 個月,立即發函催告,保留證據,必要時起訴。
(二)開發商合規建議
誠信履約:按合同約定履行辦證義務,不得推諉責任;
規范收費:代收費用需專款專用,未完成事項應及時退還 。
(三)法律救濟途徑
若遇類似糾紛,可:
依據合同和《民法典》起訴,要求開發商履行義務、賠償損失;
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防止開發商轉移資產;
聯合其他業主集體維權,增加談判籌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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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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