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家庭和睦則社會安定,家庭幸福則社會祥和,家庭文明則社會文明。家庭的前途命運同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事糾紛的妥善化解,不僅關系到個人及家庭幸福,也關乎社會和諧和文明進步。做好家事審判,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既善于從政治上看,也精于從法治上辦,充分運用政治智慧、法治智慧、審判智慧,以正確的司法理念為指導,落實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判工作中促進提質增效推動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的指導意見》,全力以赴把定分止爭工作做深做實。
辦理家事案件要更加注重實質解紛。與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家事糾紛往往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交織,過往紛爭和未來安排并存,公益問題和私益問題同步。因此,與一般民事訴訟程序中要求對當事人的爭議進行個別、相對的解決不同,家事程序應更側重于直抵當事人訴求核心,全面考量各方訴求,統(tǒng)合集中并且彈性靈活地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以節(jié)省司法資源、避免矛盾判決,確保家事審判有是非、有力量、有溫度,群眾有溫暖、有遵循、有保障。
一是堅持統(tǒng)合集中,“瞻前顧后”全面解紛。站在維護社會大局穩(wěn)定的高度考量家事審判,盡量在一個訴訟中集中、全面、一次性解決相關爭議,既實現程序經濟,又能更好地做到案結事了,避免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重復爭訟,使婚姻家庭、親子關系甚至社會秩序長期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同時,也避免因多個案件的分開處理造成裁判結果相互沖突,甚至損害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等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例如離婚糾紛中,當事人將房產、股權等重大財產贈與子女的,追加子女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等。二是堅持彈性靈活,“左右逢源”機變解紛。堅持在法律框架下處理糾紛,但在面對涉婚姻家庭的法律和道德難題時,注重充分運用司法智慧平衡利益沖突,主動探索有利于當事人權益保護和糾紛解決的更優(yōu)方案。例如,在涉及家暴的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問題需進一步查明的,采取先行判決的方式準予雙方離婚,離婚后財產分割待查明后妥善處理。另外,注重甄別“危機婚姻”和“死亡婚姻”,對無法調和的“死亡婚姻”,準予第一次訴訟離婚,使當事人盡快解脫;對有修復可能的“危機婚姻”,給予雙方冷靜期,根據情況綜合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辦理家事案件要更加注重依職權探知事實真相。尊重當事人的處分原則是民事審判基本理念,但家事糾紛具有隱私性,加之未成年人、老年人、家庭地位較弱的婦女等舉證能力不足,糾紛發(fā)生原因和陳述真實性較難查明。家事審判如過于偏重當事人處分很容易導致遺漏重要證據,不利于事實查明,因此,應在充分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基礎上,促進司法實踐向兼采依職權探知主義方向轉變,以全面查明事實,確保審判公正準確。
一是訴爭標的力求真相,審慎適用自認規(guī)則。家事法官既要懂法律,也要懂社會,如在為了買房、獲得福利、逃避債務等而訴的離婚、分家析產類案件中,充分考量當事人自認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在排除上述可能的前提下確認自認事實。二是法律釋明適當傾斜,加大向弱勢群體釋明力度。主動承擔保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責任,避免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成為公正審判的“盲點”。當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等表述意見不清或表達不當時,可通過發(fā)問等方式,啟發(fā)和提示當事人重新闡明事實,或要求其提供新的訴訟材料以查明事實。三是事實查明適度主動,對特定事實直接依職權調查。“小案不小辦”。家事審判當事人因主客觀原因舉證不能較為常見,對可能影響審理結果而當事人難以收集的證據,應當加大依職權調取證據的力度。例如,涉及家暴的當事人,自行取證可能加劇矛盾帶來二次傷害,可由當事人申請或提供線索,法官直接調查取證。另外,審理涉撫養(yǎng)權案件時,當未成年人受外界因素影響或因不成熟、缺乏理性而作出不符合自身最佳利益的選擇時,主動征詢社會關護機構意見,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進行裁判。
辦理家事案件要更加強化社會關系的柔性修復。家事糾紛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雖然以財產和金錢為請求,根源卻是夫妻、親屬之間的情感糾紛。“公平正義是基礎,釋法說理是關鍵,人文關懷是更高要求。”僅憑一份是非分明的強制性裁判,難以實現家事審判以人為本的價值定位,還需充分運用柔性司法理念努力修復關系、化解糾紛。另外,筆者認為,在審判管理時也應更注重家事審判效果,適當放寬效率指標考核,為徹底化解家庭矛盾提供條件。
一是案件審理秉承“和合”理念,彰顯司法溫度。“家和萬事興”,家事審判應汲取古代“和為貴”哲學,充分運用調解、和解等柔性手段,深入挖掘并理解當事人的真實訴求與情感紐帶,以消融分歧,重現家庭溫馨與和睦。如在處理離婚、撫養(yǎng)權等敏感爭議時,借鑒“教化為先”思路,主動引入心理咨詢、家庭治療等專業(yè)化服務,悉心幫助當事人解開心靈深處的糾葛,為家庭關系的未來發(fā)展打造堅實基礎。另外,在處理法律尚未明確規(guī)定的老年人精神贍養(yǎng)、隔代撫養(yǎng)贍養(yǎng)等新型案件時,需超越單純的個案法律論證,深入考量社會倫理與弱者權益保護,“德法結合”,以靈活而富有同理心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順應社會宏觀期待。二是裁判說理尊重家庭倫理,體現法律柔情。引用法條的“三段論”是合法性論證,而引用道德規(guī)范、國學經典的論證則屬于情理性論證。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傳承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法律文化。在家事審判中,特別需要汲取中華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精髓,融合中國人民共同價值觀,結合當代法律規(guī)范,進行充分的情理性論證。譬如引用強調家庭本位、重視親情、以孝為先等社會公眾普遍接受的思想觀念,讓裁判結果既符合法律規(guī)范,又體現社會倫理道德要求,讓裁判理由“看起來很美”“用起來很實”“想起來很暖”。
辦理家事案件要更加兼顧治理職能。在傳統(tǒng)的司法觀念中,裁判職能往往被視為法院的核心任務,然而,在現代社會治理體系下,治理職能的重要性更加凸顯。特別是在家事審判領域,單純的裁判難以完全解決糾紛背后的深層次問題。對此,應將案件審理和服務治理融合貫通,使社會公眾體悟到司法裁判背后的法治精神、道德引領和共情共鳴,促進家庭和諧與社會穩(wěn)定。
一是向前延伸,構建多元化社會共治格局。針對近年來家事糾紛呈現的類型多元、數量上升的特點,應著力加強源頭治理,主動融入社會綜合治理大格局,聯合公安、民政、婦聯、社區(qū)等,全面整合司法、行政、社會資源,結合地方文化特點,建立多元共治的家事糾紛防范化解體系。特別要注重家事糾紛“民轉刑”的防范化解,與基層組織緊密配合,建立矛盾可能激化或引發(fā)“民轉刑”等惡性事件的預警通報機制。同時,研究案件特點,分析深層次問題,針對發(fā)現的風險隱患主動治理,努力在訴前程序或民事程序中化解可能的刑事案件。二是向后延伸,打造立體化權益保護體系。定向提供心理疏導和情感修復。法結易解,心結難開。案件審結后,應對涉及未成年人撫養(yǎng)、探視類案件,矛盾較深的贍養(yǎng)糾紛,涉嫌家暴的離婚案件等特定案件進行案后回訪,同時聯合心理咨詢師團隊,為當事人提供心理疏導,推動矛盾化解、親情修復。同時,應多維傳播法律規(guī)則和法治理念。“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定期選取典型家事案例,通過案例發(fā)布、影視作品等方式進行宣傳,明辨是非、懲惡揚善,旗幟鮮明告訴社會提倡什么、否定什么,保護什么、制裁什么。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年初發(fā)布的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旗幟鮮明地支持老年人按照符合自己意愿的生活方式安度晚年,制止子女無理阻礙老年人自主管理財產等,引發(fā)強烈社會反響,充分發(fā)揮了司法裁判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教育、引導功能。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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