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第77期】
“感謝法院減免了我部分訴訟費用,不然我這個官司肯定打不起!”近日,汝城縣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大廳內一名退役殘疾軍人激動的對服務窗口的干警說道。
鄧某是我縣一名退役殘疾軍人,2025年5月,因一起民事糾紛,鄧某向汝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向其送達了《訴訟費繳納通知書》,要求七日內繳納5059元訴訟費。這筆費用讓鄧某陷入了困境。近年來,鄧某不幸罹患肺瘤,長期治療已使家庭負債累累。家中尚有兩個正在上學的孩子和年邁需要贍養的父母,全家生計主要依靠他打零工的收入和退役軍人撫恤金維持,經濟狀況十分拮據。
了解到鄧某的難處后,汝城法院訴服窗口工作人員耐心傾聽了他的情況,并主動告知了《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關于司法救助的規定,詳細說明了訴訟費減、免、緩繳的申請條件和流程。在工作人員的指導下,鄧某迅速備齊了包括殘疾軍人證、經濟困難證明等在內的申請材料提交法院。
汝城法院經審查,確認鄧某作為退役殘疾軍人,且家庭經濟確實困難,符合訴訟費減交條件,決定對其減交50%的訴訟費用。減交后,鄧某按時繳納了剩余的2529.5元訴訟費,案件得以順利進入訴訟程序,有效緩解了他的燃眉之急。
這起案件是汝城縣人民法院落實司法為民宗旨、依法保障困難群體訴訟權利、特別是體現對退役軍人群體關懷的具體實踐。法院通過精準落實訴訟費減緩免政策,切實減輕了退役軍人的訴訟負擔,傳遞了司法的溫度。
普法微課堂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款、《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至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緩交、減交、免交的司法救助制度,確保人民群眾“打得起官司”。
免交訴訟費
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
(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四)因見義勇為或者為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五)確實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減交訴訟費用
第四十六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減交訴訟費用: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社會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
(二)屬于國家規定的優撫、安置對象的;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救助管理站;
(四)確實需要減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準予減交訴訟費用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緩交訴訟費
第四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緩交訴訟費用:
(一)追索社會保險金、經濟補償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產品質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請求賠償的;
(三)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
(四)確實需要緩交的其他情形。
怎樣申請?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應當在起訴或者上訴時提交書面申請、足以證明其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免交、減交訴訟費用的,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民政、勞動保障等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供 稿」鐘詩芳
「編 輯」譚 娟
「一 審」唐盼霞
「二 審」胡敏剛
「三 審」張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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