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海關規則沖突可能導致超級游艇面臨巨額增值稅賬單。近期案例揭示成員國間亟需統一執法標準......
在臨時入境制度下,時限何時真正重置?本文中,Llegalley+的創始合伙人Miguel ángel Serra和Stream的合伙人Freddy Desplanques剖析了最近的一個案例,揭露歐盟海關執法中存在價值數千萬歐元的矛盾亂象。
我們近期處理一宗復雜案件:某非歐盟船籍游艇依據臨時入境(TA)制度入境,在西班牙通過進境加工免稅(IPR)制度進行維修。
該事件暴露出歐盟成員國解讀海關規則時存在令人擔憂的矛盾,可能對超級游艇運營商造成重大財務影響。核心爭議在于非歐盟船舶在歐盟水域18個月臨時入境期限的起算時點。
該船在西班牙依據《歐盟海關法典》(UCC)合規完成IPR項下免增值稅維修后,通過駛離西班牙海岸線12海里外(通常視為"國際水域")完成出口,隨后以臨時入境制度重新進口。
但在法國后續檢查中引發嚴重爭議。法國海關主張:因該船未實際停靠第三國港口(如直布羅陀或阿爾及利亞),此次出口無效。
因此法方拒絕承認新的18個月臨時入境期限"重啟",堅持按原始入境時間繼續計算時效——盡管西班牙海關已確認出口有效并完成再進口手續。
按此邏輯,若游艇進入過進境加工免稅程序前已使用15個月臨時入境期限,即便依據西班牙海關規則完成離境再入境流程,重新入境后僅能獲得3個月停留期。
我們堅決反對此立場,認為其缺乏法律依據。實際上,《歐盟海關法典》(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EU) No 952/2013號條例)第215條明確規定:
進境加工程序終結情形包括"加工貨物(本案即船舶)被置于后續海關程序項下"或"已運離歐盟關境"。
本案中兩項條件均明確滿足:船舶結束過境加工免稅后置于臨時入境程序項下,且依據UCC第4.1條定義,通過駛離歐盟領海完成實體出口。
此外,UCC從未要求停靠第三國港口作為出口生效條件。此系法國本土解釋,非歐盟通行規則。
GPS航跡數據確證船舶駛離并返回至距西班牙海岸基線12海里外海域,該證據已獲西班牙海關正式認可。
鑒于UCC是僅次于歐盟條約的最高位階法規,相關法律原則理應在所有成員國統一適用。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法國海關在游艇交付業務中甚至允許在12海里界限辦理出口手續,其立場存在自相矛盾。
此類碎片化執法不僅破壞歐盟法律一致性,更令運營商暴露于重大風險。若船舶被認定臨時入境超期,進口增值稅將即時觸發,可能產生數百萬歐元稅負。
那么游艇所有人和管理方該如何應對?
為規避灰色地帶,我們現強烈建議在此類出口操作后返回西班牙,通過提交71.01號附件(口頭申報)使游艇進入臨時入境制度。這將明確記錄18個月新期限的起始時點,該文件應不會受法國海關質疑。
但這僅是權宜之計,絕非根本解決方案。此事凸顯成員國間統一執法的緊迫性——海關規則的價值取決于其執行的一致性,游艇運營商經不起每次跨境時進行法規輪盤賭。
我們已向法國海關提出交涉,并敦促歐盟委員會層面展開進一步對話。在此之前,各國屬地律師的協作對保護客戶權益、確保歐盟法律適用可預期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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