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門在日常生活中雖不起眼
但關鍵時刻卻是關乎人民群眾
財產和生命安全的“生命之門”
然而還是有不法分子
為謀取非法利益
將防火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進行銷售
省一道工序
埋十分隱患
近日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對被告人彭某某和田某某
生產、銷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一案
作出刑事判決
兩名被告人被判處
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并處罰金人民幣十四萬元
案件回顧
2024年6月4日,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隊在對轄區一歌廳開展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該單位防火門外觀與型式檢驗報告不符,經檢測該防火門不合格。
大隊第一時間根據《加強消防產品質量聯合監管若干措施》啟動部門協作機制,聯合公安、市場監管、檢察院等部門推動案件銜接,于2024年6月13日對該歌廳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一案立案調查。
據調查,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該歌廳需要的是防火門,仍找到不具備生產防火門資質的湖北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94000元的價格向被告人田某某訂購31樘包廂門。被告人田某某在明知彭某某要將這批包廂門以防火門的名義出售,且自身無生產防火門資質的情況下,仍伙同李某某、鐘某某(上述二人均另案處理)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該31樘包廂門,并為該批門辦理防火門檢驗資質, 2024年4月底, 該31 樘門被送往歌廳安裝到位。2024年6月11日,經浙江某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批門不符合防火門的耐火性能,檢測結論為不合格。
在持續的努力和堅持下,成功鎖定廣東某家具有限公司彭某某及湖北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田某某的違法犯罪事實,發現其涉案銷售金額13.33萬元,扣押防火門31樘。
移送案情
經調查,該防火門銷售廠家彭某某及生產廠家田某某以不合格消防產品冒充合格消防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將有關線索移送永康市公安局依法查處。
刑事判決
被告人彭某某及田某某分別于 2024年11月6日、11月19日被抓獲歸案。2025年4月9日,本案經依法審理后,法院已作出生效判決,認定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并依法判處相應刑罰。
警示意義
本案中,生產、銷售、使用不合格的防火門雖未直接引發火災事故,但其潛在的消防安全隱患不容忽視,具有相當的現實火災危險性,消防救援機構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問題線索移交司法機關,嚴肅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消防產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產生了較強的震懾作用,有利于進一步凈化消防產品市場。
藍浙浙提醒
作為消費者
購買真品合格防火門至關重要
可通過登錄
“中國消防產品信息網”網站查詢
(網址:www.cccf.com.cn)
核對所購買的消防產品
是否屬于網站上備案的產品
辨別真假防火門
▲可在網站內輸入明碼查詢核對▲
如發現假冒偽劣消防產品
可撥打12345或12315舉報投訴
也可登錄全國12315平臺進行舉報
來源:金華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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