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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隆昌一燃氣公司因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搭售和安裝燃氣報警器、燃氣管道及輔件而被監管部門處罰。由于本案涉及的消費者多為農村地區的老年用戶,市場監管部門認為本案社會影響力較大,但鑒于當事人已全部清退多收費用,綜合考慮當事人屬于公用企業及違法情節,決定不適用并處停業整頓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最終對該燃氣公司處以26萬罰款的處罰!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作為法律依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而非依據《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認定該消費者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原因在于該燃氣公司并不具有當地燃氣特許經營權,而僅持有燃氣經營許可證,且該燃氣公司的經營范圍為該地區六個鄉鎮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域以外的區域,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提示燃氣公司注意,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搭售和安裝燃氣報警器、更換燃氣管道的行為屬于“沒有正當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的情形,如果認定燃氣公司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則涉嫌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最終面臨的處罰金額最高可達年銷售額的10%!
編者按系本公眾號原創,轉載請注明文字出自公眾號“天然氣與法律”。
隆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內隆市監處罰〔2025〕21號
當事人:隆昌華燃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511028565682651J
住所:隆昌市金鵝街道金華路99號
法定代表人:鄧超
2025年2月17日至3月17日,本局先后收到魏某等多名消費者通過內江市12345市民熱線反映當事人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搭售和安裝燃氣報警器、燃氣管道及輔件等違法行為,并要求本局查處。
經核查,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钡囊幎?,構成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
2025年3月5日,經本局批準后,對當事人予以了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蘭啟茂進行詢問調查,調查了魏某等消費者,調查了張某等站點工作人員。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調查過程中本局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2025年5月6日,案件調查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于2010年11月30日成立,辦理了《營業執照》和《燃氣經營許可證》,其中《燃氣經營許可證》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經營范圍是隆昌市龍市鎮、黃家鎮、響石鎮、圣燈鎮、胡家鎮、界市鎮6個鄉鎮行政區域內城鎮規劃區域以外的區域的民用燃氣。當事人在上述鄉鎮所在地分別設立一個服務站,各站點主要負責轄區范圍內的天然氣安裝、換表、舊管改造等工程和收取天然氣費、安裝費、舊管改造費用等,消費者先把費用交到各站點再由各站點定期匯總后交回當事人處,由當事人統一進行財務核算,收支均由當事人承擔。
2022年5月18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間,當事人對超十年的老用戶(消費者)加裝民用報警器和更換戶內燃氣管道,未與用戶(消費者)簽訂合同、協議。當事人在未事先征求消費者意愿,也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更換和安裝的商品真實信息的情況下,擅自在更換燃氣表的同時將燃氣表后的燃氣管道及輔件進行更換,并安裝燃氣報警器。
再查明,當事人開展上述換表及舊管改造業務時,將更換的燃氣管道及輔件用量登記在安裝工程材料使用清單中,但該清單上僅有當事人安裝人員簽字,無消費者確認簽字,消費者也未事先見到此材料使用清單。通過查看當事人提供的2022年以來舊管改造安裝工程材料使用清單,每戶消費者使用的材料用量均不相同。
通過核對安裝工程材料使用清單,當事人分別以800元/戶和500元/戶的標準向消費者收取費用,其中800元包含安裝燃氣報警器300元,材料費500元。收取500元/戶的消費者未安裝燃氣報警器,僅收取500元材料費。500元材料費包含6米燃氣管道和輔件。當事人以800元/戶的標準向810戶消費者合計收取648000元,以500元/戶的標準向11戶消費者合計收取5500元。當事人未根據消費者實際使用材料用量向消費者結算費用,對未使用6米燃氣管道的消費者仍然按照500元材料費收取,共向821戶消費者多收費用合計132459元。
2025年4月11日,本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前,及時向消費者退還多收費用并做好解釋工作。當事人于2025年4月22日向我局提供了清退違法多收費用統計表及退費憑證,當事人通過收費系統預存天然氣費及退現金等方式,向消費者清退多收費用,表明當事人已全部清退多收的13245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燃氣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鄧超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違法主體資格;
2.授權委托書,蘭啟茂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蘭啟茂身份及當事人委托蘭啟茂處理其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
3.《現場筆錄》,證明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
4.《詢問筆錄》,證明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
5.多收費用統計表及安裝工程材料使用清單,證明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
6.當事人提供的清退多收費用統計表及退費憑證,證明當事人全部清退多收費用的事實;
7.內江市12345市民熱線投訴舉報件復印件,證明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事實及產生的社會影響。
本局于2025年5月21日依法向當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內隆市監罰告〔2025〕29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以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也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币约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經營者不得以暴力、脅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術手段,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排除、限制消費者選擇其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經營者通過搭配、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的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商品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也享有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及公平交易權。
當事人在本案中,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的情況下,擅自搭售和安裝燃氣報警器、燃氣管道及其輔件等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構成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钡囊幎ㄟM行行政處罰。
鑒于當事人違法時間自2022年5月18日至2025年2月28日,歷時2年9個月,違法行為時間在3個月以上,且當事人向821戶消費者違法多收費用合計132459元,經本局責令改正后,才予以退還。同時當事人侵害的消費者主要是農村地區老年人等弱勢群體,社會影響較大。又鑒于當事人已全部清退多收費用,綜合考慮當事人屬于公用企業及違法情節,決定不適用并處停業整頓和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單處30萬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260000元(大寫:貳拾陸萬元整)。
當事人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和電子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通過在線支付、銀行柜面、自助終端等方式辦理轉賬繳款或現金繳款。當事人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當事人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隆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隆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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